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主要讨论了房屋租赁过程中常见的纠纷,包括房屋承租人的购买权纠纷、改变房屋使用功能的租赁纠纷、违法建筑物的租赁合同纠纷、房屋转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买卖的纠纷。本书对这些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均结合案件实例,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分析,具有很强的参考价值和指导价值。
本书从法学界关于居住权、典权的立法之争出发,强烈地意识到:只认可土地用益物权,而忽略建筑物用益物权,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漏洞,并充分地论证了设置建筑物用益物权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民法典应当确立哪些民法基本原则,即民法基本原则之何以由来,是由民法的理念决定的。董学立编著的《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民法的单一正义理念观,因其失之过于宏大、宽泛,难免对居于民法文本地位的民法基本原则缺乏母体意义。《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确认,民法的理念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多元的,其理念可以包括:民法的精神理念——私权的无限弘扬和私权的适度限制;民法的形式理念——民法法典化和民法非法典化;民法的全息理念——民事法律关系及其构成要素,民法的适域理念——民法调整私人间法律关系和私公间法律关系;民法的权利分类理念——权和相对权。由此居于母体意义的多元化民法理念所决定,《民法基本原则研究——在民法理念与民法规范之间》认为,未来我国民
本书以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为中心,提出“履行障碍法”的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揭示了中国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构成。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履行障碍法序说,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履行迟延、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权人迟延、合同救济总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债权人的保全、强制履行等内容。 本书的很多内容在作者所著《合同法总论》中已经出现过了,因为,在意义上,《合同法总论》可以算是作者对于“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想提示阅读过《合同法总论》的读者注意本书中的新内容:退货与减价、中国履行障碍法序说以及合同救济总论等部分。 本书主要吸收了英、美、德、日、台湾地区的大量学术资料,并在借鉴的同时较为成功地了这些相关研究资料,形成了在履行障碍法这个重要理论问
本书通过案件社会结构的分析原理,讨论了和解理性的社会学基础。本书认为,在新的时代来临之际,如果要继续坚守以和解为中心的纠纷解决机制,就应当重新认识和理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性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在本书中主要是指熟人关系、陌生人关系和敌我关系。新熟人社会概念既继承了和解赖以支撑的熟人关系原理,又通过对自由的阐释提出了未来社会是扩展的熟人社会的主张,为此,它与西方某些社会科学理论把现代社会定性为不断扩大的陌生人社会或敌我社会拉开了距离。本书试图论证:我们每一个人依旧和应当生活在熟人社会中,从而为天下无讼提供方向性观念和现实可能性。
信息技术与网络的迅猛发展将虚拟财产展现给世人,它使法律界遭遇到的新问题,这些问题与传统法律领域的问题明显不同,它们对传统的刑法、民法都产生了的影响。伴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侵犯网络虚拟财产的案件日益增多,传统的法律又无法直接适用于网络空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面临着无法可依的窘迫局面。是否保护公民在网络环境中的财产?如何保护公民的虚拟财产引起了外许多学者和法律工作者的思考。在各种见仁见智的观点中,尽管存在诸多分歧,但有一点应当是取得了绝大多数人的共识。即在一个法治社会中,对高速发展的互联网空间进行有效的法律调整,这是对立法者、法学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的严峻挑战,是时代赋予他们建功立业的机遇。 关于虚拟财产法律保护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两种流行观点——专门立法说和司法解释说,它们各有
本卷收纳了六期沙龙内容,主题涉及涉及物权法、比较法、合同法和著作权法。报告人为王泽鉴、朱广新、崔建远、吴光荣、宋鱼水和赵刚,以及沙龙其他人员对相关报告的评论性文章。 ?
