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在介绍英国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修订动向的同时,层次分明地给读者展现了英国破产法修订的主要争议、理论成果及实践,吸纳了与英国破产法相关的*立法,包括1999年《福利改革和养老金法》、2000年《破产法》、2002年《企业法》等新近立法和大量的案例法(尤其是布鲁马克上诉案)给破产法领域带来的变化,并预测了破产法的未来走向。 本书共分六编,紧密围绕破产法规则和实际运行状况展开而不囿于破产法本身,全书体例结构灵活独特、别具一格,令人耳目一新。编综述了英国破产法的结构、历史、主体等基本问题;第二编介绍了以避免破产或清算的拯救为目的的程序和重要问题,即破产立法之外的拯救、个人和公司的自愿整理、公司管理令、合伙的拯救,拯救文化中雇员的地位;第三编详细介绍了适用于不能拯救的破产债务人的传统破产程序
本书以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先行就重整制度及其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理论依据进行阐释之后,分别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机构与管理形式的选择、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等微观层面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分析,同时,针对重整与资产重组的衔接等事项亦作出了较有深度的阐述。在论述过程中,本书结合破产法实施以来的所有真实案例,能够使读者了解到上市公司重整的方方面面。
一个国家的破产法律制度完善与否,是衡量其市场经济成熟程度的重要标志。破产法具有实体性和程序性相结合的特点,它通过一系列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调整手段,实现债务清理和企业治理的制度目标,而程序则为这种清理和治理的过程提供了秩序保障。本教材以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主要依据,借鉴其他国家及地区的先进破产法律制度,对破产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进行了全面的梳理与说明,并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对上述制度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介绍。本书作为教材,主要适用于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同时也适用于其他专业或其他层次的学生。
一直以来,我国都以接管、托管、关闭等行政手段来处置经营失败的商业银行。不同于上述手段,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是以司法救助手段来挽救已经发生重整原因、但仍有改善希望的银行,因而更具有程序上的合法性和公信力。金融秩序事关重大,没有一个国家或政府会轻易让一家商业银行倒下。若重整成功,危机商业银行则好似凤凰涅磐重生一般;而那些经过接管、重组直至破产重整等程序仍拯救无望的银行,及时清算也确保了其退出的真正市场化。所以,破产重整是危机商业银行真正倒下或者说被清算前的后一块多米诺骨牌。
本届论坛优秀论文云集,论坛组委会择优选编了本届论坛上以及论坛之后收到的部分论文与部分论文的观点摘要。其中,整篇论文69篇,观点摘要25篇,基本上涵盖了本届论坛与会者的主要论文和重要观点。结合论坛的主要论题与所收论文的基本情况,论坛组委会将所选论文及论文摘要结集为《破产法论坛》(第二辑)和《破产法论坛》(第三辑)两册出版。其中《破产法论坛》(第二辑)的体例和内容是: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内容。《破产法论坛》(第三辑)的体例和内容是:部分,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破产财产及其它问题;第三部分
六十周年,六十部作品。 2010年是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华诞。为总结办学经验,醇化学术氛围,凝聚西政情缘,学校定于2010年9月19日至20日举行六十周年校庆活动。经过认真筹备和严格筛选,编者谨向学术界和社会公众呈上自己的作业——西南政法大学六十周年校庆系列文库。 这六十部作品,集中体现了西政学术的传承和创新。 本书为其中之一的《论法律视角下的银行破产》分册,书中研究了银行破产的法经济学分析、银行破产制度条件假定等内容。
本书以《企业破产法》的结构为框架,以破产司法进程推进为线索,共分10章,涵盖破产案件管辖、破产标准认定、破产撤销权行使、破产重整实施等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每个问题均围绕一个案例展开,通过提炼关键词、展示法官视点、剖析法律精神,把裁判思路和理性思考具体地呈现给公众,应该说,这是一种全新的探索。本书既通俗易懂又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希望对研习、适用破产法有所裨益。
本届论坛优秀论文云集,论坛组委会择优选编了本届论坛土以及论坛之后收到的部分论文与部分论文的观点摘要。其中,整篇论文69篇,观点摘要25篇,基本上涵盖了本届论坛与会者的主要论文和重要观点。结合论坛的主要论题与所收论文的基本情况,论坛组委会将所选论文及论文摘要结集为《破产法论坛》(第2辑)和《破产法论坛》(第3辑)两册出版。其中《破产法论坛》(第2辑)的体例和內容是:部分,上市公司重整法律制度;第二部分,破产管理人制度;第三部分,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第四部分,关联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第五部分,观点荟萃,包括部分论文的重要观点摘要和论坛上的主题演讲、小组讨论过程中的重要內容。《破产法论坛》(第3辑)的体例和內容是:部分,破产法实践中的程序性问题;第二部分,破产财产及其他问题;第三部分,破产
本书依据新《破产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破产立法和学说,对破产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制度作了分析和探讨。 本书章概述破产的一些基本知识,对破产的特征、破产的作用、破产法、破产法的立法原则以及破产法的历史沿革做了一个概括性的描述。第二章主要阐述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的概念和特征。第三章主要分析破产申请与受理的内容和效力。第四章着重讨论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确定、更换及其职责。第五章着重分析破产财产的概念、构成要件以及范围。第六章主要阐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概念、清偿顺序和清偿比例。第七章主要分析破产债权的概念、范围和申报程序。第八章着重讨论别除权、取回权、撤销权、抵销权。第九章着重分析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委员会的组成及其职权。第十章主要阐述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
