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现代化,也是中国法律制度的现代化。近代中国变局的一个重要层面,是延续数千年的中华法系的死亡与西方现代法律制度与思想的移植。如此,作为“在野法曹”的律师群体也得以透过他们手中的重器——法律——参与中国的变革。律师的历史本身也构成了我们了解民国乃至整个中国近代史的一扇窗口。在民国扣人心弦的历史变局之中,律师群体是一股强劲的浪潮,左右着这段历史的走向。要读懂民国,读懂中国近代史,读懂国运的航线,不能不读懂律师。 本书中涉及诸多民国历史上赫赫有名的风云人物,华人大律师伍廷芳、民国“号律师"曹汝霖、跨越东西方文化的吴经熊大律师,立宪救国先驱沈钧儒等等,从清末立宪到民国约法,从巴黎和会交涉到治外法权的废除,从抗日爱国到施行宪政,从工人组织到女权运动,从司法独立到表达自由,都
16世纪,西方传教士的接踵而至为西方文化在中国的传播奠定了基础。 然而,直至清初,他们才开始把西方法律、法学带到中国。当中国传统法制遭遇西方文明,中国近代法制又有怎样的发展呢?《法制史话》从清初国际法的传人开始,到中西法律的磨合,再到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建设与发展,以丰富的史料,向读者详细介绍了西方法学的引入对中国法制传统的影响,以及中国近现代法制的发展历程。 《法制史话》的作者是李力。
本书*主要的特色在于作者通过研究梁启超关于权利义务论、法治主义、国体、国家结构、司法独立等方面的法学著述与实践,展示了梁启超思想中广阔而幽深的法学世界,描述了中国现代法学兴起的复杂而立体的过程,回顾了在那个中华文明不断寻找方向、校正方向的时代,中国知识分子对于“中国向何处去”这个紧迫的、根本性的问题不断求索的历程。
海峡两岸虽有研究明代法治之学者,但有关明代司法审判制度的研究,则少有学者从事。而近年来,有关之史料陆续整理编印出版,遂便于本书的撰写。 本书分为六章,除章(序论)及第六章(结论)外,第二章论述明代中央司法审判程序(又名为:直隶及各省案件复核程序、京师案件审理程序及特别案件审理程序)。 明朝长达二百七十六年,其中央司法审判制度历经多次变革,相关史料浩繁,作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宜有学术上的分工。部分学者侧重史料校注的上游工作,部分学者侧重史料分析的下游工作,相辅相成,法史学才能进步成长,有利于中国法制史的学术研究。
史学不是科学,法不也不是科学,所以结合了两者的法史学当代也不是科学。用三段论来表述;史学不是科学,法学是史学的一支,以所法史学不是科学。正因为法史学不是科学,所以它更重要。但必须说明的是,法史学的研究仍然必须运用科学方法。以司法审判来比方,法院进行司法审判时,必须先确定民刑案件的真实真相,也就是必须先发现案件的事实真相,才能适用法律。法史关切的就是案件的事实真相唯有运用科学方法,正确发现案件的真实真相,再加上正确的适用法律,公平正义的司法审判才可能达到。
本书依据大量手资料,再现了晚清各级审判厅——同时又是中国早的地方法院——成立和动作的全过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分析了各级审判厅对传统司法审判制度的突破,多角度分析了各极审判厅在运作过程中所面临的困境。后指出,晚清各级审判厅的筹设是中国司法审判史上的大事,是司法独立思想在地方的首次实施,将四级三审制落到了实处。其中,法官独立审理案件、对程序的重视、民刑案件分别审理和以专业化考试选拔法官等成果为民国所继承和发展,并对建国后的司法审判制度间接产生了影响。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唐代法律史的探究仅侧重于唐律一种法律形式,而没有把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当作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加以综合考察。本书以现存的唐代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为线索,结合新出土的文献敦煌吐鲁番文书,以及中外古代典籍,对唐代律令格式的法律体系、中日律令制的关系以及律令格式体制下的唐代经济、民事、宗教和涉外法律进行探讨,以期弥补这方面研究的不足。
法治是一种修养,一种习惯,一种行为环境。在任何社会中,法治都不会自然天成,而只能教化养成。 法学应该是博大精深的,因为它要汇集人类智慧的成果,要凝聚人类思想的精华。然而,法学又应该是通俗易懂的,因为它只有掌握在百姓的手中才能发挥作用。为此,法学应该走出脱离世俗的“象牙塔”,步人寻常百姓家:用老百姓的话,说老百姓的事,谈老百姓没太注意的问题,讲老百姓不甚明白的道理。 人生就像一个故事。每当一个生命诞生的时候,一个人生的故事就开始了。然后,随着年龄的增长,那故事也不断地发展演变,直到生命终结的那一天。很多人都认为自己的故事是非常独特的,是与众不同的,但事实上,每个人的故事都在很大程度上重复着前人的故事。虽然每个故事中的主人公各不相同,虽然每个故事发生的时间地点各不相同,虽然
《古代法》的主要目的,在扼要地说明反映于《古代法》中的人类早的某些观念,并指出这些观念同现代思想的关系。如果没有像罗马法那样的一套法律,本文中企图进行的研究,多数将不能有丝毫希望达到有用的结果。因为在罗马法的古部分中,有着久远的古代事物的痕迹,而在其后期规定中,又提供了甚至到现在还支配着现代社会的民事制度资料。由于必须把罗马法当作一个典型的制度,这使著者不得不从其中采取了数目似不相称的例子;但他的本意并非在写一篇关于罗马法律学的论文,他并且尽可能竭力避免足以使其作品具有这样的外貌的一切论述。第三和第四章以篇幅用来说明罗马法学专家的某些哲学理论,这样做,有两个理由。一,著者认为这些理论对世界的思想和行为,比一般所设想的有较为广泛的影响。其次,这些理论被深信为是有关《古代法》所
