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在我国人民法院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全国各地基层人民洁柔守所审理的各类案件,占全国法院的80%,而期中人民法庭所审理的各类案件,占全国一审案件总数的40%以上,特别是民商事案件,因此,可以说,基层人民法院以及人民法庭对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的公正高效审理,对提升全国法院案件审理的质量,提高公正司法的影响力,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至着重要的作用。
行政诉讼无非涉及审判程序、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等三个基本方面。《行政行为的可诉性与原告资格》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与法律适用》两书正是按照这种结构安排的。前者对审判程序未作全面系统的研究,只是对当前争议问题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行政行为可诉性及原告资格两大基本问题进行了探讨;涉及世贸组织规则的司法审查问题是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行政审判的新领域,本书结合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专题研究;本书还对当前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等广受关注的审判热点问题进行了专门研究。考虑到现有行政诉讼著作对行政诉讼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论述较少,或者对实践问题的针对性不强,后者紧密结合审判实际进行了较为系统全面的论述。
《抗诉论》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从厘清抗诉制度的概念、价值、理论基础等基本理论入手,回顾了我国抗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对刑事抗诉、民事抗诉、行政抗诉这抗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运行机制、存在的问题、原因进行了深入系统地分析和论述,并就抗诉制度的发展完善提出了自己的思路。系统性、理论性、实践性和创新性是《抗诉论》的特色。
《迈向社会和谐的纠纷解决》是一项有关纠纷解决机制的系统性、综合性、整体性、对策性的研究报告,旨在结合当下中国的现实,全面认识中国社会的纠纷及其解决状况,清晰概括各类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明确提出改革完善的政策建议以及合理配置纠纷解决机制的方案,从整体对纠纷解决机制进行重构。
《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首先将刑事司法的基本理论、法律知识与办案的具体实践很好地结合起来,并以此基础展开对公诉业务的探讨,使研究深深扎根于我国司法实践;其次,《审查起诉重点与方法》提出紧贴时代脉搏的理念,为公诉工作理念的调整提供了具体依据;再次,对检察机关公诉业务相关问题的深层次思考,提出了从较高层次改进公诉工作的设想。
《法律帮助一点通:刑事自诉(修订版)》以问答形式或案例方式拟设了一些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关于结婚离婚与家庭财产方面的新问题,并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律帮助一点通》丛书是一套给百姓看的普法类图书,它可以为百姓维权,替百姓解惑,帮助百姓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本套丛书自2001年首次出版,共计61余个品种,其内容覆盖了日常生活、工作、学习等方方面面。因《法律帮助一点通》通俗易懂,内容全面,深受广大读者的肯定和欢迎,先后入选国家“农家书屋”、“送书下乡工程”等项目,并荣获中国法律图书奖。
《高等学校法学精品教材系列:民事诉讼法(第7版)》以我国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结合司法改革和民事审判的实践,阐述民事诉讼的基本原理和主要程序。作者在注重基础知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同时,力求体现的立法、司法和学术研究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 立法建议稿及简要说明》主要内容包括:章:总则;第二章:公益诉讼的提起;第三章:公益诉讼的管辖;第四章:公益诉讼权利和义务;第五章:附则。
《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综述》集中反映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成果,阐述民事诉讼法各专门问题的修改论点,是研究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本有价值的工具书。
如何提高调解能力,在诉讼中通过调解化解纷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总结出规律性的经验和系统化的策略技巧,我们把调解过程分为准备阶段、进行阶段和最后阶段。每一阶段调解工作的重点不一样。在准备阶段,重在分析纠纷,找出案件的症结所在,确定合适的调解参加人和调解时机;在进行阶段,关键在于运用适当的调解方法,促使双方形成初步的解决方案;在最后阶段,工作的重点是如何突破调解中的障碍,择优形成最终的解决方案。并非每个案件的调解过程都可以清晰地分为这三个阶段,我们这样划分是为了尽可能地展现出调解的过程,也便于分析总结调解各阶段的经验与理论,希望是一种有益的探索。
《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综述》集中反映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对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研究成果,阐述民事诉讼法各专门问题的修改论点,是研究修改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本有价值的工具书。
《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防治与实案精解》是马贤兴近年来对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这一违背诚信妨害司法、仲裁秩序的违法犯罪问题的思考成果。《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防治与实案精解》既精选了一些典型案例,又阐述了具体的做法;《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防治与实案精解》是马贤兴长期基层司法实务和理论思考的成果。《虚假诉讼·虚假仲裁 防治与实案精解》对虚假诉讼与虚假仲裁防治进行了理论探讨,剖析了立法漏洞、理念偏差、考核不合理等深层次原因,提出了矫正债权保护理念、破除法人“身份主义”和“公章崇拜论”等对策,具有的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