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是各国证券市场建设中的焦点问题,对于正处于 新兴 转轨 的双重属性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投资者保护问题关系到未来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因而显得尤为重要。本书基于我国转轨经济背景,在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内在机理的理论分析框架下,系统梳理了我国股票市场20余年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别运用事件研究法、混合截面多元回归、面板数据回归等分析方法实证考察了自2001至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状况及其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功能及其有效性,从内部人动机、公司治理机制为切入点实证分析了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重要因素,并据此提出建设性建议。在可公开检索的国内研究文献中,尚未发现类似的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对投资者保护效用的长时间跨度
本书作者Rober W. Hamilton是德州州立大学奥斯丁分校的法学教授,在公司法领域颇有建树。我们可以较一下他另外两本书,其中一本叫Cases And Materials On Corporaions Including Parthership And Limited Parner-ships,另一本书是与人合著,叫Business Basics For Law Student Essential Terms And Con-cepts。在这三本书中,作者写作的特点都是深能浅,深入浅出,用简洁的语言和方式告诉您那些复杂却又是基本的东西。
广播电视大学自1979创建至今已有20多年,为国家培养了几十万法律专业高等专门入才。1999年,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项目,作为国家重点科研课题正式启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是该项目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实现教育资源的优化配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和中国政法大学合作推出了法律专业专科起点的本科教育,同时邀请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在学等部分高等学校的专家参加教学资源的建设。 为了更好地探索现代远程开放教育规律,充分体现学生自主学习的特点,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结合20多年办学经验,从教材的体例、版式设计了做了改革,以适合学生的学习,在内容上力求反映应用性的特点,使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基本概
我国于1993年年底制定的公司法是为了要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们在这里译出的美国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就是为了提供一种参考,用以和我国的公司法作一种比较研究。 我们在这里仅仅从公司这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和经营权的发离,从而有利于政企分开这一点来对比我国和美国特拉华州的这两部公司法,特拉华州公司法也可以在主要方面代表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司法。
本书以英美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作为研究对象,详细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征的动态变化过程,从经济的纵截面(历史)、政治和社会意识、法律等方面分析了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形成的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关系也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回答了以外部市场监督为主的英美公司治理模式产生的根本原因,对英美上市公司治理模式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在此基础上,本书展开了对国内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研究,并从全新的角度对我国上市公司和证券市场中与股权结构有关的问题进行了探索。
本书包括公司设立文书、变更、注销文书、运作文书、合并、分立文书、加盟、转让、兼并文书、增资、减资文书、劳动人事管理文书、财会文书、经营文书、知识产权文书、仲裁、公证文书、清算文书、复议诉讼文书制作范本。本书还具有体例新,实用性强的特点。
本书旨在提供有关公司治理*研究的一个总结性文献,以利于有志者对于这个领域有所了解,进行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究。前面两章将在宏观层面介绍公司治理的概念以及不同国家的做法,并且分析这些不同模式背后深层的法律制度和政治文化的原因,希望这些背景方面的分析研究能够有利于我们进一步理解中国现在面临的治理问题,从而制订出相应的对策。第三章着重于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及其演变、董事会与公司管理层的互动、董事会的特征会如何影响企业的利润率以及独立董事的有效性。第四章集中于公司经理人员薪酬合同的设计问题。第五章将对企业出现大股东的动机进行解释,并且分析大股东对于企业的决策和价值分别有什么影响。第六章专门介绍有关银行业的公司治理研究。
全书共由九章构成。章为导论,主要回顾了公司登记与公司登记立法演进的历史,研究了公司登记的内涵、外延、特点及种类,分析了公司登记法律制度研究的现状及意义。第二章是对公司登记立法价值取向的研究。 该章首先分析了法的价值体系的各构成要素,认为根据公司登记立法的特性,公司登记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选择应当是安全和效率。第三章是对公司登记的功能与性质的分析。第四章是对公司登记效力的分析与研究。第五章是对公司登记机关的研究。第六章是对公司登记事项的探讨。第七章是关于公司登记程序的研究。作者根据现代科技发展的趋势及部分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提出了关于我国公司登记电子化进程的一些具体建议。第八章是对瑕疵公司登记民事责任的研究。第九章是完善我国公司登记立法的总体性思考。
