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第三版)》主要更新在三个方面:一是更新了材料。继2014年《行政诉讼法》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处罚法》《民事诉讼法》先后修改,优选法院出台了几个重要司法解释。在此期间,各地法院公开了海量裁判文书,优选法院也裁判了众多案件,精彩案例让人目不暇接,书中案例自然吐故纳新。除了公开的司法统计数据,作者通过自己建设的裁判文书数据库,尝试对220万份行政裁判文书进行大数据分析。上述法条、案例和数据一般截至2021年底。二是充实了内容。增加了一章“诉讼程序概论”,涉及行政诉讼的任务、参与人和基本原则。节与小节有多处调整,受案范围、事实认定、判决方式几章做了较大改动,适格原告、行政协议、行政行为无效、规范性文件审查、协调处理、再审程序等问题也有了更多学习和思考。全书篇幅增加了近20万
内容简介
本书是“中国智慧法院建设丛书”的一册,收录了全国各级法院具有代表性的“智慧法院建设”优秀案例43篇。本书内容覆盖智慧服务、智慧审判、智慧执行、智慧管理、基础设施、信息安全、运维保障等方方面面,客观地反映了各级法院在智慧法院建设中的实践探索,期望可以为全国法院全面深入开展智慧法院建设和政务部门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带来参考借鉴。
本书的主要内容及特色:其一,有关征纳合作理论阐释,本书围绕税收征纳合作的概念、构成要素、理论基础与实践优势,进行了一次较全面、系统、深入的论述,推动了税收征纳合作相关理论成果的发展与积累。尤其是其对征纳合作三大构成要素的提炼,具有新意,为本书从理论夯实、问题提炼到制度体系完善的论证脉络打下了基础。其二,有关预约裁定、风险提示、申报修正、自动报缴从宽处罚等相关制度的体系安排,内在逻辑关联性较紧密。一方面,关注征纳程序的阶段性需要,区分不同时段对于合作的差异化需求;另一方面,注重制度之间的衔接性需要,使制度之间逻辑连贯。为了实现规范、顺畅、充分的合作,针对征纳合作实践中现存的不公平、不规范、不认可等现象,在制度设计中贯以“激励+约束”的调整机制,形成税收征纳合作的顺畅路径。其三,
《法律的正当程序》是《法律的训诫》的姊妹篇,初版于1980年。作者在书中主要通过案例论述了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必须采取正当的法律程序以保证法律的公正。这些程序包括公正的审判和调查,适当的逮捕和搜查,提供法律援助以及消除不必要的延误,等等;二是英国战后家庭法的发展,读者可以从中清楚地看到丹宁勋爵对英国家庭法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包括“案例”“立法、司法规范” “经验交流”等栏目。在“案例”栏目,本辑收录了《郑某某、马某某被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爆炸物案——行政犯中不具有行政违法性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案例;在“立法、司法规范”栏目,本辑收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及其理解与适用等;在“经验交流”栏目,本辑收录了《有组织犯罪涉案财产认定和处置问题调研报告》等文章。
《沉浮与枯荣:八十自述》不仅忠实记录了江平八十年的沉浮与枯荣,也涉及其亲历的众多历史事件;不仅是江平治学历程的全记录,更是中国法治进程的缩影。江平先生的八十年,不仅仅书写了一部波澜壮阔的人生阅历,更锻造出一种只向真理低头、绝不向命运屈服的精神。
《刑罚理性四部曲(2)刑罚理性评论:刑罚的正当性反思(第二版)》是以对刑罚的正当性予以全面反思为主题的极具学术价值的专著,是作者继《刑罚理性导论》之后推出的又一部以逻辑演绎为基本研究方法的刑罚哲学力作。在书中,作者采用全新的理性分段法,将刑罚进化史分为报复、威慑、等价、矫正与折衷五个阶段,并以其所提出的刑罚理性统一论为标准,对刑罚的这五种进化形态予以各别的静态反思,指明了其优劣利弊,进而对刑罚进化史予以整体的动态反思,揭示了刑罚的进化趋势。
本书体例结构说明及特点: 就全书的结构而言,笔者们以教材部门法的划分为依据,每一部门法又分为三个部分。 部分是该部门法的概述,又分为两个基本点:一是部门法的基本结构。笔者们以教材为本,提炼出该部门法的基本知识结构框架,旨在帮助考生建立宏观知识结构、体系,系统地去学习教材中的细碎的知识。二是该部门的重点、难点、要点提示。这是万国团队经过对司考几年的研究后对于考试重点、难点的归纳和总结,旨在帮助考生合理地分配复习精力和时间。 第二部分是该部门法的自测题及解析。自测题是万国团队的教师们配合教材的系统性复习,在研究了1999-2006年司考真题知识点比例分配的基础上,以教材所涉知识点为顺序,精心编制而成的,旨在通过涵盖所有考点的单元自测题,让考生及时检测对司考系统知识的记忆程度。 第
口语就是口头言语,是在口头上使用语言,以语音为媒介直接表情达意,通过口说耳听进行交际的言语活动,也就是口头表达。为了确切弄清楚口语的含义,对以下几个问题还应有具体的了解。 语言是音和义结合的符号系统,它是人类所特有的交际工具,也是人类赖以进行思维的工具。但在日常生活中,其他一些工具如旗语、红绿灯、电报代码以及手势、面部表情、躯体姿态等也能起到一定的交际作用,但这些毕竟不能同音、义结合的语言相比,因此,我们可以确切地说:“语言是人类重要的交际工具”(列宁语)。言语,是指人们为了特定的目的在特定的语境中运用语言传情达意的过程和结果。言语交际就是对语言的具体运用。作为运用语言的过程,言语是一种行为——言语行为;作为运用语言的结果,言语是一种成品——言语作品。言语作品是指说出
本书系高职高专“十二五”公共基础课教学改革规划教材之公共基础课系列教材之一,全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和“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注重对当代大学生进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基本理论、宪法及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与内容的教育,使他们了解作为一名大学生应该具备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知识,以增强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提高法律意识。 本书在知识性、科学性、合理性的前提下,采用章前“引导案例”导入的方式引入本章内容,通过对经典“材料”的分析,使教材内容简洁、通俗、易懂;语言活泼、生动;贴近实际,便于阅读与思考。 本书可概括为两部分内容:部分为思想道德修养,包括~五章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法律基础,包括第六~十二章的内容。
