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日本公司法的制定,与我国公司法的修改几乎同步。两厢比较,虽各有千秋,但除了我国有关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则成文化的体例,尚未在日本法上有所体现之外,其他新引入的制度,通常均可找到日本法的影子(尽管日本法也是传承欧美的产物,但毕竟已经亚洲化、本国化)。而论详尽周延的程度,则我国新公司法远逊于日本法,这单从较之我国新公司法为寥寥13章219条,日本公司法则有8编34章979条,即可见一斑。因此,赶在我国新公司法施行之际,将这部21世纪最新最庞大的外国公司法典译介过来,不仅对学界比较公司法研究有重大意义,而且对该法施行中的诸多具体问题的理解与认识也会有所帮助和启发,甚至可为公司法实施条例或者司法解释的制定提供有益的借鉴。值此之际,我们就日本公司法的本国化、现代化与法典化演进,稍作回顾与探讨,以为代
本书相当于一本修正版或中国版的美国公司法教科书。 近代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创新始终伴随着对西方法律制度的引进、吸收和借鉴。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美两国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不断加强,两国法律人之间对彼此法律制度的兴趣也在不断加深。然而,由于社会制度与“法系”的不同,两国之间不但在法律制度上,而且在其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上都有相当大的差异。本书的目的是,帮助中国读者全面、准确地了解美国的公司法律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更为深入地理解其内在的思维方式及其相关的表达方式。本书为寻求了解美国公司法和公司法律师的中国法学生和律师提供了一个重要桥梁。本书在简要说明了美国的公司治理、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以及公司兼并之类重大交易的同时,本书向读者介绍了许多最有影响力的公司法判例。
商业组织及经营活动日新月异,法制宜配合市场脉动与时俱进,是以研习公司法应具备科技整合背景及跨领域分析观点。本书引介现代公司法学,如经济分析观点、财务及会计基础理论等,并探讨公司法与民法及证券交易的法交错之问题,诚为导引学子一窥公司法门径之教科书。 作者兼具实务与理论背景,以参与公司法制运作之心得,突破传统局限于法条与体系诠释之框架。除文献评释及实务争点之厘清外,本书针对民事责任追诉、董监事与经理人权责、资本制度、公司治理、企业并购、企业集团等实务上重要议题,多所着墨,亦属实务界不可或缺之工具书。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不仅是由
本书定位于司法实务人员的培训教材,在内容上突出对新企业破产法的解读和新法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并且对新法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提示。本书按照新企业破严法的体系结构,分为十二章,每章按照法条的内容分专题进行解读与分析,法条解读是对法律条文及相关规定的深度解析,适用精解是对实务运用及疑难问题的具体分析。为了读者阅读和理解上的方便,本书的部分章节和专题还设置了法律文本样式、实务流程图表和简要案例等环节。
几年来,众说纷纭探计律师出书热,我不禁想起一句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建立学习型律师队伍,无论从律师行业建设,还是国家法治建设,都应该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宏伟规划,律师出版专著,恰恰说明律师的理论与实践功底达到了一定层次,恰恰是律师学习型队伍建设的一种表现。而作为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的潘公明律师,竟然能在百忙中出版自己的专著,学习型队伍的影响可谓深远。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而在这部法律中,将管理人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可以说是对中国律师增加了责任,开拓了市场。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大有所为。这本书的内容为律师今后办理破产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是律师甚至其它担任管理人的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