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的特色是以题型为章目,章下设多个单元.这是一种全新的体例设计,提供了一种针对不同题型进行专项复习的思路.本书含5科,题量充足,难度适宜,是一本好的提高性辅导图书.
本书按照的大纲和指南,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内容进行系统串讲。本书将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和中国法制史的应试内容加以归纳整理,找出相关的联系,由点到线,由线到面,提纲挈领,融会贯通,使考生在纷乱的知识面前思路清晰,复习有序,以最短的时间获取的知识量。 本书集中反映了作者长期参与命题、阅卷和辅导的经验,涵盖了大纲和指南的知识点和命题重点,串讲内容符合法律硕士联考的命题标准。本书可以作为考生在复习中级阶段的用书,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大纲和指南中的内容。 相对于前版而言,本版删除了一些陈旧的、出题概率非常小的知识点,补充了新增的容易考查的知识点,特别突出了新增知识点中的重点内容。
朱安宁著的这本《物理学视域下的经济学思考》采用科学、哲学的思想理论化经济学,使经济学具备类似物理学一般的理论概貌,是一门以微观的价值概念和宏观的整体均衡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理论。微观层面确立了价值和价格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交易和交易成本进行探讨,明确了“零交易成本”的模型。整个微观经济学很终可归结为:从经济体自身的角度看待价值和交易的经济学。宏观层面提出了构筑在宏观均衡理念上的理论分析方法,并以这一方法为基础对货币、银行进行了探讨,确立了宏观利率这一概念。整个宏观经济学很终可归结为:从观察者的角度对观察欠条进行均衡分析和状态描述的经济学。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最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最高法院”民事庭决议,及“最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高法院”民事庭决议,及“高法院
由全国法律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组织编写,全国法律硕士联考经典辅导教材。 含刑法学、民法学、宪法学、法理学、法制史5科。 每个科目均有详细的基本知识的讲解。 其中,刑法学含总论和分论共10多个章节。民法共16个章节。宪法学、法理学和法制史也有多个章节的讲述。
朱安宁著的这本《物理学视域下的经济学思考》采用科学、哲学的思想理论化经济学,使经济学具备类似物理学一般的理论概貌,是一门以微观的价值概念和宏观的整体均衡为基本出发点的经济理论。微观层面确立了价值和价格之间的逻辑关系,并对交易和交易成本进行探讨,明确了“零交易成本”的模型。整个微观经济学很终可归结为:从经济体自身的角度看待价值和交易的经济学。宏观层面提出了构筑在宏观均衡理念上的理论分析方法,并以这一方法为基础对货币、银行进行了探讨,确立了宏观利率这一概念。整个宏观经济学很终可归结为:从观察者的角度对观察欠条进行均衡分析和状态描述的经济学。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关系中彼此双方当事人之权利及义务内容,其立法基础除了传统民法上契约乍?由之原则及兼顾其社会性之精神外,亦须衡量当事人地位之消长及强弱;其解释不仅尽量保护被保者个人之权益,亦不可偏废承保者之危险共同团体性,唯执两而用中,方达真正公平正义及实质契约自由之法谛。??????本书是基于1997掂保险法修正后的改版。本书该次主要之修正,仍以本书原来之基础及架构上做修订之工作。主要有对于新修正通过之“保险法”第33条,第34条、第54条等,新修正通过条文问题作修正或增删。其次,有关人身保险是否有保险利益之适用,为避免读者之误解,特别补充说明之。“保险法”第64条解除权及“民法”第92条之撤销权在适用上之关系,以及“保险法”第64条解释权行使之对象问题,本文亦提出与“高法院”民事庭决议,及“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