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X法案404条款执行工具:对管理者和审计者的实用辅助(第2版)》为遵循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404条款提供了高度可行而又简单实用的方法,不仅为公司精简遵循流程提供了详细指导,而且使流程更易管理,并可在以后年度中反复使用。作为首席财务官、内部审计师、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及独立审计师的书目,《SOX法案404条款执行工具:对管理者和审计者的实用辅助(第2版)》提供了很多工作项目、审计清单和案例,网罗了所有关于404条款的新动态。在全新改版后,作者积极采纳了萨班斯一奥克斯利法案内部控制测试与报告中的成功方法,将使所有参与计划和执行内部控制有效性测试工作的人士受益。
《常识的力量 香港法治观察》是作者利用公派留学香港的机会,以自己在香港特区政府律政司、立法会法律事务部、高等法院原讼庭等机构实习的经历,结合亲身的观察、感受和体悟,写就的一本深入浅出地介绍香港法治治理结构和特色的著作。作者是法学科班出身,对香港的法治机理既有理论方面的学习和修养,又有近距离的实践观察。 作者既介绍了香港回归祖国二十余年来成功的法治实践和社会管理经验,也毫不避讳地指出了香港存在的深层次社会矛盾和法治问题。值得每一位关心香港问题和法治问题的读者研读。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区联络办公室法律部部长王振民教授为本书作序。
行政诉讼制度是一套重要的法律制度。从宪政角度看,行政诉讼是监督国家权力、保障人民权利直接的制度保障,关系到一个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人权保障程度的健全,决定着公民与国家之间格局的形成。“红日初升,其道大光;河出伏流,一泻汪洋。”希望由米万英等编著的《澳门地区行政诉讼》能够为我国大陆、台湾、香港、澳门在行政诉讼制度方面的交流和学习提供必要的基本资料,也希望我们的努力能够抛砖引玉,吸引更多学者参与到对行政诉讼制度的探讨和关心中来。
《澳大利亚法律的传统与发展(第3版)》重点放在历史上,包括澳大利亚法律制度的历史以及西方法律传统思想观念的历史。如果对澳大利亚的历史没有深刻的了解,就很难从真正意义上了解澳大利亚的法律。通过对现代法律制度的阐述,我们可以知道现在的法律制度是怎样的,但我们却无法了解为什么它们会发展成这样。历史可以让我们了解一些难以理解的现象是怎样产生的和发展的,也可以帮助我们重新评价现有的规则和制度。了解一种制度是怎样产生的,这是评价它应该如何发展不可缺少的一步。所有的制度都有一种内在趋势,即都可以找到合理的理由,说明这些制度为什么会发展成现在这样。然而,历史通常会告诉我们,事情现在怎样,而非过去怎样。某些看似确定无疑的东西是特定环境和历史偶然事件的产物。在现代,了解法律制度的起源,可以赋予看
系统地论述了法治的历史渊源及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及其变革,中外法治的特点等问题。章“法治是什么”,主要梳理和分析西方经典的法治理论,最后落在当代中国法治观念形成的思想逻辑。第二章“重新认识古代中国的法治思想”、第三章“清末民初中国的变法思想与法治”以及第四章“中国传统的法律体系及其变革”,主要梳理和分析中国历史上的法治观念及其与主流思想的关系,提出了一些值得重新认识和研究的问题。这一部分的研究历时多年,主要作为讲稿存放。第五章“孔子与柏拉图”、第六章“《汉穆拉比法典》与古东方的法治”以及第七章“作为法律的《》”,初成于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也是主要作为讲稿。这三章可以增加读者阅读历史的宽度和趣味,也有助于增加对不同于西方法治传统的东方法律文化的理解和把握。第八章“后现
《美国法律概况》介绍了联邦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机构、州司法体制的历史及其组织机构、司法权和决策的界限、刑事诉讼程序、民事诉讼程序、联邦法官等内容。
注重史实:《西方法学名著述评》涉及的是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整个历程,其中,最为着力的是30年代前后对西方法的引进和50年代以后对苏联法的移植,而在对这两个时期的论述中,我们注重对原始资料的悼念和运用,有时,甚至就是各种档案史料的摘录和陈述。我们认为,对20世纪中国移植外国法的反思,只有在深入解读大量手的史料的基础上才能比较好地进行,只有让史实本身来说话,才能帮助读者对这一百年中国法的发展有一个比较客观、公正和全面的了解。 设定专题:20世纪中国法的发展与演变,线索错综复杂,内容丰富多彩,根据我们所掌握的资料,即使写出十卷本的巨著也不算多。为了突出重点,在一本50多万字的著作中,比较清晰和深刻地反映中国移植外国法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特征,我们采用了在大体完整之体系下分专题研究的模式,即在每
本书是“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行政程序法研究”的成果之一,共收集了13个国家和地区的行政程序法或草案,是目前收录外国(地区)行政程序法或草案最多的资料集。“行政程序法研究”这一课题拟由三本书组成,一是《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二是《比较行政程序法》,三是《行政程序法研究》。行政程序法的颁行,是法治国家法治行政必不可少的基石之一,也是行政领域中最重大的事件之一。就世界范围而言,制定行政程序法的热潮正方兴未艾;就我国而言,行政程序法的制定正呼之欲出。在这种情况下,加强对行政程序法的理论研究尤显迫切。为此,首先需要对世界各国和地区行政程序立法的状况作一调查,收集它们的行政程序法或草案,这是重要的先期任务;进而对各国行政程序法作比较分析;在此基础上,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这
