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集理论探索与实践指导于一体的保理专著,全书共六章。第一章从保理的功用而非 定义 切入,辨析保理与债权转让、让与担保、质押、代付等法律现象的异同,剖析其核心商业优劣势,澄清常见误解。第二章聚焦保理业务参与方的法律主体问题,重点介绍了有关保理业务的担保人问题。第三章围绕保理合同全生命周期展开,重点讨论了保理合同效力的各种形态以及常见误解,并对保理合同的起草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建议。第四章全方位解析应收账款的所有法律问题,是全书的核心章节。第五章围绕转让通知展开介绍,凸显了转让通知的独特作用与商业价值。第六章聚焦保理纠纷的实战应对,重点讨论了管辖矛盾、请求组织、执行清算等焦点问题。本书最后还收集了尽可能齐全的地方法院司法规范性文件,供读者参考。
《保险法新论(修订新版)》内容简介:按我国台湾地区“商法”,渊自国民政府时期,参酌德、日等国的大陆法系,配合民情所制颁。随着台湾地区工商业的发达,贸易昌盛,为持续繁荣经济,经屡次的修正,兼采美国法例及国际公约,以符合现代国际社会的需要。惟近二十年来,祖国大陆采行市场经济,发展工商业,改善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亦先后颁布一系列的商事法规,成效显著。目前珠江与长江三角洲,及渤海湾区等沿海区域,经济繁荣,盛况空前,为各界所称道。 海峡两岸同文同种,讲相同华语,法律文化渊源相同,理应加强交流,增进合作, 共创繁荣的市场经济与民主法治的社会。笔者有鉴于此,乃应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邀请,将拙著授权由其以简体字在祖国大陆出版销售。藉此加强海峡两岸法学的交流,截长补短,促进海峡两岸法学学术的进步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体系的不断规范,保险业获得了飞速地发展,商业保险案件也更趋复杂,各种纠纷案例层出不穷。一宗宗疑难案、错赔案、惜赔案、诈骗案的发生,不仅使保险经营者的理赔工作开展不畅,亦造成了消费者对保险的许多误解。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保险法公布,这是自改革开放后的l995年诞生中国的部保险法以来我国对保险法的第二次修订。新保险法在借鉴际保险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总结保险业的发展历程的基础上。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反映保险理论和实践的诉求,在改变旧法不适应保险业发展的部分条款的同时,增加了很多新的规定,特别是加大了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可以预见,在新《保险法》实施之后,保险市场将更加有序,保险业发展基础将更加坚实,保险消费者将得到更大的实惠。为了推动新《保险法》的普及,帮
《保险法基础知识》分为十九章,涉及保险法理论与实务的各个方面,分别为保险与保险法概述,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释,时效与期间,财产保险合同概述,财产保险合同的特殊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身保险合同概述,人身保险合同的几个特殊问题,保险公司,保险中介组织,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监督管理,保险业监管动态。本书内容全面,语言简洁,理论联系实际,实用性较强,对公司系统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 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 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法院”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