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修改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强大的宪法基础,从而
本书为加强法制宣传,迅速普及法律知识,服务于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多年来,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每年定期审议通过、修订的法律,全品种、大规模的出版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版的系列法律单行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大法,规定拥有优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曾于1954年9月20日、1975年1月17日、1978年3月5日和1982年12月4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2018年3月将迎来第五次修订。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重大作用,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宪法保障,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也是国家制定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宪法具有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宪法的修改将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提供强大的宪法基础,从而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
九鼎重器,百炼乃成。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是时代大势所趋、事业发展所需、党心民心所向,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对更好发挥宪法在
本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 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关于工会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内容包括工会的定义、工会的性质和职责、工会活动的准则等。本书采用知识点形式,内容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层次清晰,涵盖工会工作中经常遇到的焦点与难题。同时,本书还附录与工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
《公法研究》总序自古迄今,人类生活即分公域、私域两途。古典中国以皇权国家为公域,以家族社会为私域;近代西方以政治国家为公域,以市民社会为私域。公、私域之划界,造成人类行为规范――法律之分类。众所周知,公、私法之划分,源自古代罗马法学家。首倡此说之乌尔比安氏认为:公法系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与此相对,私法则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自此以后,尽管公、私法划界之标准多变,然公、私法之分类理论大体得以坚持并流传。特别近世以来,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分野日显,故公、私法划分理论在法律和法制建设中之作用亦愈重。至于我国,虽曾因意识形态影响,反对公、私法划界,但改革实践之现实,总在证明“形势比人强”,“私法”不存之牢笼亦就不攻自破。然则更进之问题在于,公法、私法两者,究竟谁主谁从、孰本孰末?
《宪例研析》的写作,吸收和借鉴了我国许多宪法学者的成果,同时各位编者结合了自己的教学经验与宪法学发展的实践,紧密联系我国的实际,选取了大量有典型意义的宪例(案例)进行研析。编写体例方面,在遵循了传统宪法学教学内容结构的基础上,力求突出本教材的特色即突出实验教材的要求,《宪例研析》设计了教学过程的组织和实践性教学方法的运用,帮助老师有效地组织课堂教学,同时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鼓励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
自1832年英国法学家约翰·奥斯丁发表《法理学的范围》以来,已经过去了170余年。在此期间,无论是作为形而上学的法理学,还是作为严格科学的法理学都正逐步走向成熟,并随着哲学的语言学转向而呈现出彼此整合的新趋势,法理学的实践性格也愈显突出。在西方法治国家,法理学与时俱进,它与法律实践的困惑与进步同在,它总是理解与解释着不断出现于法律实践中的困惑并为之提供解决问题的新方法,它的发展也总是标志着法律实践的不断进步!因此法理学绝非空洞无物的玄学,而是真正有用的实践智慧的理性结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