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公布 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体现了国家充分尊重和保障各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权得的精神,体现了国家坚持实行各民族平等、团结和共同繁荣的原则。 本书为2001年2月28日颁布的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中英文对照本。含主席令和法等内容。中英文均由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