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例存疑》一书作为晚清刑部尚书薛允升的代表性律学作品,不仅萃聚薛氏一生律学著述之精华,集中国古代律学之大成,更为晚清法律改革奠定坚实的知识储备。本书以新近在北京、东京、上海三地发现的十数册《读例存疑》稿本为契机,对于以薛允升为代表的晚清律学研习活动、律学作品创作传播,以及法律学派的形成互动,进行了详细具体、丰富生动的讨论和揭示,在相当程度上更新了当今学界关于晚清法律改革前后历史的诸多陈旧见解,为我们重新审视和检讨晚清法律改革以来的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进行了积极有益的创新探索。
本书从历史中国所面临的至关重要的核心政治问题出发,以十一章和四篇附录的篇幅,按照“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顺序,层层递进,深入剖析了历史中国在宗法封建、父子长幼、男女两性、兵制与军事工程、边政区划、度量衡标准、经济政策、文字语言标准、政治人才选拔、皇帝制度、国人与村民等诸多方面的构成要素,对历史中国的宪制经验进行了总体把握和深度总结,从而重述了历史中国的制度图景。本书不仅揭示了历史中国数千年传承、具有强大活力的原因,还通过横向、纵向的对比反思和对本土知识资源的深入发掘,阐释了历史中国对人类制度文明做出的 贡献。引论和结语还包含了作者作为 法理学者多年的思考心得,对于以历史为素材展开法社会学研究具有方法论意义。
历 的统治者都用法律来维持秩序,但是法律不仅仅是权力和社会控制的工具,法律还让普通人有了表达个人期待的机会。牛津大学法律人类学教授费尔南达·皮里追溯了古往今来、存在于世界主要文明的复杂法律体系的兴衰,同时展示了普通人是如何借助法律来定义社区、规范贸易和建设文明的。皮里认为,真正将人类团结在一起的是我们对法律能够产生正义、对抗压迫、从混乱中创造秩序的信念。
这部文集收录的26篇论文是作者从2012年至2016年发表的40余篇论文中遴选出来的。其中,涉及政治制度史方面的论文,既有关于古代地方官的设置与管理智慧、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古代官设救助机构设置等较为宏观的论述;也有对各种相关的各项制度,诸如明代常礼、明代府与县的关系、明清官员俸禄等问题的分析;还有对诸如武当山管理、闸坝官、宣慰司与宣抚司等细小制度的研究。涉及法律制度方面的论文,远论《周易》中的犯罪学说,外论朝鲜的《经国典》,而重点还是放在明清法律制度方面的研究,这也是此前学者关注比较少的问题,诸如《大明律》的编纂、明代宫廷法规、明清收养孤老及越诉律例、正法与就地正法、罪犯发遣新疆、涉藏民刑案件处理,以及各种与法律相关的制度。
本书以逻辑主线为纲,从“实战”出发对如何进行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进行讲解。通过“椅子”这一模拟案例,讲解如何借助逻辑主线来撰写权利要求,并借助真实专利技术方案,对实战中权利要求的撰写进行分析。对于说明书的撰写,本书从“清楚”“完整”“支持”这三个方面给出了整体撰写原则,并结合真实技术方案,对说明书各部分的撰写要求进行了讲解。全书始终关注逻辑主线这一专利代理中的核心要素,并始终强调工作态度的重要性。全书 大部分内容为案例实践,通俗易懂,适于从事专利实务工作的人士阅读。
1827-1828年冬季学期开始,爱德华 甘斯接替黑格尔在柏林大学讲授法哲学课程,在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以及相关学生笔记的基础上,甘斯将此门讲座扩展成更加宏大也更具法学色彩的“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讲座。按照甘斯的规划,该讲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从古希腊到黑格尔的法哲学史,甘斯在这一部分概括性地讲授了几乎所有重要法哲学家的思想;二是对《法哲学原理》的系统性讲授,凭借其对黑格尔哲学的深刻把握,甘斯以更清晰明了的语言重述了黑格尔法哲学的基本思想;三是以东方法为开端,经过希腊法、罗马法、中世纪法和近代法,甘斯呈现了一部以自由意识的进步为主线的普遍法历史;四是实践法或立法的科学,甘斯在这一部分总结了从哲学与历史两方面得到的法理念。 《自然法与普遍法历史/政治哲学名著译丛》由德国当代法学学者约翰 布劳
《中国法制史论要》收录了王立民教授有关中国法制史研究的新近成果,分为古代法制史、近代法制史、当代法制史、租界法制史、上海法制史五个专题。这些研究既有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入探讨,也有对中国法制近代化进程、中国法制史研究历程、中国民法典编纂历程等的系统考察,更有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当代社会现实进行互动的尝试。此外,还有立足地方现实,以中国法制近代化的先驱上海为考察对象,从地方法制史的脉络观察中国近代和当代的法律实践。 《中国法制史论要》值得法学、历史学、社会学等专业人士阅读,也适合广大读者加深对中国古代法制与法律文化的理解,提高自己的法治文化素养,积极参与中国的法治建设。
中国帝制后期的官员具备怎样的律法知识,刑名官员的专业程度如何,一直是学界讨论的重要话题。本书以现存三十余种明代《大明律》律注为主要材料,探究明代官员通晓律意的一般过程,将明代官员作为一个群体,对其通晓律意的程度作出估量。这一估量成为可能,与本书对制度的强调有关。作者认为制度在激励、规范和形塑官员群体通晓律意的过程中起到了核心的作用。在制度的框架下,明代官员群体出现律法知识的差异,其中刑部官员和宪府官员成为以《大明律》律注为核心的律法知识创造、流通的主要群体。以制度为依托,明代中后期,一个相对开放的律法知识领域得以形成。书坊本律注带入了基层、民间、商业的元素,与官员所创造的流通的律法知识形成有效互动,对于明代官员律法专业性的培养起到了相当关键的作用。
本书是作者多年来从事渎职犯罪相关研究和教学的集中呈现和阶段性成果。全书聚焦于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部分,除了对渎职罪的一般理论进行简单介绍之外,该书作者结合新的渎职罪相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变化和在司法实践
本书是《刑法常见罪名的追诉标准与疑难指导》丛书的贪污贿赂犯罪卷。贪污贿赂犯罪是职务犯罪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也是我国重点惩治的类罪之一。我国刑法在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共规定了14个罪名。本书针对这
钱大群先生的《唐律研究》《唐律疏义新注》《唐律与唐代法制考辨》等著作推出之后,在法史学界引起巨大反响。同辈及后辈学者对钱先生的成果给予了高度评价,并就部分研究成果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钱先生也对相关评论进行了回应。现把讨论文章结集出版,以有助于总结研究,推进学界对于唐代律令制度的研究。 由夏锦文和李玉生共同主编的这本《唐典研究(钱大群教授唐律与唐六典研究观点与评论)》还收录了对钱大群先生唐代法制研究成果的综述和学术生涯的访谈,有助于读者进一步认识钱大群先生的学术贡献,了解其治学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