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极治理机制的合法性,南极洲的法律地位,南极环境影响评估与保护区制度,南极IUU捕捞及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规制,南极条约体系的实施,主要国家南极政策与法律,我国南极权益维护的法律保障。 主要观点:(1)在 南极条约区域 内,任何形式的海域主权要求都缺乏法律与政治基础,是非法和无效的。中国应积极推动ATCM成员国对南极海洋事务的集体决策权与管辖权;(2)以南极条约体系为核心,ATCM决策机制为导向的南极国际治理治理原则与规则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南极条约机制已从去中心化向局部组织化甚至全面组织化方向演变发展;(3)南极海洋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夯实与强化,我国应当将关注重心转移到南极海洋保护区设立的必要性与科学性,并适时提出我国海洋保护区动议;(4)通过强化国际执法合作、完善南极视察机制以及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一书运用大量国内外著作、论文、国际法院的案例以及联合国赔偿委 员会、世界银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机构的官方文件等素材,从国际法视角,围绕跨界环境损害的法律 定义、特征、赔偿范围,通过归纳、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国家在跨界环境损害方面承担的国际法权利与义 务等问题展开讨论。在指出国家责任对处理跨界环境损害赔偿所存在的局限后,对国际法委员会2006年通 过的《关于危险活动造成跨界损害中的损失分配原则草案案文》中的重要概念进行全面分析,总结提出完 善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是解决跨界环境损害争端、确保跨界损害的受害者获得及时与充分赔偿的主要法律救 济手段。 《跨界环境损害国家责任研究》由李伟芳编著。
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于2015年12月在21次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上通过。2016年9月,国家主席习近平正式向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潘基文递交了中国的批准书。《巴黎协定》是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重要分水岭,它把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都纳入到了全球温室气体减排行列。如何按《巴黎协定》履行中国义务,如何维护中国在《巴黎协定》项下的核心利益,就成为当前国内在气候变化领域研究的重要课题。本书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演变着手,详细分析了《巴黎协定》的规则内容,并从现实主义角度出发,提出了中国在未来应对气候变化的路径选择。
《以往与来者:美国卫生法学五十年》主要内容包括:不需俟天命:卫生法学50年、沧桑阅尽:卫生法学40年亲历记、35载唏嘘去:我的法与医学执教生涯回眸、前修如可慕:卫生法学路上的良师益友、医疗保健法律与政策:从何处来,往何处去?驻足何处?——卫生法学的体系化难题、卫生法的四个时代、虚幻的卫生法、卫生法的五个话题、卫生法与生物伦理学的发展、卫生法的前途与钱途等。
本书从商业法律和社会环境的角度出发,系统全面地阐述了美国商法。作者全方位论述了商业道德、社会力量以及法律之间的关系,研究了关于合同、对价、动产、所有权转移和损失风险、可转让票据、担保交易、破产、保险、代理、雇佣等方面的法律原则和理念。其特点是以案说法,深奥的理论阐述与典型的案例分析交替进行,有助于读者深入理解《美国统一商法典》和其他相关法律。 本书适用于经济管理学、法学等专业的本科生、研究生和MBA学生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
国际法本体是关于国际法本质的抽象存在,由国际法的概念、性质、分类、效力依据、渊源、运作模式等*为本质的抽象范畴构成。国际法本体论是研究国际法本体的理论,是国际法哲学的*基本组成部分。在本体论的语境下,可将关于国际法本体的研究,归结为三大问题,即“国际法是什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架构如何”以及“国际法如何作用于国际关系”。罗国强编写的《国际法本体论(第2版)》在章扼要地界定国际法的本体、描述格老秀斯时代以来国际关系演变与国际法的关系以及当代国际法面临的挑战与研究视角之后,第二至第四章的探讨,重点围绕这三大问题展开。
当你航行于公海之上时,你也许会想,这属于哪国的海洋?这个问题你可以“问”一下格劳秀斯。 在《海上自由论》一书中格劳秀斯抨击了葡萄牙对东印度洋群岛航线和贸易的垄断;他认为,“海洋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是不可占领的;应向所有国家和所有国家的人民开放,供他们自由使用。”时至今日,格劳秀斯的“公海自由”已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为全世界人民所接受,对于世界人民的交往和经济的交流有着积极的意义。
20世纪中叶以来,环境问题已逐渐从 走向 ,由区域性问题演变为严重的 性问题,环境危机显现出** 和 化的性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 性环境问题群加深了人类的危机感和责任感,人类已意识到“地球的整体性和相互依赖性”。环境保护已成为世界新主题,它要求我们必须采用新观念、新规则以规范人们的环境行为。“ 环境法”应运而生。作为新学科的 环境法是关于 环境问题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是主要调整 在 环境领域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规章制度,是 法的新领域。本书通过对 环境法基本理论内容和 环境法具体领域以及环境与贸易、环境与军事等知识的系统分析,呈献 环境法学人完整而详尽的 环境法学科体系。
编者在本书的国别报告中也指出刑法如何作为矫正环境污染的一项重要工具。当然,也应该认识到刑法是在其他法律工具,例如责任条款和行政法之外发挥着作用。此外,本书的很多方面也表明,只有在行政机制相对健全的情况下,刑事法律才能发挥其保护作用,这种机制应包括详细的条款和条例规定企业需要遵循的具体规范和标准。在不遵守规范的案件中,刑法可以作为一种随后适用的惩罚机制。 本书中各国的报告表明各国刑法的适用机制有所不同,一些国家采纳了法人的刑事责任规定,然而另一些国家并不认可;并且各国在执行结构和惩罚手段上也有所不同。一些国家更多依赖行政执法,而另一些国家更多运用刑法手段。中国也许可以从这些不同的体制中有所收获并探寻*中国国情的模式。 如果说本书的报告中提及一个共同存在的威胁,毫无疑问,那就是在
环境问题具有全球性,需要各国共同参与才能解决。但是,由于国家之间存在深刻的差异,使之无法从不同物质空间进入同一个制度平台。而差别待遇的兴起正好能缓解国际合作困境。《福州大学“东南法学”系列专著:国际环境法中的差别待遇研究》以独特的研究视角,崭新的研究框架、一定的理论创新对环境差别待遇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