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要义:规范释论与判解集注》逐条释评民法总则,每个条文下设三栏: 本条来源:列出民法总则条文在旧法上的来源,以及相较于旧法的变化。 立法史略:梳理每个条文在民法总则历次草案中的演变。 本条释义:一般从规范意义、适用范围、构成要件、法律效果、举证责任及其他程序问题等各个方面解析各条文;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两章并在每条释义之末阐述该条是否可类推适用于准法律行为。除解析条文外,并评述学说和实务见解。反对援用公平、诚信等所谓概括条款作为判断依据,主张以私法自治为中心、忠实于规则的解决方案。
《民事抗辩权研究》对抗辩权从罗马法上的excepti0概念以及近现代民法上的抗辩概念中分离的过程进行梳理;从现行立法、大量教科书、词典以及裁判文书中归纳出抗辩以及抗辩权在我国现行法律共同体中的运用情况,指出二者各自在民法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即抗辩是对义务的阻却,而抗辩权是对责任的阻却。在抗辩权的类型化方面,提出原生性抗辩权和继受性抗辩权这种新的分类方法,为抗辩权继受和抗辩权切断制度提供理论支持。在抗辩权的效力方面,提出抗辩权的债权不同于已被主张抗辩权的债权,因此前者仍可作为主动债权进行抵销的观点等。
在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之诉中,双方对协议的效力存在争议,往往是一方认为有效,另一方认为无效。正因为双方存在纠纷,故其属于诉讼案件的范畴,适用普通程序。诉讼案件根据性质又有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的区分,确认无效之诉就属于其中的确认之诉。而在司法确认程序中,双方均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有效,不存在纠纷,因而其属于非讼案件的范畴,适用特别程序。前述有关普通程序与特别程序的区别,同样适用于两者,具体来说:,在诉讼构造,在确认无效之诉中,双方当事人系原被告关系,诉讼因原告起诉而发起。如由一方向另一方提起的,则另一方为被告;如由第三人提起的,则该第三人为原告,人民调解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而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条的规定,申请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法院申请
本书版是部民法哲学专著,提出了民法的整体观和方法论。第二版深入阐述了这一民法整体观,构建了民法学个的一元化逻辑体系,并根据这一逻辑体系,全面审视了现有民法理论。作者指出:在民法学中,形式逻辑已成为可有可无的摆设,甚至成为批判的对象;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都缺少应有的推演程序;民法教材大量代代传抄的经典论述,其实是只可死记硬背,不可深思细究的教条。第二版严格遵守形式逻辑,对几乎所有的民法基本范畴作了全新的界定,得出了一系列颠覆性的结论,为实现民法的平等宗旨提供了真正的理论根据。如果说《民法哲学论稿》版证明了人应该生而平等,第二版则证明了人可以生而平等。第二版是迄今为止的民法理论一元化专著,不仅对民法法理的学习和研究具有毋庸置疑的指导意义,也是本以民法自身逻辑为线索的民法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