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作出修改 将百二十九条款修改为:“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监管法论》以经济学、民商法学、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为指导,立足我国证券监管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从宏观理论和具体制度两个层面对证券监管法律制度进行了系统而深入的探讨。本书在理论上为建立较为完备的证券监管法理论体系和制度框架奠定了深厚的基础,在实践中对我国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和正在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与此同时,本书对中国证监会等政府监管机构和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规范日常监管行为具有参考和指导作用,对证券市场其他主体更好地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也具有重要指导意义。《证券监管法论》对于我国证券法的现实立法,在精准度上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和实用价值,对正在起草的《上市公司监管条例》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对目前正在修订的《证券法
本书对两个条例的条文逐条进行了全面、权威、深入的解读,供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商业银行以及其他有关机构的领导和从业人员学习和掌握两个条例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