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寻衅滋事的罪与罚》回归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源,通过对本罪的法理解释及对高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识,整理刑法学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全面论述新""口袋罪""的形成原因以及它背后的法理学及社会学层面的众多思考。
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寻衅滋事的罪与罚》回归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源,通过对本罪的法理解释及对高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识,整理国内权威刑法学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全面论述新""口袋罪""的形成原因以及它背后的法理学及社会学层面的众多思考。
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寻衅滋事的罪与罚》回归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源,通过对本罪的法理解释及对高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识,整理国内权威刑法学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全面论述新""口袋罪""的形成原因以及它背后的法理学及社会学层面的众多思考。
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寻衅滋事的罪与罚》回归法律条文规定的本源,通过对本罪的法理解释及对高法司法解释的理解与认识,整理国内权威刑法学家的主流学术观点,全面论述新""口袋罪""的形成原因以及它背后的法理学及社会学层面的众多思考。
1979年刑法取消了流氓罪,也摘掉了刑法典中“口袋罪”的名称。但近年来,寻衅滋事罪又逐渐形成一个新的""口袋罪"",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抵挡不住地方个别司法实务部门扩大解释、滥用罪名的趋势,从而引起学术界、实务界更大范围的争论,也成为当下社会热议的司法话题。
《教唆犯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命题之上:命题之一:在我国的犯罪构成模式下,坚持教唆犯从属性也就同时坚持了从属性。命题之二:教唆行为是教唆者所教唆之罪的犯罪预备行为。命题之三:教唆犯是一种(预定的)共犯形态。命题之四:教唆行为的内在规定性——教唆行为的行为无价值与结果无价值——决定了教唆行为的犯罪性与可罚性。命题之五:教唆犯的处罚根据基于惹起说。命题之六:对教唆行为的立法技术决定了教唆犯的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