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求人人平等的美国如何面对种族歧视的历史?作为民主大国为何采用繁复耗时的总统选举制?美国女性如何争取曾经无缘的社会与政经权力?为何即便犯罪频仍枪枝管制依然受到层层阻碍? 想了解美国社会文化,必须先了解美国的法律。《美国法律史》是劳伦斯 弗里德曼教授于1973年出版的法律史巨著,多次增补、再版。内容涵盖美国殖民地时期、独立战争时期至19世纪中叶、19世纪下半叶与20世纪四大部分,更论及刑法、民法、商事法、海事法、婚姻法等各个领域,并深入探讨美国司法文化的变迁。本书是美国学术界公认的完整深入研究美国法律史的著作。本书影响力不仅局限于法学界,在历史学、社会学与文化研究等领域均受到高度重视,读者群遍及人文社科多个类别,书中的典故、案例也因作者引人入胜的生动文笔而突破学术阅读的界限,引起广大普通读者
《天下 博观 法律与革命(第二卷):新教改革对西方法律传统的影响》讲述的是西方法律传统在两次 大革命 的冲击下所发生的两次相继转型的故事,这两次革命分别是16世纪的德国革命 路德的宗教改革是其中关键所在和17世纪的英国革命 加尔文的改革是其中的关键所在。当然,受这些革命冲击影响的,并不仅是法律传统,而且还包括新的国家形态、新的政府形式、新的经济制度、新的阶级关系、新的历史观念和新的真理观念。这是两次全方位的政治和社会动荡,它折射出两种新的信仰体系,它们的冲击波传遍了欧洲。
本书旨在提倡学派之争,但并非单纯介绍与评述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学派之争,而是以学派之争为线索对中国的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进行分析与研究。本书既解释了现行刑法的基本立场,也阐释了作者在刑法上的基本立场,如坚持客观主义立场、主张实质解释论和结果无价值论、肯定以心理责任论为前提的规范责任论、提倡共同犯罪之行为共同说,以及并合主义等。
本书作者马克斯 卡泽尔以其内容广博的罗马法手册《罗马私法》享誉世界。他的作品集中而又均衡地以简洁清晰的语言呈现出国际上罗马法研究的所有知识,并且通过援引古代法律渊源和现代研究的例证进行了说明。 本书是罗马私法的课程教科书,以教学为目的,于1960年初次出版,此后历经多次修改和补充。 罗尔夫 克努特尔,在本书新版时增加了很多据以说明法律规则或者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的理由,并尽可能地加入对于各项法律制度在罗马法复兴以后的发展的评论,进而再大体扩展到关于德国现行法、奥地利现行法、瑞士现行法及其他现行法的提示。 本书主要用于大学生,而他们也许不完全熟悉欧洲的通用语言,如果他们想深入钻研这些内容,在这些外语作品中不难找到针对各个问题的其他渊源和文献。此外,本书对于感兴趣者而言,越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产生于中华民族文化土壤上,具有鲜明的特征。其发展历程充分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智慧与创造力。中国古代的统治者不仅注重监察体制的完善,而且致力于监察法的制定,以保证监察效能的发挥。本书论述了中国自夏商至清的历代监察法制建设,史料充实,分析精制,具有较高的借鉴价值。 本书在*版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着重修改之处为:一、加强监察思想部分,以显示思想对于制度建设的引领作用;二、沟通中枢制度与监察制度的内在联系,强调中枢制度的发展变化对于监察制度的直接影响;三、充实了明清两朝的监察立法,作为古代*后两个王朝,监察法和其他立法一样,均已达到相当完备的程度。
《法律篇》,是柏拉图晚年创作的一部重要作品,也是人类历史上部法学著作。它对法律和国家制度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律的起源,法律必须着眼于德和善,对守法者必须给予名誉、对违法者必须予以惩罚,教育对法律的作用,关于饮酒的法律,国家官吏是 法律的仆人 ,关于结婚的法律,立法技术和目的,执法官吏的选举,犯罪和刑罚,故意和过失,侵权行为和不当得利,法官的责任,环保法,商法,移民法和国际私法,等等,都有深刻的论述。尤其是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早提出了法的正义论和法治理论。前者启迪了罗马法理学的诞生,并为后世法理学的发展提供了原动力;后者则(经由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开创了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传统。