《大宪章》是英国封建时期的重要宪法性文件之一。1215年6月15日,金雀花王朝国王约翰王在大封建领主、教士、骑士和城市市民的联合压力下被迫签署,共63条。《大宪章》确立的“王在法下”的原则被世界法治国家广为遵从。1215年之后,英国法治在数百年的演变中完善进步,妥协的政治精神及“王在法下”的理念也历久弥新,成为现代法治的基础性内容,从这个意义说,《大宪章》是英国法治殿堂的一颗瑰宝。
本书收录了托马斯?杜斐有关 法律史研究的三篇代表性论文:《德国法律史:本国传统与跨国视角》(German Legal History: National Traditions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欧洲法律史:一种 视角》(Global Legal HisotrySetting Europe in Perspective),以及《 法律史:方法论的讨论》(Global Legal History: 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作者渐次以德国法律史、欧洲法律史和 法律史为主题,深刻反思了以民族 为边界的历史框架和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屏障,试图通过一种关联与互动的 视角,来打破自我与他者、欧洲与亚洲之界限。此外,本书还提供了一套崭新的方法论探索——侧重差异的法律文化转移(Translation),突破狭隘欧洲法概念的“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以及“ 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法律空间预设,等等。
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复杂多样性的影响下,夫妻相犯亦是不容忽视的家庭问题,然而遗憾的是,在汗牛充栋的传统婚姻家庭的研究成果中,学界对夫妻相犯投注的目光才刚刚开始且少之又少。 本书之所以选择清代为研究对象,其一,虽然夫妻差别的法律从秦代就开始有,但是清律中对夫尊妻卑的差别规定比以往任何一个王朝都更为明显。第二,考察夫妻相犯最直接的视角是法律文本与刑科档案,由于唐以前的法律已多亡佚,难以窥其全貌,我们只能从零散史料、片段的记载中探知相关内容或法律的实际运作。且有清以前,古代官方司法档案都未保存下来,幸运的是,清代较完整保留下来了法律文本与刑科档案、司法判牍等,尤其是大量刑科档案留存于世,便于本书做系统的量化研究。 本书的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从一个切入点(提
《大清新法令(1901-1911点校本)(第5卷)》,共5册,含清末宣统元年(1909年)上半年生效法令130余项。具体包括:宪政20项、官制16项、任用22项、外交3项、民政14项、财政12项、教育
R.C.范·卡内冈著的《英国普通法的诞生》以欧洲法律制度的总体发展为背景,对普通法在盎格鲁-诺曼英格兰的出现提出了一种颇具挑战性的解释。即:偶然性和年代上的错位对英国普通法的诞生起了主要作用;起源于欧洲大陆的封建法反而成了英国生活中和思维中一种 典型的表现形式。
本书收录了托马斯?杜斐有关 法律史研究的三篇代表性论文:《德国法律史:本国传统与跨国视角》(German Legal History: National Traditions and Transnational Perspectives),《欧洲法律史:一种 视角》(Global Legal HisotrySetting Europe in Perspective),以及《 法律史:方法论的讨论》(Global Legal History: A Methodological Approach)。作者渐次以德国法律史、欧洲法律史和 法律史为主题,深刻反思了以民族 为边界的历史框架和欧洲中心主义的观念屏障,试图通过一种关联与互动的 视角,来打破自我与他者、欧洲与亚洲之界限。此外,本书还提供了一套崭新的方法论探索——侧重差异的法律文化转移(Translation),突破狭隘欧洲法概念的“复规范性”(Multinormativity),以及“ 地方化”(Glocalization)的法律空间预设,等等。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概论》主要介绍了中国传统文化的背景及发展历程,儒家、道家等的产生与发展,以及其主要经典、主要思想及对中国文化的影响;阐述了先秦法学说及中国法律制度的特点,从文化的视角讲述中国法律的发展与演变,以及文化与法律的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关系。
本书论述比较全面,脉络清晰。该书以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的起源之争为线索,全面回顾这一权利产生的历史背景及其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和发展,并分析阐述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优选发展趋势和中国适用前景。作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