本书是在原来的第一版的基础上的修订,是作者历经十五年的潜心研究,写就的一部极具学术价值的刑罚哲学专著。其以逻辑演绎为基本方法,揭示了刑罚的报应性是社会报复、道义报应与法律报应的统一,刑罚的功利根据是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进而阐明了刑罚的报应性与功利性的同一性、差异性与对立性,立足于个人与社会、客观与主观、手段与目的的辩证关系,深入论证了刑罚的正当性在于报应与功利的辩证统一性,提出了解决报应与功利相冲突的四条基本定律,以此为前提从动态的角度深入分析了制刑的正当性、动刑正当性、配刑的正当性与行刑的正当性,从而构筑起以刑罚理性和谐论为核心的完整的刑罚哲学体系。书中提出了刑罚的宽容性、优选效益性、有利被告论、死刑悖论、四体同位的动刑论、基与序相结合的犯罪评价论、等价与适度相统一
本书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是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重点教材,也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该教材系统论述了中国近五千年的法律发展历史,全面阐述了法律史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主要内容。该教材在编写过程中,注重吸收国内外法律史学研究的新成果,注重开阔学生的法律文化视野,培养学生的理论分析能力。该教材从整体上反映了目前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与教材编写的*水平。 该教材既可作为高等学校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专业和相关学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教材,也可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及其他政府部门人员从事法律实务与理论研究的参考用书。
《锚定叙事理论:刑事证据心理学》(Anchored Narr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Evidence)是荷兰学者威廉·瓦格纳(Williem A.Wagenaar)、彼特·范柯本(Peter J.van Koppen)和汉斯·克劳姆巴格(Hans F.M.Crombag)共同所著。本书选取了法律推理与决策的心理学研究视角,其目的是为刑事案件的决策过程提供一套描述性理论——锚定叙事理论。尽管现有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为案件事实的确认、证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一系列的标准,但这些标准的界定与实际运用离不开裁判者基于自身的概括性常识或专业素养等因素所作出的主观判断,整个过程建立在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及证据对相应案件事实的支持程度的合理性判断之上,其涉及心理学的研究范畴。究竟何种陈述更应被裁判者所采纳,陈述在证据推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其如何与
《锚定叙事理论:刑事证据心理学》(Anchored Narratives: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Evidence)是荷兰学者威廉·瓦格纳(Williem A.Wagenaar)、彼特·范柯本(Peter J.van Koppen)和汉斯·克劳姆巴格(Hans F.M.Crombag)共同所著。本书选取了法律推理与决策的心理学研究视角,其目的是为刑事案件的决策过程提供一套描述性理论——锚定叙事理论。尽管现有的法律规则和证据规则为案件事实的确认、证据的认定、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提供了一系列的标准,但这些标准的界定与实际运用离不开裁判者基于自身的概括性常识或专业素养等因素所作出的主观判断,整个过程建立在刑事案件的裁判者对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所作陈述及证据对相应案件事实的支持程度的合理性判断之上,其涉及心理学的研究范畴。究竟何种陈述更应被裁判者所采纳,陈述在证据推理中扮演怎样的角色以及其如何与
张寒玉、王英著的这本《未成年人检察问题研究》共分为十九个专题,主要研究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执行及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建设两大问题。每一个具体专题的选择与论证无不是针对未检及少年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难点与争议问题而展开。
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得到广泛应用的当下,几乎所有的人都感知到了这些数字技术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信息技术 + 法学”已经成为法学高等教育及学术研究必须面对的新方向、新挑战。作为“信息技术 + 法学”形式之一的数据法学相较于网络法学、信息法学、计算法学等,其体系问题并没有得到较好地解决。本著作采用历史方法与思维探析“数据法学的体系”,分为两部分,共四编。
