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 ● 刑法基本理论。包括本罪的罪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罪量要素、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及刑罚运用等问题,供读者更深地理解和运用《解释》。 ● 关于《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解释》的起草者对《解释》出台的背景和经过、特别是 对《解释》条文予以逐条释明,以助于广大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更全面地理解和适用《解释》。 ● 案例选编与裁判指引。编委会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案例中精心筛选出35篇案例,详细阐述了裁判理由,对于在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解释》能够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 相关法律、法律解释和规范性文件汇编。包括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律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也摘录了域外有关法律规范,既方便读者办理此类案件寻找依据,也方便读者研究和教学查阅相
黄尔梅主编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是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配套用书。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刑法基本理论。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罪量要素、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及刑罚运用等问题,以期从刑法理论的层面对本罪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供读者 深地理解和运用《解释》。二、关于《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解释》的起草者对《解释》 的背景和经过、特别是《解释》的十一个条文予以逐条释明,以助于广大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全面地理解和适用《解释》。三、案例选编与裁判指引。编委会从全国各级 报送
本书聚焦于 西北基层法院的司法问题 ,也关注 基层法院中的西北问题 ,将基层法院置于我国西北的的大视野之中,从法律地理学的角度予以解读,试图回答并探究怎样的制度设计才能既满足大国对司法统一的基本要求,又能照顾到当地社会的 个殊性 及现实,从而保持基层法院对争议解决需求的回应及制度弹性。本书以独特的切入点和叙事方式为法律这种地方性知识做出了新的有贡献的解读,为大国司法的制度构建提供了多样性的素材及样本,书中的诸多洞见引人深思,俯仰之间可见作者的心血与智慧。
典型案例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具有独特的价值。《法院审理金融案件观点集成》通过整理全国各级法院的已生效裁判,总结、归纳出具体的裁判经验、思路和尺度,以及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方法。同时结合*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司法政策精神、审判业务意见以及*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主流观点等对案例进行了透彻分析。阅读本书,使读者可以在快速了解金融案件法律争议问题的前提下,迅速了解法院的司法观点和态度,以及裁判的思路和尺度。
本书围绕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基本理论、实证分析、主要问题、完善方向等方面进行论述。首先,通过对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基本理论的深度解读,依托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权力结构理论,将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归结为由检察机关办案组织、检察权运行结构、检察官办案监督机制、检察官司法责任机制和检察官保障机制五个方面组成的系统。其次,依托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实践案例,集中讨论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改革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最后,对我国检察权运行机制的完善方向,从宏观层面及具体措施方面提出合理建议。
黄尔梅主编的《 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是2015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配套用书。全书共分为四个部分:一、刑法基本理论。包括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罪质、犯罪构成的具体内容、罪量要素、犯罪形态、罪数问题及刑罚运用等问题,以期从刑法理论的层面对本罪进行深层次的探讨,供读者 深地理解和运用《解释》。二、关于《解释》的理解与适用。《解释》的起草者对《解释》 的背景和经过、特别是《解释》的十一个条文予以逐条释明,以助于广大刑事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及其他法律工作者 全面地理解和适用《解释》。三、案例选编与裁判指引。编委会从全国各级 报送的
本书回答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政策是怎样被中基层法院执行的?研究者的目的在于,描述出司法改革中央顶层政策转化为中基层司法制度的过程。研究者们采用法律社会学研究方法,以四川省乐山市法院系统司法体制改革的四个试点法院为考察对象,来观察并描述此过程。这不仅是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法院行动者们的书面工作汇报,也是第四轮司法体制改革成功的一种解释。基于大量第一手实证原始数据,本书揭示了乐山试点法院实施中央司法改革顶层政策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学习调研协调——人员分类分流——选任员额法官——组建审判团队——分配审判权责——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六个衔接的步骤。这个过程始终围绕司法责任制进行,以解决改革问题为导向,不仅将顶层政策成功地转化为各种制度,而且还创造了“以案定额+以岗定额”、“4:2:2审判团队”
本书稿研究的 司法官 ,主要包括审判官(当时一般称推事)和检察官两类司法人员(因研究关联,也会部分涉及司法行政人员、法政毕业人员等)。时间上限为1906年,因为中国现代新式司法机构和司法官群体始于该年;下限截止到1928年,因为该年民国北京政府终结。需说明的是,在此期间中国存在多个政权,如南京临时政府、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政权等,这些政权的司法官个体与群体,在此暂不论及。简言之,本书稿以掌控中央政权的清政府和民国北京政府的司法官个体与群体为研究对象,以此来探讨现代中国法治的艰难历程,呈现法制移植在现代中国展开的复杂状态。围绕这一主题,书稿从现代司法官产生的 旧 路径与 新 通道,清末制度变革与司法官群体组合构成,辛亥鼎革后司法官群体的分流与重组,民国北京政府时期法律界的交游网络与内外生态,法治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