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配套测试”丛书专为法学专业学生掌握法律专业知识、锤炼法学思维、提升法学应试能力而精心设计,本着“教学结合、寓学于练”的思想来编写。 本套丛书一版以来已一年有余,在这段时间中,我们收到了很多热心读者的来电来信,其中有对图书提出宝贵意见的,也有对图书答案进行探讨的,但更多是对书的设计及内容的肯定。我们在获得这种好评并略感欣慰的同时,感受更多的却是压力。为了满足读者新的需求,我们对本套丛书进行了再版。在继承版优点的基础上,对原书的内容又进行了深加工和精提炼。再版相较于版和市场同类其他图书,特点主要体现在: 首先,体例设计更新、更权威。本次改版依然主要参考*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编的“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的*版本内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按照模块化对国际海事公约进行了分类梳理,并在公约内容之后对其实施情况特别是我国的立法及履约实践进行了说明,以使读者对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与公约进行对比学习和分析,查找我国在履约工作中的差距和努力方向,并在每单元内容之后设计了拓展阅读部分,可以起到拓展知识的作用。《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适用于从事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交通运输与管理等专业的公务人员、航海工作人员、在校大学生以及海事爱好者阅读和学习之用。 教材内容共分为五大模块,分别是国际公约与海上运输组织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安全与便运类公约、海员职业保障类公约、海洋防污染与责任类公约。每个模块包含若干不同的公约项目,形成了较为清晰和完整的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体系。《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的编写征求了航海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
《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按照模块化对国际海事公约进行了分类梳理,并在公约内容之后对其实施情况特别是我国的立法及履约实践进行了说明,以使读者对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与公约进行对比学习和分析,查找我国在履约工作中的差距和努力方向,并在每单元内容之后设计了拓展阅读部分,可以起到拓展知识的作用。《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适用于从事航海技术、海事管理、交通运输与管理等专业的公务人员、航海工作人员、在校大学生以及海事爱好者阅读和学习之用。 教材内容共分为五大模块,分别是国际公约与海上运输组织机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上安全与便运类公约、海员职业保障类公约、海洋防污染与责任类公约。每个模块包含若干不同的公约项目,形成了较为清晰和完整的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体系。《国际海事公约与法规》的编写征求了航海
民国时期,是中国近代法学的奠基时期。该时期,不仅出版了一批有份量的专著,如王世杰、钱端升著《比较宪法》、胡长清著《中国民法总论》、黄右昌著《罗马法与现代》、杨鸿烈著《中国法律发达史》、程树德著《九朝律考》、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等,也推出了约四百余种外国法学译著,如穗积陈重的《法律进化论》、孟罗?斯密的《欧陆法律发达史》等,它们是中.国近代法学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出版年代久远,这批译著日渐散失,即使少量保存下来,也因当时印刷水平低下、纸张质量粗劣等原因,破烂枯脆,很难为人所查阅。同时,这些作品一般也都作为馆藏书,只保存于全国少数几个大的图书馆,一般读者查阅出借也很困难。 鉴于上述现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高瞻远瞩,关爱学术,策划并决定对民国时期(包
本书中笔者把“引渡”与“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力图透过国际引渡合作的形式,探寻和分析有关规则的法理根据以及与各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关系。书中贯穿的基本思路是:现代引渡规范的发展已经使引渡不再具有政治或者外交合作的特点,而使其获得国际司法合作的性质;引渡合作的主体是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和严格依法行使职责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与引渡有关的审查、决策和联系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因此,引渡合作不仅接受专门的国际法规范的调整,而且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使前一类规范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或者使其具体化。因此,引渡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一种跨学科的,融国际法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