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保险纠纷主要体现为保险合同纠纷,因此本书的内容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指导,分为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和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人身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各自的特点分别专章规定: 人身保险合同涉及死亡保险合同的限制、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等;财产保险合同涉及保险标的的转让、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代位求偿权、责任保险等。本书还针对2009年《保险法》修改的内容进行了案例探讨,主要涉及: 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保险格式条款;规范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确定保险标的转让时财产保险合同效力;对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利益予以特别保护。对于上述保险合同的主要法律问题,本书分为四章进行了阐释。
本书靠前章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结合《议定书》制定的背景、目的和过程,对《议定书》“人口贩运”的含义进行明确界定,同时厘清人口贩运与相关问题的关系,这样有利于统一对人口贩运问题的认识,形成有利于《议定书》有效实施的共识。并在系统分析比较《议定书》“人口贩运”定义在加拿大、美国、泰国和中国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从靠前机制互动的角度,结合相关靠前法律文件的内容以及有效解决人口贩运问题的需要,不仅进一步明确《议定书》下的三项国家义务,而且提出完善《议定书》下国家义务的建议。通过深入考察比较这三方面义务在上述四国的实施情况,既了解了《议定书》在现实世界中的运行实施情况,也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促进《议定书》在我国的有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的体系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是一致的,但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述两编。
绑架被害预防包括潜在被害预防和既然被害预防。潜在被害是尚未发生而有可能发生的被害,既然被害是被害事实已经发生,或者正在处于被害状态。从被害发生的条件来看,绑架被害是可以预防的,对于已经发生的被害也有可能通过解救行动减轻被害损失。 绑架被害预防是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问题的研究,其主张的观点、原则、方法应有高度的可信性和准确性,因此,本专题的阐述力求从实际案例出发,结合具体的被害事实说明被害预防的原理和方法,书中引用的案例大部分来自作者及《反绑架与解救人质》课题组五年来的实际调查,通过案例评析把绑架被害预防的理论与实际情况结合起来,使之有利于指导实践。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的体系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是一致的,但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述两编。
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是指行为人侵犯刑法所保护的个人法益,依照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这一犯罪分类方法是在借鉴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对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由于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同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体系的建立标准与结构有所不同,因此虽然本书所研究的体系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与大陆法系国家的建立标准及其结构在表面上是一致的,但究其实质内容而言,则有相当大的区别。这是因为,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分则中规定的侵犯个人法益犯罪的具体内容有很大差异。本书在研究的内容上,将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为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概述和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分述两编。
《绑架犯罪及防治对策》是我和盛志豪主持的江西省社会科学“十五”规划立项课题的研究成果。经过课题组成员的共同努力,历时两年多的时间,完成了这部专门研究和探讨“绑架犯罪”问题的论著,取得了阶段性的研究成果。研究工作中所碰到的困难与艰辛难以言表。书稿完成后,总算有一个交代,多少感到有一些欣慰。 应该说,选择“绑架犯罪”这个课题作为研究内容与方向,并不是一时的冲动,而是司法实践中所碰到或看到的形形色色的绑架犯罪案件吸引了我们。绑架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的暴力犯罪,行为人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工具劫持人质,勒索钱财或出于其他的目的,对被绑架人进行残忍的折磨与迫害,而且往往要杀害被绑架人或者以杀害被绑架A为威胁,遇有警察围捕,往往以人质的生命为要挟,公然持枪、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