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7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条例》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治安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条例》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安管理的需要。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条例》做了个别内容的修改。2005年8月28日,在全面总结《条例》实施经验以及对治安管理处罚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修改,将原第六十
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全文,就重点条文作了详细具体的释义,帮助读者了解法条的精髓;其后收录公安部出台的*的部门规章等相关配套规定,方便读者了解我国人民警察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便于读者日常学习使用。
《行诉解释》是对《若干解释》《适用解释》的修改、补充和完善。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 立案难 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 诉讼主客场 的问题,又要遵循 两便 原则。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大化。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强化了政府采购的源头管理和结果管理;将公开透明原则贯穿采购活动全过程,对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公开采购项目预算金额,公告中标成交结果、采购合同、投诉处理结果等各个关键环节,均作了具体规定;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入库、抽取、评审、处罚、退出等环节作了全面规定;进一步细化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主体的违法情形及法律责任。
实用版系列 独具四重法律价值: 1.出版权威。中国法制出版社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所属的中央级法律类图书专业出版社,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文本的权威出版机构。 2.法律文本规范。法律条文利用了本社法律单行本的资源,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正式版本完全一致,确保条文准确、权威。 3.条文解读专业、权威。本书中的【理解与适用】均是从庞杂的相互关联的法律条文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等对条文的权威解读中精选、提炼而来;【典型案例指引】来自*人民法院公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等,点出适用要点,展示解决法律问题的实例。 4.附录实用。书末收录经提炼的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如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等内容,帮助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 (二)删去第十四条*款。 (三)将第五十条*款中的"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修改为"情节严重的,禁止其一年至二年内代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巳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12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坚持惩防并举,突出强调全方位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结合、上下联动、惩防并举的综合监督体系,除内部自查、部门监督外,办法提出建立巡检考核制度,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政府绩效考核以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相结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积极引入社会监督,明确公开内容、公开方式;分别针对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列出违规清单,照单究责,动真碰硬、有责必究。 修订后的《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从三个方面强化对公务用车领域违规违纪问题的监督问责,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一是编织一张监督网,明确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管理方面的职责,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监督合力;二是加强对主管部门监督,增加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负责人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答记者问三部分。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国家根据国防需要,动员和组织群众采取防护措施,防范和减轻空袭危害。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现行《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作为立法法的配套法规,是200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结合2015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需要对这两个条例进行修改完善:一是完善立法项目征集和论证制度。二是确立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三是规定委托第三方起草制度。四是确立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制度。五是建立立法后评估制度。六是重申立法法的有关规定,防止违反上位法。七是明确行政法规解释的具体情形及行政法规、规章的废止程序。
本法是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法。
本书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gong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gong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di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20日通过,2018年3月20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于2005年4月27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中国gong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于2018年8月18日公布;《中国gong产党问责条例》于2016年7月印发。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法律出版社编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以党内基本法规的形式,对党领导新时代政法工作进行全面制度擘画,为党领导政法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两个办法 是落实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国务院 约法三章 要求的制度成果,是学习贯彻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精神、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两个办法》将集中统一管理原则贯穿到办公用房、公务用车管理的各领域各环节,办公用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权属、统一配置、统一处置,公务用车实行统一编制、统一标准、统一购置经费、统一采购配备,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机关运行成本,提高服务保障效能。统筹考虑各个管理环节问题,对办公用房的权属、配置、使用、维修、处置利用等全生命周期进行规范,严控配置 入口 ,多渠道创新处置 出口 。
本次《安全生产法》修改的重点主要有四个方面,一个是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就是要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到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上,要把安全发展纳入其中,从而进一步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形成推动安全发展的强大合力。二是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落实企业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包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该履行的职责,都要进一步明确。三是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执法的权威性,特别是加强基层安全监管的执法力量。四是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在罚则这些条款当中,有些规定应该更加从严。
《违反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行政处罚的管辖与适用、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程序、执法监督等。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该条例。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了修改。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共十六届五中全会确定的一项战略决策,党的十七大又提出要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始终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农村政治、文化建设和法制建设也列上了各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工作日程,全国农村在经过二十多年的普法教育后,广大农民的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普遍明显提高,学法、知法、用法、依法办事、使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已经深入人心。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一大批和农村建设、农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新法律法规相继出台,一些原有的法律也随着形势的发展进行了修订,对这些新法律和修订过的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成为新一轮普法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村读者的法律意识,满足广大农民学习和理解新法律的强
近期新修订出版法律法规单行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旨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规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2014年2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6章45条,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了相关的法律责任。机关、单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采取补救措施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在保密检查或者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查处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