笔者在对商业银行特殊性进行讨论的基础上,从契约理论视角探讨了如何制定法律规范才能对商业银行公司治理进行有效调整。提出商法、公司法乃至银行法规则的产生都是契约履约机制发展到阶段的必然要求,其是为了保障商事交易契约顺利履行而产生的。具体来说,授权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比较典型的有效率的行为模式。任意性规则的内容应当是实践中最为大量存在的习惯规则,这种习惯规则地天然具有公平、有效率的特征。强制性规则是保障公平和秩序价值所必须的,除了有部分规则是对习惯的确认,也有相当部分是制定法,以此保证公平和秩序的实现或为了实现国家的特殊目标。商业银行治理规则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强制性规则比例的大幅度增加。在具体制度上,笔者也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如认为股权有集中程度,有相对控股股东且有其他大股东存
法律风险是商业银行信贷业务重要的风险之一,对于银行信贷业务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书主要从贷款合同、抵押担保、质押担保、按揭贷款、贷款债权的实现等银行信贷业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入手,全面分析商业银行信贷经营面临的各种法律风险,并结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银行业的规章制度,对银行如何防范、控制风险给予特别提示,以求提升银行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水平。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审判与风险防范 总结审理中遇到的常见热点纠纷问题,对贷款办理、发放、监管和催收等环节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个人住房贷款审判与风险防范 着重从银行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提示贷款风险,分析风险成因,提出防范对策。 信用卡审判与风险防范 通过翔实的数据从多角度总结信用卡案件特点,探讨银行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及商誉风险,并提出对策建议。 法律指引 精选收录了个人消费贷款最密切相关的法律文件,为银行、监管机构及个人提供法律指引。
光阴荏苒,岁月流金,薪火相传,法学永继。自1915年9月东吴法学院创办以来,时光近一世纪,然东吴之辉煌、法学之昌盛,至今仍为世人津津乐道;东吴法学院于中国法治建设与法学教育史上之地位,亦可谓震古铄今,叹为观止。近现代法学大师中,王宠惠、吴经熊、盛振为、丘汉平、董康、王伯琦、孙晓楼、杨兆龙、李浩培、倪征噢、潘汉典等诸位先生,或执教于东吴以哺育莘莘学子,或出身于东吴而终成法学名宿。人人握灵蛇之珠,家家抱荆山之玉。合璧中西,形成“比较法”之特色;戮力同心,铸就“南东吴”之美誉。苏州王健法学院系承继东吴法学院而来。前辈业绩,自然荫庇今人,但全院师生,在以先贤为荣之余,更感使命重大,无一日或敢懈怠。自1982年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励精图治,锐意进取,在教学、科研上取得了一系列优异成绩,业已成为当代
持卡人作为个体、分散的金融消费者,其与发卡机构、收单机构等在建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过程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持卡人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商业银行业务中,以领用协议中的不平等条款为焦点,投诉个案始终占有较高的比例,但持卡人大多得不到满意的结果。随着功能的不断创新和应用技术的持续升级,领域出现了很多新的发展问题,如联名卡与认同卡的无疾而终、消费积分、非法套现等等,需要运用新的法律视野来观察和分析。在实务中,因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法律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需要拨乱反正,其背后潜伏的正是银行部门立法的不当行为。随着持卡人队伍的不断扩大,持卡人整体作为一个数量规模庞大的社会群体,其法律权益理应从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多个维度来加以保护。在司法领域,从拓宽持卡人的民事救济渠道出发
《市场经济法律丛书:社会信用法律制度》研究信用主要是从法学角度进行探讨的,但并不孤立地进行。《市场经济法律丛书:社会信用法律制度》既重视信用的法学层面的研究,又积极联系经济、社会层面进行研究。研究的基本思路是:通过探讨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法律化的理论基础,掌握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法律化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借鉴国外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法律化的经验,洞悉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法律化的发展与启示;通过总结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法律化的情况,明晰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法律化的现状与问题,提出我国实现市场主体的信用制度建设法律化的对策,并分析实施我国市场主体的信用建设法律化的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