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版)》有以下特点:首先,它有大量的援引、脚注、有关民事诉讼的论文以及许多著名判例都是阅读、研究不可或缺或非常有用的法律资源。从该书本文的内容来看,比耶鲁大学著名民事诉讼法教授JamesHazard1985年著的《民事诉讼法》多两章,约30万字。正如《民事诉讼法(第3版)》作者在序文中所说:“第三版的目的是使这一卷本包括重大变动和发展的内容都能跟上形势,确定内容丰富、翔实”。 其次,书内有附录《西方法律出版公司民事诉讼法检索》,共有八章,导言除外。告诉读者Westlaw有关民诉的联邦和州的规则、法令、法规、判例法、判例和论著、评论等等数据库以及多种检索方法。只要我们有Westlaw联网关系,就可随时检索你需要的详细资料。同时还让你可把握新的动态,给你提供新的数据库,仅用你的指端就可拥有法律文献
《诉讼证明过程分析 --民事诉讼真实与事实发现》以民事诉讼新司法解释为中心,分析和比较不同诉讼真实观之异同,对中国学者关于诉讼真实的不同论述及司法实践的立场和判例进行了分析评价。对于诉讼真实与诉讼结构的关系,进行了深度分析;对诉讼证明过程的必要手段——证据调查、自由心证的运用进行比较法的归纳,认为不同制度下的证据运用具有共通规律。 本书认为,职权主义与当事人主义是民事诉讼结构的两个,前者强调法官广泛的证据调查权,但是需要司法资源更多的投入;后者则是法官消极发现事实,能降低国家支付的诉讼成本,但需要良好的律师服务且当事人能支付律师费用。我国司法实践应当取其有利元素,构建中国的合作或协同主义模式,强调民事诉讼中法院(法官)运用职权发挥能动作用,与当事人实现充分地相互沟通与协作。
本书是中国政法大学民事诉讼法研究所针对中国民事诉讼法的理论发展的研究文章合集。其中,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规则作为研究对象,主要涉及民事诉讼电子数据基础理论、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比较法视野、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类型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收集、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存取、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保全、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庭审证据调查、民事诉讼电子数据的证据审查与认定。
本书是作者在对其博士论文进行修改加工的基础上完成的,具有选题前沿,资料翔实,研究方法多样,运用相关学科知识丰富,观点创新,论证严密等优点。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自由心证制度研究——以民事诉讼为中心》的基础上经过进一步的增删修改而成。自由心证制度这样一个艰深的课题,于我而言,是一个极大的挑战。终于完稿了,心里有着一点点欢喜,也有稍许遗憾。高兴的是,通过近三年的认真学习和思考,感受到自己学业上的进步,同时又明确了今后进一步努力的方向。
本书紧扣2013年《民事诉讼法》和2015年《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相关内容,通过 图表解析 知识点详解 历年真题 三位一体的结构安排,较为全面而细致地阐释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理论,并将民事诉讼的重点及难点内容通过简明直观的知识点图表、记忆口诀、程序流程图等方式鲜明地呈现给读者,有助于读者梳理、记忆繁杂的诉讼法知识点,实现民事诉讼理论知识的融会贯通。本书力图实现法学专业知识与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有效衔接,全书体系完整、脉络清晰、言简意赅、可读性强,有助于提高读者们学习民事诉讼理论制度的效率。本书可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及法律职业从业者参考用书。
本书坚持理论研究与审判实践并重,结合调研数据, 深入探究附带民事诉讼的本质属性,全面梳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寻求合适解决方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设计,凝聚了上海法院的法官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判智慧。 全书首先从比较研究和历史研究的角度探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本质,继而以上海、重庆、沈阳、遵义四地15家法院的调研数据为基础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范围,*后探讨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体确定、立案与审理程序、调解程序等审判实践中的各种实务问题。 希望本书中所展示的上海法院刑事法官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新思考和新观点,能为同行办案提供有益的借鉴,能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研究和立法贡献一份力量。
本书立足于法经济学方法,着力于解释当事人的选择激励,透析以“选择”为主线的当事人行为在具体诉讼决策中存在的规律,试图通过建构若干能有效解释当事人具体诉讼行为变化,提供能够预测当事人行为选择的数理模型。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欧共体内部市场成功的重要因素。为了使成员国的知识产权执法制度更加一致,以便在共同体内部确立适当、均匀且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于2004年4月29日颁发了《欧共体知识产权执法指令》,即Directive 2004/48/EC。 本书不仅详细解读了成员国在执行该指令中所必须履行的各项义务,对该指令各条款的解释提供了有价值的指引;也逐条分析了该指令在荷兰、英国和德国三个欧盟成员国的执行状况,对欧盟成员国反应共同体法的复杂方式作出了大量有价值的洞察。荷兰、英国和德国这三个国家并非是任意选取的,它们不仅代表了欧洲的两大法系,还分别代表了执行第48号指令的三个阶段。这就使得三个国家执行该指令的协调性实践无论在成功的经验上还是面临的问题上都具有典型意义,增加了本书受众的范围及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