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30年:亲历者的口述》是对行政诉讼30年辉煌历程的回顾,以时间轴为主线,忠实地描述了22位亲历者的口述经历,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立法中的艰辛,记录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无到有,到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备,以及行政审判制度的艰难创立到现在的蓬勃发展。
现代的法律已经逐渐脱离原始法的直观、感性的想像,变得愈来愈抽象和晦暗不明,与工商时代的多种语境、关系和变数扭结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被多重意义、多种系统环境包裹着的系统。生活在当下的每一个人,哪怕是创造法律身形的立法者和专事研究的法学者亦难以窥览其复杂交织的全貌。不可否认,秀的法学者都会在这个利维坦面前显得局促和惶惑。我们似乎普遍具有的无力感。
《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秉持“通过个案推动法治”的宗旨,择取涉及政府信息公开、公务员报考资格、公民环境权、反性别歧视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国内外典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分析,全面而深入地探讨了公益诉讼的内涵、公益案件的选择标准、公益案件的诉讼技巧以及公益诉讼和公共传媒的关系等对当前中国公益诉讼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问题。“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们希望《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的案例能为您的理论研究或诉讼实务提供参考,更希望《公益诉讼的理念与实践》成为公益诉讼理论研究和实践的引玉之砖。
《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作者以此为论证进路,通过对行政诉讼判决的立论和分析,对行政诉讼法制度进行了一次整体检视。《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作者在对行政诉讼判决制度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对行政诉讼判决理论作了大胆的创制和设计。尤其是,《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法学蕴味强烈,文字运用精炼,学术视野宏阔,行文立论清晰,思路观点新颖,善于见微知著,是近年来行政诉讼法学著作中不多见的精品。
《行政诉讼30年:亲历者的口述》是对行政诉讼30年辉煌历程的回顾,以时间轴为主线,忠实地描述了22位亲历者的口述经历,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立法中的艰辛,记录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无到有,到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备,以及行政审判制度的艰难创立到现在的蓬勃发展。
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相关问题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禁令相关诉讼的重中之重,并且近年正成为业内研究的热点。无论侧重点在学理还是司法实践层面,FRAND问题的研究框架理应建立在充分了解其渊源、演化进程以及近期新动态的基础上。国外司法界在此领域已经有大量案例,其公开文书无疑是研究者了解各国FRAND司法实践的不错信息来源。《FRAND案例精选(第二卷)》是从世界范围内精选的标准必要专利相关代表性案例,并将其相关内容译为中文加以汇编,其中收录文书除涉及许可费率计算、禁令救济规则等问题的法院判决书和裁定书等之外,还包括准司法机构/行政机构(如欧盟委员会)关于这些问题的决定和意见。
本研究集中探讨了民事诉讼中禁止重复起诉的问题。对于此问题,虽已经积累了的理论成果,但系统性、全方位探讨的文献相对较少。尤其是将禁止重复起诉问题偏于诉讼系属阶段或者判决确定阶段之一隅的研究较为普遍、成熟,而将二阶段整合进同一研究框架,进行一般性探讨的研究较为稀少、薄弱。本文正是在这一整体性研究思路指引下的一种初步尝试。本研究从基本理论的再梳理做起,对包括诉讼标的、诉讼系属、既判力等各种理论学说重新进行认知,通过“经验——理论——应用”的归纳、演绎方法,最终在禁止重复起诉的目的导向下构筑起相对自洽的理论体系和操作规则。
无心证公开就无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开。为什么要心证公开,心证公开什么内容,如何进行心证公开,是心证公开研究中必须回答的三个基本问题。《论心证公开》一书通过制度史、法学、哲学、语言学等多学科理论交叉综合的方法,揭示心证公开的历史必然性和价值基础,勾勒出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统合下的心证公开的内容与方法等,预示心证公开作为一个庞大理论体系的远景。
《行政诉讼30年:亲历者的口述》是对行政诉讼30年辉煌历程的回顾,以时间轴为主线,忠实地描述了22位亲历者的口述经历,回顾了《行政诉讼法》立法中的艰辛,记录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从无到有,到行政法律规范、行政诉讼司法解释的逐步完备,以及行政审判制度的艰难创立到现在的蓬勃发展。
《民事裁判既判力问题新探索》共分成了三编,靠前编既判力理论——以特殊民事裁判为中心。该编分为五章,靠前章为民事既判力效力对司法公信力的影响、第二章为法院调解的既判力、第三章为司法确认裁定的既判力、第四章为离婚判决的既判力及其程序保障、第五章为示范诉讼判决的既判力;第二编既判力应用——以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为中心。全编共计七章,靠前章为商标权利复合救济程序的排除适用、第二章为商标纠纷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探析、第三章为知识产权救济程序中已决事实预决效力概论、第四章为知识产权行政救济程序中确认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第五章为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诉讼中的预决效力、第六章为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救济程序中的预决效力、第七章为知识产权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在其他
中国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诉的种类。虽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54条对判决内容的不同规定可以将判决分类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和变更判决,并相应地也可以将诉作出诸如维持之诉、撤销之诉、履行之诉和变更之诉等的分类。但是在起诉、受理、举证责任、对诉讼请求的实体审查等具体诉讼制度中,并没有对诉的不同种类予区别对待。读了本书之后,您会发现德国与中国的情况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