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著名法学家苏力的代表作,也是对当代中国法学界有重要影响的著作,面世近二十年畅销不衰。 本书大致分成三编。编主要是关注一些社会和法律的热点问题,诸如隐私权、婚姻法修改、刑事诉讼法修改、送法下乡、科技与法律以及司法审查和制度形成的问题。当然都只是 攻其一点,不及其余 ,试图从一个角度切入进行学理的然而可能对社会实践有影响的讨论。第二编的文字是对于法学自身的反思。*后一编的五篇是读书笔记和读后感。 本书第三版改正了原书编校中的错讹,重新调整了每篇文章的语句,使全书论题更为集中,语言更为凝炼,风格更为鲜明。
深圳国际仲裁院自1983年设立以来,处理了大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在建设工程仲裁领域积累了丰富经验。为帮助业界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案件的裁判要点,深圳国际仲裁院系统梳理了近年来处理的众多建设工程仲裁案例,从中精选了30个代表性案例,在对当事人信息进行脱密处理的前提下,组织具有丰富裁判经验的实务专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了深度评析。相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典型仲裁案例与实务精要》的出版将有助于业内人士和相关当事人了解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仲裁的裁判动向,为新形势下建设工程法律风险的防范以及纠纷的化解提供参考和指引。
本书通过定量与定性研究,分别探讨了规制、道德规范与文化- 认知三大制度合法性要素及其对村庄公共物品供给的影响。尤其通过个案研究,深入剖析了道德规范与文化- 认知要素对制度合法性的重要意义。在田野研究中,作者观察到,超越个体层面的群体结构也对公共物品供给等产生影响。作者强调,普遍道德和群体结构为理解公共物品供给等集体行动研究提供了新思路,为有效克服 搭便车 等集体行动困境提供了新方案。
利益平衡是国际知识产权法的宗旨。然而,条约规范显示,《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中美经贸协议》等条约不断强化知识产权人利益执法国际标准,弱化使用者利益执法国际规范。社会现实反映,“知识产权流氓”及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使用者利益缺乏有效救济,一些欠发达国家创新力下降。为了实现利益平衡,既要完善知识产权执法国际规范,更要强化使用者权执法国际制度。使用者权执法具有理论依据、法律基础和现实需求。我国可构建使用者权执法机制,在知识产权全球治理中掌握主动权。
本书从审判实践中来,详述争点归纳位序性、变动性应对、释明以及协商技术,并贯穿运用审判全程,细致展现争点中心型的审判方法。 全书围绕两位虚拟法律人的成长进阶,援引40余则实证案例,并将真实案件的庭审笔录、判决书做为附件参考,对于法官审案、律师办案具有实际的指导作用。
在新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历程中,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分别代表着对待被追诉人的截然不同的两种方式,进而投射出 对公民基本权利的尊重和保障程度,以及 权力运作的理念和模式。 随着经济、文化、科技的快速发展,如何在诸多新问题新挑战之下坚持和践行无罪推定成为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发展的新课题。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率大幅度提升,在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如何保障其辩护权、是否可以降低证明标准、如何确保认罪的自愿性等问题相继涌现,成为无罪推定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给无罪推定在我国的实践带来什么样的新挑战,又将如何应对?本书旨在通过一种历时性分析,梳理和勾勒出我国刑事司法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发展脉络,揭示出背后思想启蒙与制度革新的路径,以期对当下或未来的刑事司
《环境刑事司法效能论》的研究标的为我国的环境刑事司法机制,目的在于对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效能进行评估并提出优化方案。《环境刑事司法效能论》的内容主要分为三个模块,即理论研究、应用研究、数据形成与数据库建设,因此《环境刑事司法效能论》的内容安排也是按照上述三个模块进行的。第一模块为理论研究,主要内容为第一章、第二章和第五章。本模块主要对基础理论问题进行研究,包括我国环境刑事司法的历史考察,对司法效能、环境司法效能、环境司法目的、环境刑事司法效能的定位,以及环境司法中当事人的正义观及其形成等。此外,还对生态法益的刑事立法保护、生态法益的刑事司法保护等问题从宏观上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模块为应用研究,主要内容为第三章和第四章。对在环境刑事司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2013年第15号司法解释,即最高
本书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基于党的二十大报告中 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 专章论述,融合法学、民族学、政治学、社会学、藏学等学科理论,采用多学科、多领域联合攻关的形式开展研究,描摹了全面推进依法治藏的时间表和路线图,系统梳理了西藏实施法律制度的变迁以及依法治藏历史进程,总结了依法治藏工作的成就和经验,对于西藏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在日本司法体系中,下级审判机构的判决已经相当“固化”,从中见不到法官的“独立性”——法官被“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因此无法亲身了解市民的生活感受;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控制”,因而导致了陈词滥调化的判决。这些司法的消极性一直以来饱受诟病,而要理解这其中的原因,就不得不分析日本法院系统内由司法行政 的“官僚化”人事安排。 “司法官僚”集团是法院的实权者,对法官的人事任命、调动和晋升,对审判的运行,对司法的解释等掌握着“ 强大”的权力,他们是法官中的“精英组人员”,是身披法袍的行政官。以 “司法官僚”为研究对象,新藤宗幸以内部视角观察日本司法行政体系的运行逻辑和司法官僚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剖析了司法官僚的精英路线、法官人事系统,以及针对下级审判机构的“指导”等实际情况,并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