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它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和理要意义。本书正是为了配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而编写的。全书紧紧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和事务管理实际,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等内容。
来自真实创业故事 解决创业法律困惑 本书所有的案例均来自于创业者的真实故事、实际困惑,贴近创业实际。 如果您想创业或正在创业,您会在书中找到自己的影子。 深度讲解公司法知识 提供专业法律咨询 本书为您全面讲解创业涉及的《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知识,浅显易懂,拿来即用。 如果您有任何关于创业的法律困惑,您可在书中找到满意的答案。
《公司的法务:风险预案30例》内容包括商号的选择、商标申请及商标权纠纷之防范、公司章程与《公司法》规定之协调、股东协议的签订与履行、生产经营场所的时空选定、公司登记影响现实和未来、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责任承担、独立董事的设置及其作用的发挥、公司分支机构的责任担当、法律顾问的正确定位……
现今,有限合伙已日渐成为诸多PE组织形态的重要选择,但是对于有限合伙制PE这一舶来品,当前理论界更多停留在探讨有限合伙作为PE组织形态的正当性及可行性上。然而,资本市场的有限合伙制PE风生水起,这使得我们不得不把视角转向有限合伙制PE的商业模式的治理结构之中。而更为关键的则要从有限合伙制PE的两大主角即LP和GP的角度出发,全面考察当前LP与GP之间的博弈,并明晰其是如何体现在有限合伙制PE治理,主要是治理结构、权利机制、约束机制、激励机制、责任机制及治理的制约等因素中。基于此,剖析有限合伙制PE治理存在之缺陷及其成因,进而提出完善有限合伙制PE治理之具体对策。
《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为《中华长江文化大系:二》的一本。到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的商法学与中国法制史学教材都将中国商事立法的源头确定为清末的《钦定大清商律》。如果从国家制定独立成文商法的角度,这一论点是没有错的。但在清末引进西方独立而成文商的法典之前,中国早就存在着商事法律规范。只要有商事活动出现,就必然有商事法规范存在。早在新石器时代中晚期,中国就已经出现了商事活动,因而中国商事活动规范也应当可以追溯到史前时代。《中华长江文化大系·江湖之道:长江流域的行会与商规》写作的宗旨即在于突破以往著作在研究上的局限,以商法学的知识体系为参照,从宏观上全面介绍并比较长江流域各不同区域的商事习惯法;尽可能发掘出适用于长江流域大部分地区的具有共同性的典型性商事习惯
企业规章制度是企业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是企业内部的“法律”,对于规范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规章制度在内容和程序上不合法,不仅不能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反而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成为劳动纠纷的诱因。 《企业规章制度违法风险防范指南——企业规章制度常见违法条款评析》通过实例列举了企业规章制度中常见的150项典型违法条款,内容全面涵盖了员工招聘、劳动合同、工资报酬、工时休假、社会保险及员工日常管理等方面。对每一实例,本书均结合法律规定和社会实际加以深入评析,洋陈利害,明确指出违法条款不合法、不合理的问题根源、涉及的侵害劳动者权益的实质以及可能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风险,最后得出专业结论,为企业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指明方向,并明确相关规章制度
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
本书努力探索、分析、归纳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从比较法角度较为系统地考察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两大法系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适用情况,深入分析公司司法解散的基本理念和基本原则,在回顾和评价我国相关立法、司法实践工作的基础上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进行重新构建和完善,具有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本书是在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和借鉴国际通行做法的基础上颁布的,它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和理要意义。本书正是为了配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而编写的。全书紧紧围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结合个人独资企业监督管理和事务管理实际,分别阐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理论、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国家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监督管理、《个人独资企业法》条文释义等内容。
本书借鉴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和判例,针对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的控股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及利用非公允关联交易、操纵公司重大决策等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现象,提出法律对策。除鼓励上市公司及其中小股东运用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法律责任制度寻求救济之外,我国法制可以参考德国法的事实上康采恩制度、并吸纳美国法上公平交易责任制度中的关键环节,来构建公司法上的补充规定;此外,公司法上应当引入股东之间的受信义务原则,并辅以刑事责任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从多方面来遏止控股股东、其负责人以及为侵害提供协助的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行为。鉴于实践中商业银行及基金管理公司的业务也具有相当程度的“公众性”,为保护银行储户和证券投资基金单位持有人的
本文主要研究股东表决权与公司控制权争夺的关系,指出表决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控制的连接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升了表决权在公司法中的核心地位。 本文部分,分析了股东表决权的理念。文章以“两权分离”的现象为起点,在“两权分离”的缝隙中寻找表决权的真正意义。美国学者Berle和Means于1932年系统地分析了在公众公司中存在的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相分离的现象后,指出股东对经营层失去了控制,表决权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对此,基于所有权结构的有效性分析,本文认为股东对管理层并没有失去控制,而是由某一个或者几个大股东控制着公司。而且,在两权分离过程中,表决权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它是公司所有与公司经营的连接点。它不但维系和控制着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关系,还是不同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是控制股东对中小股东进
风险无处不在,追求利益优选化的企业更是与风险如影随形,企业风险管理制度机制的缺失给中国企业带来日益增多的隐患。张思星主编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全书(知识详解·风险提示·典型案例·法律规定)》针对现代企业经营管理中所面临的法律风险问题,金融法律知识和管理经验于一体,内容涵盖公司设立中的法律风险,公司的内部治理,企业运营中内部、外部的法律风险防范,企业财务、税务和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企业解散和破产等内容,对有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理论分析透彻而切合实际,是一本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知识详解、风险提示、典型案例和法律规定于一书的上乘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