本书是第二届“全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论坛”文集。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逐渐为学界所重视,本书旨在展示和传播中国民法基础理论与民法哲学的学术成果与思想。
本书共分5个章节,主要对遗嘱继承的法理知识作了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遗嘱继承的社会基础、遗嘱继承的本质、遗嘱继承的价值平衡、遗嘱继承的发展机理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民事再审程序原理精要与适用》对民事再审程序原理与实务适用中的所有重要问题作了细致的梳理,对民事诉讼法新修订的再审制度以及近来相关配套司法解释的出台背景、条文意旨、实践应用中的疑难问题和典型判例进行了深度解读与剖析。
本书为以专题讲义的形式探讨了民法总则上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包括民法的基本理念、各基本原则、物、表见代理和诉讼时效等二十个专题。本书在写作体例上不同于一般教材,此外,在叙述上结合了诸多案例。
《民法总则讲义(精)》是梁慧星老师在其讲稿基础上整理的、经反复推敲修改补充完善而终形成的讲义。梁慧星著的《民法总则讲义(精)》以梁慧星老师在两家不错法院和几个律师协会讲解《民法总则》的记录稿为基础,针对法官和律师提出的各种问题,对民法总则的重要条文或者新设条文逐条讲解,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和裁判实践经验,斟酌探求法律条文所蕴含的立法者意思,旨在帮助法官、律师和法学院学生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
本书以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为中心,提出“履行障碍法”的概念,并围绕这一概念揭示了中国履行障碍法的体系构成。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履行障碍法序说,不可抗力、情势变更、履行迟延、履行不能、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权人迟延、合同救济总论、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债权人的保全、强制履行等内容。 本书的很多内容在作者所著《合同法总论》中已经出现过了,因为,在意义上,《合同法总论》可以算是作者对于“履行障碍与合同救济”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同时,也想提示阅读过《合同法总论》的读者注意本书中的新内容:退货与减价、中国履行障碍法序说以及合同救济总论等部分。 本书主要吸收了英、美、德、日、台湾地区的大量学术资料,并在借鉴的同时较为成功地了这些相关研究资料,形成了在履行障碍法这个重要理论问
本书之内容略分为二部分,一为笔者就现行买卖规定在理论上之探讨,一为有关买卖法之实务上资料的搜集和评注。关于前者,部分为买卖之性质,买卖契约之缔结,买卖之效力等章节。至于后者,则于后者,则分别逐条检讨,并予体系化。为使读者在此两者间能有较方便的比较与研究,故在编辑上,采用穿插、并列之方式。又为考虑其在说明上之完整,故于穿插时,仍以每一独立成篇之章节为单位,亦即,在每一章节的说明之后,紧列与其相关法条之判决。
纯经济上损失对日益市场化的中国而言并不是一陌生的事物,市场的迅速扩大,人们经济交往的日益密切,使得纯经济上损失在日常生活中是如此经常而大量地发生。甚至会引起连锁的严重后果,以致我们无法忽视它的存在,因此我们应当进行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护众多的受害人。然而,也正是由于它发生的频繁,引起的连锁反应是如此的强烈,又使得我们无法不对之予以约束和限制,划定的赔偿范围,以避免损害赔偿责任的无限扩大和诉讼的泛滥化。 本书试图从纯经济上损失的概念思定入手,立足中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对弛经济上损失的赔偿问题作一初步的全景式的描述,以发现法律中可能存在的漏洞与不足,并提出可行的应对之策。
源于德国民法理论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影响深远,我国法律也采纳了该制度,审判实践中亦经常运用。但是,无论是国外还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性质、保护客体、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时间限制等问题,均存在较大争议。导致实践中的做法极不统一。因此,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在民事责任体系中的地位作出合理界定,如何协调其与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作出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的规定,是我国制定民法典时应予考虑的问题。而如何正确适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较好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自由、有序的交易秩序,则是我国当前司法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论缔约过失责任》作者陈吉生对外的有关理论进行梳理与评论,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归纳与剖析,对上述问题
法的生命在于适用,但是法律在立法就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社会的发展也会对法的适用提出新的要求,因此,法非经解释不能适用。从特定的角度思考,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法律的适用者将法律文本进行解释使其作用于个案作出裁判的过程。在民法的适用中对民法进行正确的解释,是法官的职责所在,也是社会公众对正义的期盼。本书通过对民法解释的历史进行深入的考察,分析了民法解释的意义,对民法解释的特征、对象、界限的探究,对民法解释的方法进行了梳理,对于法官在裁判民事案件中熟练地运用民法条文对个案进行裁判,并且通过对民法条文的解释揭示其背后的意义,弥补民事法律规范与社会生活之间的缝隙,消除民事法律由于社会经济生活快速发展产生的滞后性和不周延性,从而引导和促进民法的自我完善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都可以起到积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