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对量刑政策和量刑研究进行了极具原创性和建设性的反思。 大量的学术研究和改革工作一直致力于解决量刑决策的 问题 。但它仍然是个谜。这是因为在该领域,要么急于提出各种改革方案,要么否认改革的必要性。然而,这种急于宣布规范解决方案的态度阻碍了对日常量刑工作现实的更深入理解。学术和政策思维由法律形式主义的假设所主导,并笼罩在更广泛的自主个人主义范式中。相反,将量刑重新定义为一个社会过程,可以使决策的概念更加深入,从而为可能的改革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三个关键特质揭示了量刑是一个社会过程。,量刑不可避免地具有阐释性。其次,量刑决策实际上不是由法官个人独自决定的单一时刻,而是一系列从业者合作作出贡献的过程。第三,量刑具有表演性,展现了文化所期待的角色和品格。
《公司法》是面向法学本科生的一本教科书。书中紧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中国的公司法进行了系统而详细地阐释,并且结合作者多年的教学、律师和参加司法考试出题、审题工作的经验,在书中相应位置会加入必要的案例及近年来司法考试的要点、真题,使图书更利于本科教学使用。 公司法是一个内容繁杂的学科,会存在大量的参考资料,为了节约读者的使用成本及适应现代教学的新要求,本书拟采用互联网图书的模式,将大量资料性的东西用二维码的方式呈现在读者面前,使图书更加具有实用性。
经济学与法律有何关联?假设立法者提议对待械抢劫者处以终身监禁,各种报刊评论文章会对立法者严厉打击犯罪的措施大加赞赏,宪法律师提出了禁用酷刑的问题。法哲学家开始思考其中的正义问题,一个经济学家则指出,对持械抢劫才处以同持械抢劫并致人死亡一样的刑罚是在鼓励罪犯杀死受害人。正是经济学这种切中要害的特点使它不仅被用于解释法律,而且有助于设计法律。 除了运用芝加哥经济学派的广博知识,作者还援引了众多常识性的案例,为从经济学角度理解法律提供了生动的辩护。他以一种深入浅出的行文阐明了法律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在采用这种学生、律师和非专业人士易于接受的形式的同时,弗里德曼并没有以牺牲这些思想的学术性为代价。弗里德曼是表述此类富有争议性的理解法律方法的理想发言人。这种方法之所以存在争议,
公司形式,历经数百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形式,为世界各国所普遍采用,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公司在演进中,逐步与法律结合起来,并且愈来紧密,公司的许多经验与法律的具体形式融合成一体, 一系列的法律规范,从而使公司形式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形式,公司制度变成了一种法定的制度,而公司法则是确立这种形式,体现了这种制度的基本法律。各国的公司法在很大的程度上,既反映了公司发展的经验,也包含着经济发展的成果,特别是那些经济发达,社会化生产程度较高的国家,其公司法就更富有研究价值。所以大胆吸收和借鉴当今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的一切反映现代社会化生产和市场经济一般规律的先进技术、科学的经营方式和管理方式时,应当将公司法列为可以研究和借鉴的内容,这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改革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