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定书,包括工作组报告书第342条提到的承诺,应为WTO协定的组成部分。因此,WTO是由WTO各类协定和其他法律文件组成的,概指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法律文本和我国加人WTO法律文件所确定的法律制度。从WTO基本法律原则和框架出发,它对中国法律制度提出了三项普遍性的要求:一是法的透明度;二是统一的、公正的、合理的法律实施;三是独立的、客观的、公正的司法审查。这三项普遍性的要求实质上已经构成了现代法治的价值核心。我国政府为了恢复在原关贸总协定中的合法席位,为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准备工作,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创立、修改或废除。有学者指出:在过去20年里,中国的法律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使中国相关的法律制度逐步与世界接轨。 本书是一部关于WTO与中国行政诉讼理论研究专著,内容涉及WTO概述
《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各成员货物贸易的一项重要协定。对《关于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的协定》的谈判是伴随着《农业协定》的谈判开始的,初衷是要“减少卫生及植物检疫条例的壁垒对农产品贸易所产生的消极影响”。可以说《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的派生产物。它的产生是因为《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难于适应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技术复杂性、区域的差异性和国别的特殊性。它的宗旨是避免各成员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给国际贸易带来不必要的障碍,使国际贸易自由化和便利化,在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的制定方面以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兽疫局和国际植保公约的标准为基础开展国际协调,遏制以带有歧视性的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为主要表现形式的贸易保护主义,限度地减少和消除国际贸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