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作者于1944年出版的、旨在让日本国民了解本国建筑,进而产生民族自豪感的小书《日本建筑的真相》(日本建?Bの?g相)。该书深入浅出,从日本建筑特色的产生原因入手,简明扼要地讲述了日本古建筑史,阐明了日本传统建筑的特性,日本建筑在世界建筑史的地位分析,以及日本建筑应何去何从。为便于读者理解,编辑和译者在书中插入了作者另一本专著《日本建筑研究》(日本建?Bの研究)的部分文字和图片,取名为《日本建筑小史》。时隔七十多年,其中的很多观点对现在的我们仍有借鉴和启发。
建筑历史学家、东南建筑学院刘叙杰教授一生致力于中国古代建筑历史教学和科研,以中国上古时期建筑发展史研究享誉学坛。他秉承乃父刘敦桢先生严谨、笃实的学风,从上世纪50年代起即广泛收集文史材料,虽经特殊时期,亦坚持不懈,所著《中国古代建筑史》之卷“原始社会——秦汉建筑”于2003年出版,展示了他厚积薄发的学识素养和精辟见解。尤其令人肃然起敬的是,自刘敦桢先生于1968年不幸辞世后,刘叙杰先生即开始做刘敦桢遗稿的整理工作,先后在上世纪80年代出版四卷本《刘敦桢文集》,在2007年出版十卷本《刘敦桢全集》,历时达四十年之久。本书收录的刘叙杰先生三篇文稿,以不同的视角回顾了中国古代建筑历史研究作为一个新兴学科,从创建伊始到发展壮大的历程,是一份珍贵的中国建筑史学史资料和著述。
建筑“风格”这一理念在很大程度上产生于19世纪,形成于对建筑学本身的研究过程中。在这一时期,与建筑“风格”的理念密切相关的人物是瑞士建筑历史学家海因里希·沃尔夫林(HeinrichW?lfflin)。作为具有影响力的德国文化历史学家雅各布·布克哈特(JacobBurkhardt)的学生,沃尔夫林以近似于对待科学研究般严谨的方法,建立了一整幅有关建筑历史的图表,来描述他所提出的关于“风格的发展问题”。他同时提出并建立了五对互相对立的概念:线性/非线性;平面/凹进;封闭式/开放式;多样性/统一性;清晰/相对清晰。有了这个框架,任何受过的视觉教育的建筑历史学家都有能力沿着这个框架对任何一部特定的建筑作品的“风格”进行确定,从而可以对这幅图表进行不断的完善。沃尔夫林的这个理念受到了来自四面八方的批判。一些人批评了他的这种做法,首先
本书是中国建筑学会近代建筑史学术委员会编纂的《中国近代建筑研究与保护》丛书中的第五部。其中所载95篇论文是2006年中国近代建筑史国际研讨会所接收的部分学术论文,内容涉及北海老城研究与保护再利用、骑楼街道考察研究与保护再利用、近代城市与建筑考察研究、近代历史地段考察研究及保护再利用、近代建筑分类考察研究、近代建筑保护与再利用、近代建筑史学及其发展研究、近代建筑师及建筑业界研究诸方面。反映了近两年关于中国近代建筑史研究的成果,是一部具有学术代表性的重要文献。本书对城市规划、建筑设计人员吸取近代建筑历史经验,从事现代城市规划和建筑设计有指导作用,对文物保护部门和经济开发单位保护与再利用近代建筑、开发历史地段具有参考价值。本书既可作为建筑历史研究资料、高等院校建筑学专业历史理论教学教材,
本书是“上海?精神的行走”系列之一。全书是一个上海女作家独自穿行于城市的各个角落,探寻老房子的前世今生。岁月流逝,多少曾经的荣耀终归平淡?而镌刻着往日风华的老房子外墙上布满的爬山虎和青藤,就像它们用来包裹内心的外衣,矜持地和试图窥视的好奇者保持着距离。犹抱琵琶半掩面的后面隐藏着多少难与人说的心事?
《苏州楼市》杂志总编沈庆年先生在苏州文化旅游发展集团董事长王金兴先生的全力支持下,组织杂志撰稿人编辑出版了一本关于苏州市控制保护建筑的书籍,书名很雅,叫《古城遗珠苏州控保建筑探幽》。所谓控制保护建筑,是指散落在苏州古城区及各镇大街小巷内数百处有文物价值的古老建筑。其中以古民居为多,此外也不乏寺庙庵观、义庄祠堂和会馆公所之类的建筑。这些建筑长期以来挤满了住户,号称七十二家房客,虽然年久失修,衰败破落,历史的欠账随处可见,但细细品赏,依然各具特色,精妙之处历历可数。有的深藏在小巷尽头,或是临流筑室;有的高楼深阁、雕梁画栋;有的庭院深深、曲径通幽,凿有池沼、叠有山石、栽有奇花异卉。
一、丛书辑凡20种,着力于“学术”与“文化”两方面,所收著作或为创剥开新之作,或为传世经典之作。二、辑收书范围,起于民国建立,迄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所收诸书,原版本均为繁体文本,在其流布过程中,亦有版本差异、文字错讹等现象,为方便读者,按古籍整理通行之例作了整理工作:(一)所选著作,以其原始版本为底本,尽量搜求不同版本,分别校勘,择善而从。(二)校勘中,只校是非,不校异同。凡底本脱衍讹倒而他本不误者,据他本勘正。(三)凡笔画小讹,不见字书,显系误刻者,一律径改,不出校记;凡日曰淆乱,己已巳混同,戊戌戍不分,一律径改,不出校记。(四)一般不用理校方法径改原文,确有把握且非改不可者则径改。(五)繁体字改为通行的简化字,但容易引起误解的人名、地名用字,仍保持原貌;习见的异体字、通假字,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