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是经济、金融、法律等制度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创造与实践,我国政府性融资担保有30余年发展历史。国家财政为构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已投入大量资本金,旨在更好解决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提高金融服务效率和质量,进而促进中小微企业等弱势经济主体和 三农 、科技等重点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但是长期以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存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够高,运营风险较大,可持续发展能力不足等问题。鉴于此,本书聚焦于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通过经济、法律两个视角,系统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制度理论、演进、绩效、规制、规范、比较、完善研究,以期进一步丰富政府性融资担保理论,完善担保制度绩效评价体系,提高担保体系的科学性和现代治理管理体系的实效性,进而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高融资担保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民商事领域中的各类担保期间,包括保证期间、抵押权行使期间、质权行使期间、留置权行使期间、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期间等。主要针对我国现行法框架下的各类担保期间进行理论阐释和实务分析,对域外法相关制度及理论亦有介绍和评述。本书的研究视角以解释论为主,立法论为辅。大部分内容系针对现行法律规则的适用进行解释,少部分内容涉及新旧法变化评价、法律移植、立法建议等立法论内容。本书可以作为适用《民法典》的辅助工具,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和其他法务工作者尤具意义,也可作为法学研究者、法科学生工作学习的参考资料。
《担保法前沿问题与判解研究》三卷本共收录了作者近年来撰写的论文49篇及部分译作,涉及公司担保、独立保证、农村金融担保、混合共同担保、非典型担保和担保登记等方面。 本书作者作为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物权法编课题组成员,具体参与了物权法编中担保物权部分修订工作。在总结当前物权法及相关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选取了理论界、实务界争议较大的百余个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展开了充分讨论,见解独到,研究深入,较好地回应了我国登记实践、信贷实践、司法实践和民法典物权法编编纂中的疑难问题。反映了作者参与物权立法和民法典编纂中的一些前瞻性思考。其中部分内容是在总结裁判分歧的基础上所提出的法律解释方案,属于解释论的范畴;部分内容是在梳理比较立法例和学说的前提下所提出的制度建构方案,属于立法论的视角;还有些内
本书以《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的担保制度条文为蓝本,以欧盟担保制度的立法与理论为基础,紧密结合欧盟成员国的担保制度与理论争议,对欧盟担保制度基本理论,具体规则和我国《民法典》担保制度立法完善进行了全面深入的研究。全书具有立法透视、理论升华与规则诠释的特点,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为欧盟动产担保物权制度,第二部分为欧盟保证制度,第三部分为欧盟担保制度与我国《民法典》之镜鉴。该书不仅是高等院校学生学习欧盟担保制度的工具书,也可为其他民法学爱好者和研习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原版为2011年出版,是对当时公布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此前施行的《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背景依据、相关原理四个方面就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所进行的全面阐释。因现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面修改,原书中的内容亟待修正以满足读者学习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即在原版基础上,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原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采取注释的方式对法律修正而司法解释未作调整之
本书以法律、司法解释和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为根据,结合各地实施细则和典型案例,对规范量刑的原则、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常见犯罪的量刑以及量刑程序等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系统的解读。本书可作为广大刑事法官准确把握规范量刑方法,切实提高规范量刑能力的实用工具书。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原版为2011年出版,是对当时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此前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从条文主旨、条文理解、背景依据、相关原理四个方面就司法解释如何理解与适用所进行的全面阐释。因现2012年《民事诉讼法》、2013年《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全面修改,原书中的内容亟待修正以满足读者学习新公司法及司法解释的现实需要。《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注释版)》即在原版基础上,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修改,对原版的内容进行了全面调整,采取注释的方式对法律修正而司法解释未
蓬勃发展的市场经济对融资的大量需求,促进了现代担保制度的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九编(动产担保交易法)以交易类型化上的功能方法与担保交易的一元化而成为现代担保制度之者。自其颁布之始,即广受各国学者重视,其中所包含的概念和方法已被越来越多的法律改革家作为美国之外的国家的动产担保法现代化的基础。我国不应全面继受其功能方法,但其一元化的担保概念和规制模式应为我国法所采。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之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的需求,我国动产担保交易制度应在设定、公示、效力、实现等方面予以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