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我国专题研究格式合同条款的法学著作,它首先从契约自由在近现代的演变趋势探讨了格式条款得到广泛适用的必然性,分析了格式条款的含义、特征、性质与利弊。本书主要以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为主,充分借鉴各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与法学理论,就格式条款订入合同的规则、格式条款的解释、格式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规制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就完善我国格式条款规制模式提出了系统的解决方案。
国际商会(ICC)是一个世界性的商业组织,总部在巴黎;ICC通过其下高十几年专来委员会和数十人个工作组,制定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ICC是联合国的重要对话伙伴,并与其他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ICC为广大商界提供了实际服务。 由于ICC在全球范围内代表各种行业的企业,其制定各种规则的过程都有来自全球各行业的会员企业参与,因此,其规则或示范合同等产品具有比较强的中立性,并不偏向买方或卖方,发达或不发达国家、企业或中小企业。因此,使用ICC的示范合同,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小企业来说,可以增强自己的谈判实力,避免因为考虑不周而留下条款漏洞隐患,为谈判对手所利用。
本书是由兼具深厚劳动法理论功底与丰冒买务经验的法律专家执笔而著。全书采用“条文主旨”、“条文释义”、“应用提示”的体例分项对条例逐条注解,既对法条背后的理论娓娓道来,又对条例的现实应用予以点拨,并对疑难点举案说明,有较强的理论性和实践性。是学习培训的好教材,也是研究、应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好指导、好参考。
本书共选取了48个英美合同法中有代表性的案例。这些案例比较系统地反映了英美合同法上的主要制度。编者按照合同法的内在逻辑顺序对其进行排序,即从合同的订立到合同的效力,再到合同的解释,然后再到不履行合同的后果和违约时的救济。为了便于读者能够在较快的时间内获得英美合同法最为基础的知识,编者特意在每一章或每一节的开头部分对该章节所涉及的法律原理用中文进行了表述;此外,又在每个英文案例之附上思考题,使读者可以带着问题阅读案例,加深对案例阐明的法律原理的理解。编者希望读者能够在阅读这些案例的过程中,不仅弄懂每一个案例的事实、判决结果和法官的推理过程,而且能透过这些案例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以及它们所体现的社会价值观念和公共政策。
本书由上海市汇盛律师事务所资深劳动法律师撰写。作者在对《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深入研究对比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实务经验,针对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者在新的劳动合同法法律体制下容易出现的误区和感到的困惑作了解答,并就实务操作中应予注意的事项进行了具体论述,提出了有价值的建议,切实适应法律专业人士和人力资源管理者的需要。
本书是关于研究“合同本体解释论”方面的专著,书中具体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法理学背景解读、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形态、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反思与深化等。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本书拟将重点放在针对私法领域法官类型思维之内在机制剖析上。具体而言,在借用现代认知心理学中针对普通人类型认知特性分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探索法官类型认知特征。其中初步思路为:普通人通过使用生活类型或经验类型图式与环境进行相互沟通,而法官则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法律类型”图式(例如,法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法宝的物权类型等)去认识系争案件事实。在法官的法律思维中,深层次“类型知觉”(“前理解”)能够为自身认识给出某种导向。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种“
不同于学界侧重以学说、理论注解法条的评注,本书内容主要包括四部分(个别条文有所不同):一是条文要点注释。主要明确条文主旨。为保证性,立法注释主要摘选自会法工委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释义》,以及作为立法主要参与者的原中国保监会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在编撰时重点关注立法背景、条文要义、适用中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尤其是《保险法》历次修改过程中条文的演变及理由。二是有关规定、注释及解读。主要包括与条文内容相关的司法解释、司法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等。司法解释严格根据2007年《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选取,包括“解释”“规定”“批复”“决定”四种形式。司法文件则包括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和请示答复。人民法院针对地方在审判执行工作中请示问题
本书是关于研究“合同本体解释论”方面的专著,书中具体围绕以下问题展开:合同解释理论的历史沿革、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法理学背景解读、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形态、合同本体解释理论的反思与深化等。本书适合从事相关研究工作的人员参考、阅读。本书拟将重点放在针对私法领域法官类型思维之内在机制剖析上。具体而言,在借用现代认知心理学中针对普通人类型认知特性分析的研究成果基础上,探索法官类型认知特征。其中初步思路为:普通人通过使用生活类型或经验类型图式与环境进行相互沟通,而法官则通过现有法律体系中已经存在的“法律类型”图式(例如,法定的典型合同类型,法宝的物权类型等)去认识系争案件事实。在法官的法律思维中,深层次“类型知觉”(“前理解”)能够为自身认识给出某种导向。长期以来,人们习惯性地将这种“
《钱湖论法学术文丛系列:非典型合同专题研究》讲述了:纷繁复杂之民事生活远非法律所能预先涵括。基于日常交易之需及契约(类型)自由之许,民事主体需要且可以在法定合同类型之外,另行创设大量非法定类型之合同,即非典型合同。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亦遇到诸多非典型合同纠纷。作为与典型合同相对应之合同类型,学界对其研究相对较少,相关法律对其法律适用之规定亦失之于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