《破产法论——解释与功能比较的视角》系统讨论了破产法上的理论要点与难点。其中,对于破产程序的开始、破产债权、破产法院、破产撤销、破产中的双务合同、破产抵销、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等问题,我国目前理论与实务上都研究较少,本书的研究可以填补这一领域的空白。 在具体安排上,本书分为十七章,张为导论,介绍了破产程序的基本安排及破产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二章介绍了破产法的历史。第三章介绍了破产法的基本原则;第四至五章论述了破产开始及开始后的法律效果问题。第六至十一章论述了破产中各类参加人及权利人的权利义务。第十二至十四章讲述了破产财团的相关制度。第十五、十六章分析了破产清算与重整程序。第十七章论述了自然人破产问题。
《破产法茶座(第三卷)》的内容: ◎ '破人'对话 栏目中,由实务界资深 破人 章恒筑庭长结合浙江破产审判实践,进行《10年破产法实践的回顾与思考》;邀请张婷、郑志斌、徐阳光三人对谈,聊聊《破产法的实施与破产业务律师成长之路》。 ◎ 破产文化 栏目约请徐尔双法官以简约的文笔来叙述《为什么 怕 破产》;由荣艳法官进行《破产审判之功能漫谈》。 ◎ 困境拯救 是《破产法茶座》出版以来的固定栏目,贺丹副教授撰写的《秃鹫生存:需要怎样的破产法律生态环境?》,延续了困境投资的话题;杜军法官的译文《英国债务重整的未来》为我们带来域外的前沿知识。 ◎ 个案剖析 栏目中,重磅推出广东国投破产案件的心得总结,广东国投破产是新中国成立首例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由参与审判的费汉定法官亲自撰写,折射出《一个
从近代中国破产法的发展历程来看,沿袭了在政府主导下先移植法律规范并构建法制运行框架,再寻求法律意识和法律环境支撑的路径。在破产法形成、发展的不同历史时期,从立法到司法,从官方到民间,始终注意本土资源的融合;但这种改造和融合终究是浅层次和孤立进行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移植没有获得外部稳定的环境支撑,也缺乏社会公众的情感认同和普遍信仰,使得其本土化改造并不彻底和连续。 本书以法律社会史的研究思路为指引,依据清末至民国时期关涉破产问题的历史文献、法律规范、司法档案和商会史料,对破产法制流变的历程进行深入考察,力求全面而客观地呈现近代破产法在立法和司法层面的现实状况,探究国家、社会与法律发展之间的互动关系。
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和成熟的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地位获得国际普遍认同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在实践中,破产法是具有重大实用价值的部门法,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债法、诉讼法、强制执行法等法律部门均具有密切联系,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本书根据实践中的案例尤其是新破产法实施后发生的*案例,结合破产法的规定,对于我国破产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了重点分析介绍,本书还选取了一些典型的破产裁判文书,便于提高学习者制作破产法律文书的能力,也便于其从司法文书中发现一些法律问题。
我国现行收购立法既具有英国模式的部分特征,又具有美国模式的部分特征。但这种糅合立法模式无法有效实现上市公司收购的规制目标。为此,有必要在学习借鉴各种既有模式有益做法的基础上,探索属于我国自己的真正有效的收购制度模式。
《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2版)》围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所确立的企业破产程序,通过一起真实的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案——北京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背景,以破产程序的走向为脉络,从破产方案的选择、申请破产、债权的申报和审核、债权人会议、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计划草案的制订和表决批准到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和监督等全面解析了公司破产重整的法律操作,并根据破产重整的不同阶段,为读者呈现了承办律师起草的文书、制订的方案及创设的制度,对于从事和进行公司破产重整法律业务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指导价值。 《公司破产重整法律实务全程解析――以兴昌达博公司破产重整案为例(第2版)》第2版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和公司破产重整业务的新发展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
相比较于1986年的《企业破产法》、1991年《民事诉讼法》的破产法律制度,2006年8月修正的《企业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可以申请破产,这对以往施行的 企业法人破产主义 做出了重大改变。但由于合伙企业的特质,即有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使得合伙企业的破产制度与既往的法人企业破产相比,从法律理念、制度价值到具体制度都存在重大挑战。在众多融资工具采用有限合伙的现实状况下,如何清算并退出市场是亟需回答的问题。本书在借鉴国外的立法原理、规则和参考我国的 法人企业破产 制度的基础上,试图从合伙企业的本质出发,论证其破产制度设立的必要性、可能性,并且提出特别适合合伙企业破产制度的立法建议。
自1997年以来,德国技术合作公司(GTZ)一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NPC)财政经济委员会 (FEC)进行合作,其目的是促进中国的国家法制化进程以及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个合作项目其中的一项主要工作就是为中国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 中国急需一套新的破产制度。目前中国的企业破产法仅仅对国有企业的破产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中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破产的主要章节中没有相关规定能够适用于国内日渐增长的私有企业的破产案例。因此,现有的破产法不能够对国内外的投资产业进行鼓励与保护。 自1994年以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的一个起草工作组一直在为制定一部新的破产法而工作。由于担心实行新的破产制度会带来某些社会和经济后果,新的破产法一直遭到一部分人的抵制而没能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得到通过。 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