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工业是能源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力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电力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事关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为了加强电力设施和电能的保护,维护全省供用电秩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我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为促进电力工业健康发展、保障全社会电力可靠供应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优化电能资源配置,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全面提高科学用电、安全用电、节约用电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条例》共八章七十一条,主要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单位的安全责任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等内容。为了便于大家深入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确定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农业资源环保法制司、建设部政策法规司、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组织编写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释义》(以下简称《释义》)。《释义》对《条例》逐条予以权威性解释,对立法背景、意义及相关概念进行了必要说明,同时还收录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释义》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的工具书,也是法律工作者及广大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