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了给实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作更充实准备,我们和挪威奥斯陆大学人权研究所共同组织中国人权理论、民法和经济法、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及国际法的学者,与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相关学者一起,就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和实施的若干问题进行了研讨,在此基础上组织两国与会专家进一步对提交会议的文章加以修改,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专题论文。这些论文涉及工作权、社会保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妇女地位以及保留在批准经社文权利国际公约中的作用等。其中有两篇论文的作者虽然未参加会议,但由于他们对工作权与关于中国的社会保障素有研究,我们也请他们分别撰写了两个专题。本书所收入的专题论文既有关于公约内容的阐述,也结合中国和挪威的具体情况分析了有关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读者可以通过比较加深对经社文权利保障的认
本书从法律规制和组织规制两个层面论述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保护。在法律规制层面,用历史方法系统梳理从公海自由的习惯法到《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后的海洋生物资源国际保护的演进过程。集中剖析公海捕鱼自由到相对自由,再到严格渔业管理制度的国际海洋法发展趋势,对所涉多项国际海洋法公约或协定进行比较研究,结合国际环境法领域的基本原则分析其对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立法的深刻影响。
本书中笔者把“引渡”与“制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力图透过国际引渡合作的形式,探寻和分析有关规则的法理根据以及与各国基本法律制度的内在关系。书中贯穿的基本思路是:现代引渡规范的发展已经使引渡不再具有政治或者外交合作的特点,而使其获得国际司法合作的性质;引渡合作的主体是有关国家的司法机关和严格依法行使职责的国家行政主管机关;与引渡有关的审查、决策和联系活动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规则;因此,引渡合作不仅接受专门的国际法规范的调整,而且必须依靠相应的法律制度,以使前一类规范具有实际可操作性或者使其具体化。因此,引渡应当是一种法律制度,一种跨学科的,融国际法与法、实体法与程序法于一身的法律制度。
国际金融,指跨越一国领域的金融活动;国际金融法,指调整和规范国际金融活动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最早的国际金融活动是基于国际贸易的需要而引起的货币兑换,因此,与各国货币兑换有关的外汇汇率和外汇市场制度、外汇交易合同、金融互换交易合同、汇率风险及法律防范措施、国际货币公约等国际货币制度可以说是国际金融法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本书首次将金融互换交易合同、资产证券化与贷款出售等金融法律问题置于国际金融法著作中,本书关于票据交换与停止金融交易处分观点的提出,尤其具有前沿性。司法实践的指导性。为增强本书的实践性,撰写者在论述国际金融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具体的个案也做了较多、较实用的分析与介绍,力争起到对实践的指导意义。
国外从事法律业务的法律研究的人都对抵消法感兴趣,因为在这个领域内有很多问题尚未得到解决。例如,银行合并客户帐号的权利是抵销的一种形式,还是由于法律视为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各笔交易是一个单一的帐户所产生的?如果采用后说,则应该进一步地问:这个单一帐户是从开始就存在的,还是当银行使用合并权时才存在的?又例如,抵销仅仅是诉讼程序上的请法语权,还是对原告的请求权的实体法上的辩护?如果是实体法上的辩护还得追问:交叉请求权一旦存在,是否“在此限度之内就此消灭请法语权或者此项消灭必须在被告对他主张抵销的另一方知道时或者主张请求权的一方作某种公开行为予以提出时才实现”?例如,银行在其客户的帐户上的贷方余额上的担保权益,是真的担保权益,还是合同设定的抵销?
本书系统论述国际法院的裁判制度。从国际社会整体的秩序形成角度来看,国际法院的作用很有限,加之其制度上的制约,这一作用就受到更大的限制。这种现状必须视为是现代国际社会发展阶段的投影。然而,同时,法院的活动,如将其前身常设国际法院的活动期间包括在内的话,已经有75年之久,在这期间,法院所做出的许多业绩,无疑都是在回应国际社会的要求和期待(参见卷末案件目录)。至今为止,国际法院对国际纠纷的解决(以判决形式)、对国际组织所面临法律问题的解答(以咨询意见的形式),以及通过这些司法活动对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都做出了着实的贡献。 众所周知,国际法院的判决,不是依靠超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执行的。然而,不管世人如何猜测,法院的判决不依靠强制力却在实际上有效地发挥了作用。毕竟法院判决具有很高的内在价
《中国国际法年刊》为学术刊物,由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王铁崖先生任主编。《中国国际法年刊》与1982年创刊,已故的陈体强、李浩培曾先后与王铁崖共同担任主编。《年刊》每年一卷,并出版2卷英文版。《年刊》开辟有论文、评论、特载、学术活动、文件资料等栏目,登载海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和学界动态,代表了中国国际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动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