本书的目的主要是对美国现代国际私法中的一些主要理论进行诠释和分析,以期为中国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某些具有理论意义的参照。出于比较分析的需要,本书的讨论不得不上溯至19世纪末甚至更早一些时期的学术主张,但是本书的论题范围基本或主要限定在20世纪中叶以后。 的确,20世纪中叶以降的数十年乃是极短暂的一个时期,似乎只是整个国际私法学说史中的一段小小的插曲。我们之所以持有这样的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我们还生活在这段时期之中。我们很容易不把我们所处的时期看作历史的一部分甚或历史本身,我们也往往不愿意停下来回顾一下过去的几十年以及这几十年中所发生的重大思想事件,更是意识不到对这些思想事件有可能产生的作用进行反思的必要性。但是在我看来,当未来的国际私法学家回硕20世纪中叶以后的国际私法发展
为什么会任命波斯纳担任调解人呢?如果中国人关心并认真想过这个问题的,他们会感到非常奇怪,而且这种奇怪会与美国人感到的非常不同。波斯纳是联邦第七巡回区上诉法院的首席法官,按职务来说,至少相当于中国某个省或直辖市的高级法院院长,甚至更高;而任命他的却是联邦地区法院的一位普通法官。这几乎相当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某位法官——比方说尚秀云法官——任命了北京高院或上海高院院长担任调解人。在中国人看来,这是乱了“辈份”。不仅现有的体制不允许,而且至少目前没有哪位基层法院法官有这个胆量;即使有这个胆量,我想北京或上海高院的院长也不会接受,甚至私下里会认为这是对他或她的“侮辱”或“蔑视”。而为什么波斯纳会接受这样一个任命呢? 尽管这一点已足以支持目前法律界和法学界正在进行着的对我国司法体制
《西方公民不服从的传统》这本书从有此意图到出版,历时将近两年,可谓百般雕琢,惟恐其不能成为美器。作为编辑,当然有许多感慨待发,于此方寸地只谈几句并不算多余的话。 “公民不服从”是一个纯粹的西方概念,是西方式民主政治中极为特殊的理论与实践行为,本书将其作为西方政治学中一个学理性因素加以引入,目的是让学者了解西方政治学此一必要侧面,相信这一点读者自会辨明。 本书在选辑译稿过程中,不同篇目约请了分别的译者和作者,而各篇目的内容间有相互引录的现象,所以在整部书中,出现了同一段原文不同译法的情况,为了文意上的连贯性,也为了珍视译者各自独特的行文风格,书中留存了此类差别而未加丝毫凿作,对于此不算规范的做法,请读者谅解。 最后,要感谢本书的编者何怀宏先生,他于病中为本书的顺利出版做
《青少年法律研究文库·青少年法律研究系列丛书(2004)2:日本少年法研究》由六章构成。章主要回顾历史,介绍在少年法制确立前的宽刑主义时代的日本未成年人犯罪对策。第二章主要评析了旧少年法时代的保护主义思想,揭示其国家亲权主义思想的特征。第三章的内容较为宽泛,既包括对现行少年法的理念的论述以及少年法的实体部分即非行事实与需保护性两部分的界定研究,还包括对与少年保护相关机关的分析。虽然内容较多,但却大多属于少年法的基础性问题。正因为日本少年法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体,所以,在第四章里,主要对少年法的具体程序部分进行介绍与评价。第五章的内容包括对少年的刑事案件(少年法20条规定的逆送)以及危害未成年人福利的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评析。第六章主要介绍现行少年法修改的历史沿革与2000年修改少年法的相关内
本书根据《美国法典》(1998)9编关税2章“1974年贸易法”译出。《美国法典》中的确974年贸易法并不是1974年通过的原始的1974年贸易法,而是经过了不断修订和补充的文本,但名称仍简称为1974年贸易法。该法至今依然有效。该部贸易法是美国外贸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它构筑了美国外贸法的框架。美国外贸法的其他部分可以说是它的原则和规定的延伸与细化。同时在1974年之后制定的美国外贸法律,如乌拉圭回合协定的内容、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的内容,有很大部分被编纂、补充到该法中,这更充实、丰富了该法的内容。这也是译者将其翻译为美国贸易法的一个原因,尽管在《美国法典》中仍称1974年贸易法。该法律具有非常广泛的影响和适用范围,中国读者比较熟悉的最惠国待遇、301条款就是该法的内容。
法国民事诉讼制度在发达国家是颇具特色的,例如,民事裁判机构的多元化和程序多元化、诉权的制度化和具体化、事前程序与审理程序的分离、书证优先原则、审级的多元化、紧急审理程序的设置等等。法国民事诉讼之所以采书证优先原则既关系法国民事纷争解决的传统,也与法国实体法重证书行为有密切的关联。如果离开法国法观念、法文化和实体法的背景,法国的书证优先原则是很难理解的。 直接将外国学者的著作通过翻译介绍给我国读者,让中国读者尝到“原汁原味”,当然不错。但这种“原汁原味”有时却难以让国人直接喝下。其一,有的法律术语很难完全直接、简单地“兑换”为中文的法律术语;其二,如果没有相应的知识结构,难以理解外国法学者作中关于法律制度、法律术语的表述;其三,外国的法学著作总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