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犯罪是指侵犯他人财产或具体财产价值的犯罪。这一术语可从广义和狭义上予以使用,取决于财产损失的出现是否属于相关犯罪类别的刑事处罚条件(比如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背信罪),抑或只是构成要件行为通常的伴随结果,而非其必然后果。后者涉及财物犯罪,相较于狭义的财产犯罪,财物犯罪特点首先体现在,其(比如盗窃罪和毁损财物罪)亦将经济上无价值之物纳入保护范围(例如偷走情书、撕毁他人纪念照片等)。在本书第43版中,扬 舒尔(Jan Schuhr)对第1条、第24条以及第13条至第21条做出了修订。
本书深入探讨了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与刑法领域的法律效果及其相互关系,从多个维度对不法原因给付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全面剖析。本书通过对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比较研究,不仅揭示了不法原因给付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理论基础,还进一步阐述了其在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适用问题。 本书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法律效果。本书系统梳理了不法原因给付在民法中的制度构造及其法律后果,包括原则性丧失返还请求权和个别例外情形的返还权恢复,为刑法评价提供了坚实的逻辑前提。第二,刑法评价的基本立场。本书提倡刑法片面独立说,即在处理刑民关系时,既强调刑法的独立性,也承认其在一定范围内的从属性,为解决法秩序矛盾提供了新的视角。第三,财产犯罪的保护法益。本书深入分析了我国及德日两国关于财产
财产犯虽然是一个刑法分则类罪问题,但因为财 产犯所具有的常见性、疑难性和复杂性,成为长盛不 衰的研究课题。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德日刑法教义学 的引进,刑法分则理论的教义学化程度也逐渐提升, 这主要就表现在财产犯的研究成果上。第十届 海峡 两岸暨内地中青年刑法学者**论坛 以财产犯作为 研讨的主题,是我和我国台湾高雄大学陈子平教授经 过充分协商以后确定的题目。该次研讨会分如下四个 议题,对财产犯进行了深入的研讨:**个议题是 财产犯的保护法益 ,第二个议题是 财产犯的 占 有(持有) 概念 ,第三个议题是 财产犯的 不 法所有意图 ,第四个议题是 不法原因给付与侵 占罪、诈骗罪 。这四个主题基本上囊括了财产犯中 较为复杂的问题。各位报告人事先都对各个议题进行 了精心的论文准备,评论人也在阅读论文的基础上事 先撰写了
本书是系统研究农业领域刑事责任问题的学术专著,以该问题为主的研究成果曾获 软科学 研究成果三等奖。本书在内容上不追求面面俱到,而是聚焦于农业领域刑事责任追究中的争议问题,对基因犯罪、土地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等犯罪中疑难问题的理解、适用与完善,对《种子法》等行政法律与刑法中相关犯罪的协调,对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等相关犯罪行为的增设或修改等问题进行了开创性的研究。本书不仅有助于深化农业领域刑事责任追究的理论基础,对于处理相关犯罪中争议问题的司法实践也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侵犯财产罪立案追诉标准与司法认定实务》分册,书中介绍了:侵犯财产概述、挪用特定款物罪等内容。
加强和完善刑事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汇集了大量的成果,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研究和解决。《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围绕我国刑事法制建设的需要,吸收和借鉴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的刑事法制建设进行系统评价和实证分析,为完善我国刑事立法,促进刑事司法改革提供理论参考。 《刑法罪名系列》丛书是《中国刑事法制建设丛书》中的一个重要部分。本丛书将刑法分则中的罪名按照“概念与罪名渊源”、“犯罪构成要件”、“立案追诉标准适用指南”、“司法认定实务指南”、“刑事责任”五个部分加以系统阐述。
《财产犯罪之间的界限与竞合研究》讲述了财产犯罪之间虽有明晰的界限,亦存在广泛的竞合;盗窃罪与侵占罪的区别在于对象是否为他人占有下的财物,但二罪构成要件在侵占罪范围内存在重合;盗窃罪与诈骗罪的界限在于处分行为的有无,但二罪之间亦存在竞合;取得罪与毁弃罪的区别在于利用意思的有无,但由于财物利用可能性的侵害是财产犯可罚性的共同基础,故盗窃罪与故意毁坏财物罪之间也存在竞合;区分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仍应坚持传统的“两个当场”;抢劫罪与盗窃罪、抢夺罪、敲诈勒索罪、聚众哄抢罪构成要件存在竞合关系;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只有狭义的侵占,不包括窃取与骗取;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构成要件间存在竞合关系,是否具有归还意图难以查明时,成立挪用资金罪;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可以成立想象竞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