几年来,众说纷纭探计律师出书热,我不禁想起一句名言:走自己的路,让别人去说吧。建立学习型律师队伍,无论从律师行业建设,还是国家法治建设,都应该是有百益而无一害的宏伟规划,律师出版专著,恰恰说明律师的理论与实践功底达到了一定层次,恰恰是律师学习型队伍建设的一种表现。而作为辽宁省律师协会会长的潘公明律师,竟然能在百忙中出版自己的专著,学习型队伍的影响可谓深远。 《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件大事,而在这部法律中,将管理人制度通过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可以说是对中国律师增加了责任,开拓了市场。律师在企业破产中大有所为。这本书的内容为律师今后办理破产案件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破产法在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是律师甚至其它担任管理人的单
本书是对公司法所作的精要剖析。作者的立论前提是各国公司法都要解决以下三大基本代理问题:经营者对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控制股东对小股东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以及股东群体对其他公司利益相关者(债权人与雇员)实施的机会主义行为。各国都必须在纷繁复杂的公司内部关系及其与产品、劳动力、资本与控制权市场的互动关系中解决以上三大问题。 作者的核心观点是,各国的公司形态大同小异,更令人惊讶的是,各国为解决三大代理问题往往在相同的备选法律策略中作出选择,尽管选择的策略有时并不雷同。本书阐明了欧洲主要国家、日本和美国如何以及为何在解决特定公司法问题时有时选择相同的法律策略,而有时则截然相反。在对代理问题和法律策略作了简要概述后,本书探讨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与股东会的权力。接下来,本书探讨
本书由总论和三个部分共16章构成,总论部分阐述了法律体系与公司治理、公司的价值及竞争力之间的内在关系。 篇则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改善论述了董事会的改革。从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上来说,公司治理的核心是董事会。 本书第二篇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公司法和证券法改革进行了比较研究。公司治理水平决定是公司的竞争力和能力,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企业激烈的国际竞争,考验着各国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制度方面创新的能力。 本书第三篇是对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的专题研究。机构股东能动主义和证券公益民事诉讼,是新发展起来的两个公司治理机制,它是随着股东机构化,证券是民事诉讼职业化、公益化而出现的两个新兴的治理力量。
本教程有如下特色: ,全面阐述现行《公司法》规范及其蕴涵的新的公司法学理念,尤其重视对有关新的制度规则及其原理的阐述。以公司法规范为基点进行公司法学的教育,是由法学专业本科教育的基本任务所决定的。 第二,注重公司法规范的适用性问题阐述。将公司法的学理教育与公司法的实际运用结合起来,应当成为公司法学本科教育的发展方向。本教程努力将公司法的理论阐与公司法的实际运用结起来,旨在从实际生活中展示公司法规范的原理,以利于读者更容易理解和掌握、运用公司法规范。 第三,努力反映公司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及发展趋势。对法学理论的学习,是提升法律工作者素质的有效途径。本教程努力反映*的公司法研究成果,旨在展现公司法的思想理念,以利于读者对公司法规范更深刻的理解,并为读者进更深层次的学习研究奠定基
本书作者不仅对职工参与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包括其思想流脉、理论依据、具体的经济与社会政治背景等进行了认真的考察;还对职工参与权、职工参与的基本类型等基本理论问题作出了独到的解释与说明。作者清晰地界定了职工参与的两个主要方面的内容,进一步就职工的法律地位及其与企业的关系、现代企业劳动关系中“利益一致性”与“利益对立性”的关系、职工管理参与和企业经营权的关系、职工利益参与的意义和特征等问题,分别发表了自已基于独立思考的见解。
从先例的角度研究公司法,值得赞赏。本书对公司纠纷的重要领域的疑难案件作了体系化的研究,分别对不同类型的先例作了评价。通过对先例的收集、归纳与提炼,作者发现了成文公司法的漏洞,并归纳了法官如何通过个案克服成文公司法的局限性。因此,本书具有尝试性的意义。它一方面将法官的智慧汇聚起来,从而为法官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提供较好的参照,力图取之于法官,用之于法官,为法官的审判实践服务;另一方面,本书对先例的体系化归纳也有助于公司法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从而实现理论与实践的互动,并为进一步完善成文公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该书作者从事公司法教学与理论研究工作多年,具有较扎实的公司法理论功底,但本书也展现了作者的另一方面,即务实的一面。为此,作者对公司法的研究并不局限于公司法领域,而是侧重于公司法
本书以我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实践,对公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 我国《公司法》虽刚刚经历了一次大修,但整体而言正处于变革之中,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为了展现我国公司法的全貌,本书还就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司法对策,作了相应的提示与介绍。本书表现出较强的理论体系的系统性与实践适用性,凝聚了国内公司法研究及立法的*成果。 本书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对象,但由于其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因而亦可作为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济管理类研究生以及法律实践部门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读物。