《刑事审判参考》是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主办的业务指导和研究性出版物,包括“案例”“立法、司法规范” “经验交流”等栏目。在“案例”栏目,本辑收录了《潘某销售假药案——以生理盐水冒充HPV疫苗行为的定性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责任的确定》等案例;在“立法、司法规范”栏目,本辑收录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理解与适用等;在“经验交流”栏目,本辑收录了《广东法院审理涉不良贷款刑事案件的调研报告》等文章。本辑内容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中国法制史》既是我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之一,也是我国当前法学体系中理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教程是以中国古代与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历史沿革为主要内容而展开阐述的,时间跨度大致从中国古代法的起源截至1949年新中国的成立,基本上涵盖了建国以前中国的整个法律历史。诚如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Jr.)大法官所言: 法律蕴涵了一个民族经过诸多世纪发展的历程,[我们]不能如此对待它,就好像它仅仅包含了一本数学教科书中的公理和推论。为了了解它现在是什么,我们必须了解它过去是什么,以及它将来可能成为什么。……在任何特定的时期,法律的本质基本上符合当时被理解为适当的东西;但是,法律的形式与体系以及其能够实现预期结果的程度,则在很大程度上信赖于它的过去。 在当前建设有中国特色的法治国家的背景
中国法律制度史(简称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专门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演变及其规律的学科。它客观、科学地揭示中国历史上各种法律制度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真实情况,并从中找出规律。我们要从这些真实情况和规律中,寻找历史的经验和教训,为今天的法治所用。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交叉学科。它把法学与史学交叉在一起,其内容既与法学有关,又与史学相关。因此,既可以从法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也可以从史学的角度去研究中国法制史。但是,要成功地研究中国法制史,必须把法学理论与史学知识结合起来,否则就会出现偏颇,以致不能真实地再现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这就与这一学科的任务背道而驰了。 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出现得很早。早在春秋末期,随着成文法的公布和律学的兴起,对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便有了大发展。《汉书
新版《法学通论》是在原中南财经政大学“三通课程”之一的《法学通论》(另两门课程为《经济学通论》、《管理学通论》)基础上修订而成的。《法学通论》课程的设置,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结合实际,为培养懂法律、懂经济、懂管理的人文社科类复合型人才而采取的重要举措。该课程的开设以及教材的出版,已经取得积极而显著的社会影响,得到学界同仁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因此,进一步锤炼出《法学通论》的物色,将法学的精髓浓缩于该书中,即是我们的责任,也是我们过去、现在、未来不断努力的方向。 呈献给大家的这本教材,主要有这样几个方面的变化;,本书已经入选“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规划教材。”因而,本书就不再仅仅只是中南财经政大学“三通课程”的系列教材之一,其读者群将是新世绿中国高校所有的莘莘学子。第二,体
本书于1999年修订出版第二版以来已达六年。在这六年中,我国遵循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进一步发展了社会主义民主,健全了社会主义法制,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各项工作中,取得了长足进步。在法学理论研究方面,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许多新观点和新理论。为了适应教学的需要以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作为全书的指导思想,根据*修订的法律、法规特此对第二版《法学概论》作进一步修改。
本书将“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陷入或者继续维持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或者第三者的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作为诈骗界与金融诈骗罪的基本构造,以“心中永远充满正义、目光不断地往返于刑法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与其批判刑法不如解释刑法”为解释理念,对诈骗罪的基本问题与金融诈骗罪的疑难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本书既植根于中国的立法与司法现实,又将相关问题置于世界刑法理论之林展开讨论;既对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作出了创新的解释结论,又以已经存在和可能出现的各中疑难问题提出了合理的解决方案;既注重以妥当的法哲学理念为指导解释刑法条文,又重视从具体生活事实与解释结论中抽象出刑法解释的一般原理。
市场经济是竞争型经济,竞争是推动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力机制,但是以赢利*化为追求目标的一些经营者会利用自由竞争的原则反过来限制竞争、消除竞争,甚至会有一些经营者看到其他经营者有竞争优势而自身不具备时,采取一些不正当的手段窃取别人的竞争优势来牟利,从而破坏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当现实生活中仿冒名牌或虚假宣传随处可见的时候,当各种各样的价格同盟不仅可以达成,而且能堂而皇之地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原来的竞争对手不再进行价格竞争的时候,必然促使我们反思:如果没有公平的竞争,如果没有自由的竞争,如果竞争可以非常轻易地被竞争对手通过协议的方式所限制和消除,那么市场经济将如何发展?所有关于竞争的思考会告诉经营者,在一个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维护竞争秩序是非常必要的,而且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