本书以《清史稿 刑法二》对清代刑罚种类的总结为基础,将内容分成上下两篇。上篇为死刑,下篇为流、徒、笞杖、枷号、赎刑、锁带铁杆(石礅)等刑罚。本书在研究某种具体刑罚时,重点研究其执行(实施)等方面内容。对新出现的锁带铁杆、石礅刑和晚清被普遍使用的站笼刑,本书还会详细研究其产生(被推广实施)的原因。在研究死刑等刑罚时,还会涉及文学作品中的刑罚书写等问题。先行有关清代刑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某个具体刑罚(以死刑和流刑的研究为最多),缺少对清代刑罚的整体把握。本书不仅比较详细地研究了每个具体的刑罚,还力图从整体上把握清代刑罚的特点和演变趋势。本书通过对宋、元、明、清被处决人数的对比,认为清代总体上实施的是轻缓的刑事政策。
在马克斯 韦伯原初构想中,中国古代法是作为映衬西方近代法的绝对的 他者 般的存在,其 普遍法律史 构想了一幅从中国法、印度法、伊斯兰教法,经历古犹太教法、中世纪天主教法,直至西方近代法(尤其德国法)的、准线性的法律 合理化 发展图景。但韦伯对各大法律文化的深入研究,又使其意识到历史事实与这一清晰图景存在抵牾:帝制中国的家产官僚制法中既存在 非理性 成分,又存在 合理性 成分,而在近代西方私法(甚至是在韦伯最为推崇的德国私法)和公法政治中也都存在明显的 反资本主义 反法制型支配 的 非理性 要素。在具体地界定和叙述东西方法律时,韦伯不得不面对和处理这些矛盾。而他的具体处理方式,则暴露了他的价值观、情感和认识论局限。在明晰这些局限后,我们可以再次拾起韦伯那些充满创造性的概念工具,并借助更丰富、公允
欧洲的共同法发端于12世纪,它是意大利北部的学者们在对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传世文献进行复原和整理的过程之中锻造出来的一套体系化、专业化的智识。中世纪大学教育的体制随着法学教师与学生们的相互博弈逐渐壮大,它促使共同法变成一种易于在课堂中传授的、不断发展的理论,并使得共同法翻山越海,散播至欧陆各地,最终成为各国政要塑造和调整其本国法秩序的最为重要的智识基础。近代以来,共同法的影响力因为欧洲民族国家法典化运动的兴起而有所减弱,但是作为一套长期占据统治地位的知识体系,它依旧支配着欧陆各国法学家、立法者以及司法官的头脑,因而共同法不仅成为欧陆各国实定法的底色,并且为今日统一欧洲的法律体系打上了难以磨灭的印记。
《西法东渐》选录了六十余篇中国近代法学作品,囊括了来华传教*人卫三畏、执掌晚清中国海关四十八年的罗伯特 赫德、京师同文馆首任总教习丁韪良、近代来华的*后一位外国法律顾问罗斯科 庞德等著名人物对中国法律问题的独到见解,是法学史上的一次重要史料汇编,力求深入清末民初的大变局时代,呈现东西方法律文明之间的冲突与交流。
《魏晋南北朝隋唐立法与法律体系(敕例法典与唐法系源流上下)》以敕例为中心来梳理魏晋南北朝隋唐的立法与法律体系,考证了此期法制发展在各转折点上的史实。其结论是:敕例的主导地位及其与法典的关系,是贯穿于我国帝制时代法制史的根本问题和基本线索。在魏晋至隋唐的法律儒家化进程中,由于全面贯彻礼、法关系准则的需要,尤其是由于其与北朝汉化、改制等历史进程的合拍,导致了一个不断强调法典重要性的历史运动,这就决定了唐代《律》《令》《格》《式》体系的形成。而法律儒家化及相关历史进程在唐代的终结,则决定了这一体系的瓦解,并朝类于秦汉律令体系的方向归复。
本书由马普法律史及法律理论研究所著名研究院海因茨 默恩豪普特(Heinz Mohnhaupt) 和世界知名宪法学家、前德国联邦宪法法院法官迪特 格林(Dieter Grimm)合著,已被翻译为多国文字。 本书在丰富史料基础上考证 宪法 一词从古希腊到当代在不同时代用法的概念演变史,其中详细地阐述了从希腊词 Politeia 到拉丁词 Constitutio , 从 Lex fundamentalis 到英、法文 Constitution 以及德文 Verfassung 和 Grundgesetz 的语义转变,然后历史地剖析 Konstitution 从启蒙时代到当代的意义转化,十分清晰地论述了作为基本法的宪法如何从启蒙法权观念发展成为实证宪法法律规范。该书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献参考意义。 该书对于我们梳理宪法古今概念变迁有着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学和政治学研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文献参考价值。