本书以我国《公司法》为主要依据,结合主要发达国家公司法立法实践,对公司法基本制度与理论作了系统的梳理。 我国《公司法》虽刚刚经历了一次大修,但整体而言正处于变革之中,相关制度还不尽完善。因此,为了展现我国公司法的全貌,本书还就我国公司法律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司法对策,作了相应的提示与介绍。本书表现出较强的理论体系的系统性与实践适用性,凝聚了国内公司法研究及立法的*成果。 本书主要以法学本科生为对象,但由于其包含了较为丰富的前沿性理论与实践操作方法,因而亦可作为法学教学与研究人员、法学专业研究生、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经济管理类研究生以及法律实践部门人员全面学习与研究公司法的读物。
“本体”是与“现象”对立的不可认识的“自在之物”,是一个事物的主要部分和本质部分。法理学中用本体理论来研究法律现象究竟是什么,形成了“法的本体论”。本书使用“本体”这一术语,即设立中公司本体论是以设立中公司为研究对象,探讨其地位、特征和组织构造,并探讨其性质归属。 本书的基本结论是:设立中公司是公司设立阶段的主体,设立中公司以其机关从事设立活动,虽然还不能承认设立中公司的有限责任,但设立中公司可以被视为独立的民商事主体,应当以其自有财产先承担设立责任,发起人承担补充责任。 本书是我国学界对于民法与商法契合的一次有益的尝试,是对我国新公司法修订后设立中公司研究的一次全面的探索,不仅具有较深的理论性,而且具有很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建湘博士的这部专著是在他的博士论文基础上补充完善而成的。从博士论文选题、写作到答辩,再到本书的出版,他阅读了大量资料文献,搜集了众多案例,反复推敲,数易其稿。本书不仅在理论上论述充分,有许多独到见解,更为重要的是密切联系实际。特别是全书的落脚点放在对我国公司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探讨其对策,对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问题分析得较深入和透彻。具体地说,本书*的特点有三: 系统性。本书结构完整,逻辑清晰。前三章由公司纠纷到公司诉讼,并指出主要有三种诉讼关系;第四、五、六章分别论述三种类型公司诉讼;后一章论述完善公司诉讼的途径和建议。全书呈现“总一分一总”结构关系。通过阅读本书,读者能够对我国公司诉讼法律问题获得整体性的了解。 全面性。,本书反映了我国公司诉讼方面的*立法动态
此次修订,主要是增加了《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的内容(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解释(三)》在法理上有一定突破,例如在“善意取得”上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走得更远。 《公司法(第四版)》有以下特点: ,大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章节顺序来编写,逻辑线索比较清楚。 第二,内容以法条为基础,注意剪裁,适当突出了重点,注重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有不少“压缩饼干式”的案例和“学生提问”,对增加读者学习兴趣会有帮助。 第四,每章附有习题,通过这些习题的训练,能够达到强化记忆、加深理解的效果。 本书除作为高职高专教材外,也可以作为各类培训教材或教学参考书。
本书共由绪言以及六个篇章组成。 在绪言中,本书的原作者阐述了调查并撰写该文的目的、意义和方法。作者认为,中国传统社会向来缺少规制社会经济关系的成文法律。近代以来,西风东渐,现代意义上的工商经营组织--公司的引进,改变了中国单丁以个人独资或"合伙"经营来组织社会经济的落后局面。特别是移植自西方的工商经济的基本大法--《*民法》的颁行,极大冲击了中国固有的商业习惯,而中国传统社会的民间商业习惯不可能随着一部民法出现,瞬间自我调整,长久交易习惯巨大的惯性必将与刚刚出台的制定法产生了多方面的冲突。本书作者就是从一个侧面将这种冲突展现在我们面前的,这就是关于合伙股东的民事责任,其民法规定与商业习惯之间存在较大的分歧。而分歧的核心,就是《*民法》第六百八一条关于股东的“连带责任”的条文。
本书是法学理论研究与法务实践的紧密结合,适合公司法领域的学者、律师、公司经营者、法务人员与学生阅读。随着公司规模的日益扩大,非上市股份公司在我国经济运行中的重要地位日益凸显。其形成背景与主体构成较为复杂,具体运营和治理过程相对其他类型的公司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但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此作出针对性规定。因此,本书结合我国非上市股份公司的具体特征、公司法理论,通过比较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实践,剖析其在实践过程中出现以及可能出现的若干问题,具体涵盖了非上市股份公司的设立、股权、公司章程与治理、信息披露与监管、类型转化与退出等内容,力图为非上市股份公司在运营与治理中的实际问题寻求法律和政策对策。
这是“八方律师联盟”奉献给广大同仁、广大读者的第二部作品。 从成立时,八方联盟就定下一个目标:每年选择一个题目,召开一次研讨会,出一本书。2006年,八方联盟在南京举办了“资产证券化研讨会”,会议结束后不久,一本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资产证券化的律师业务》就摆上了书店的橱柜,成为了国内为数不多的对“资产证券化”进行研究的著作。 2007年5月11—12日,“八方律师联盟”在重庆召开了公司法研讨会,研讨会收到论文共51篇。来自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沈阳、包头、青岛、太原、南京、深圳的十个联盟成员单位的58位律师出席了这次会议,共同对公司法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这本小册子收集的就是在这次会议上发表的部分文章。 与“前沿”的资产证券化相比,公司法问题显得有点“老生常谈”,但它却是律师在日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