本书是德国著名公法史学家米歇尔 施托莱斯为其代表作《德国公法史》四卷本所撰写的导论,已被译为多国文字。 作为精华浓缩本,该书言简意赅、详略得当地勾勒出一幅从16世纪到当代四百余年的德国公法学术全景图。作为美学家和修辞学家,作者以语言批判哲学方法和社会学视野,力图避免非此即彼的前见和学术定论, 正确地讲述 相关的历史人物和历史事件,钩沉法与国家理论及其实践,生动活泼地展现德意志从警察国到法治国、再到社会国与干预国的发展历程,从而揭橥 利维坦 的成长、破坏、毁灭与涅槃重生。 该书对我们掌握德国宪法和行政法的发展史有着重要意义,对在公法史上理解近现代国家的形成与演进也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访谈录 口述中国海商法史 是北京大学法学院 第二课堂 项目的成果。访谈工作由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由吴焕宁、尹东年、张永坚、孟于群等知名海商法专家担任顾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具体进行采写。访谈录中包括了30余位海商法专家学者的访谈。访谈对象包括20世纪50年代即参加《海商法》初次起草的学者、80年代初受中国政府之邀来北京帮助《海商法》起草的外国专家、第一代海商法教授、第一代海事法官和律师、在航运相关公司从业几十年的商业人士,平均年龄在70岁以上。采访秉持 去中心化 的理念,通过这些人士从不同角度的讲述,追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海商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的艰苦历程。目的是聚集群体智慧,打造属于中国海商法的社会记忆,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近年出土的古文献数量惊人,这些古文献以竹简木牍为主,兼之以铜器铭文、帛书、封泥等,其中法律史资料所占比重不小。这为法律史研究带来了全新的发展机遇。古代法制如此直观地贴近数千年后的现代人,法制形式的存废、律系脉络的梳理开始被重新审视。因此出土文献与法律史研究相当有价值。该论文集收入的论文跨度较广,对出土法律文献研究中的若干重大论题多有反映。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史(1949-2019年)》以 文献+图片+解说+扩展空间 方式呈现。其中,每一部文献的综述撰写皆使用 三段论 方式:背景、过程及主要内容评述(对历史背景、立法水平的客观描述),全面描述和展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来的立法成果。
“刑事诉讼惯例”是指古代刑事诉讼活动中客观存在,却不见于律典明确规定,又为官方和民众普遍认同的各类习惯性规则。本书以唐代刑事诉讼惯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诉讼主体、告诉、审判、执行等领域的专题研究,基本查明了唐代刑事诉讼惯例生成、运行与发展的基本情况,勾勒出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明中制度、惯例、观念三位一体、协调互动的运作格局,展示了我国传统诉讼法制文化演进、发达之概观与规律。
杨一凡教授主持“珍稀法律文献整理”“法史考证”“重述法律史”三大学术工程30余年,《重新认 识中国法律史》是其有关“颠覆旧成说”和“挖掘新史料”“开拓法史研究新领域”“重新认识中国法律 史”方面重要研究成果的结集。书中新见迭出,内容涉及中华法系、法律形式和法律体系、古代律学和行 政、经济、刑事、民事、军政、文化教育、司法、地方诸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及上千种稀见法律文献的版 本。《重新认识中国法律史》不仅对法律史学研究有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古代政治制度史 、行政制度史、经济制度史、军事史、文化教育史和 文献学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旨在通过全面回顾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行政法的制度变迁,系统梳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进程中的变迁逻辑、生成规律和实现路径,以唱响我国法学界献礼改革开放40周年主旋律和*强音,为我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在新时代更好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贡献力量。
《法治新论:重述两千年法治思想史》选择重点的人物、文本、时代和论题,以思想家的经典著作或文本为中心,以占典政治哲学与法律哲学(法理学)为起始,旨在从政体的角度重述(西方)两千多年的法治思想史与理沦史,研究欧洲从古典社会到启蒙时代的一些重要的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政体问题的思索与探析。具体来说,就是依据政体论与法治论相贯通的观点,特别是类型学的方法,重新解读过去已经被人们多次书写的法治思想史,从而分疏出法治政体的思想史、理论史。在当下种种法治理论与观点纷然杂陈,规范性的法治理论几乎已经有点泛滥的局面下,本书将有助于我们认清法治问题的真实涵义、理论解释与建设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