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庆祝《法学研究》创刊40周年,《法学研究》编辑部特组织编辑出版丛书 《法学研究》专题选辑 ,以专题形式汇编发表在《法学研究》上的在理论上学术水平较高、在实践上对推动中国的法治进程有一定影响的文章,再由主编撰写两万字左右的 导论 放置文章之前,系统梳理本专题多年来的研究状况和发展脉络。本丛书拟出版15本。 本书为该丛书之一本。有什么样的 人 ,就决定了有什么样的 民法 。近代以来,各国民法都展现了一条从不承认团体人格到团体人格不断扩展的道路。法人理论的种种争论、民事主体和权利能力概念的变迁、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兴起,都是这一历史发展在理论上的投射。本书收录了《法学研究》自创刊至今所刊发的关于这一主题的精典论述,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学理对于这一主题的发掘、探索、研讨、争鸣的一个缩影。本
当代中国的典型特征乃是全方位的社会转型。在这样一个转型时期,中国的民主、法制和宪政建设也以其特有的模式在渐进地展开和发展,而在其中的法律制度建设以及法律制度的实践运作方面,权利的观念、权利的思维和权利的逻辑在事实上一直贯穿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社会与法律实践,并始终成为其背景、基调与底色,其典型的现实征兆乃是大量的对于“中国”而言属于“新”的权利类型的萌芽与诞生。在这样的背景下,本书力求从一般理论和具体的现实权利景观相结合的角度,对转型中国社会“新”出现的各种权利类型,即各种主要的“新兴”或“新型”的权利的产生机理、存在基础、发展逻辑、基本内涵等予以初步探究和阐释。本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请法学界同仁关注并认真对待我国社会“新兴”权利产生和发展的现实,同时,以此为例证希
在《吉尔伯特信托法》中,作者深入浅出地为读者阐述了信托法的原理与判例法,并结合《信托法重述》与《统一信托法》的发展,阐述了信托法在美国的实践与演进。《吉尔伯特信托法》的内容则囊括了信托法所有的基本问题:信托的设立;受益人权益的转让;慈善信托;受托人的义务、权力与责任;委托人的变更与撤销权;受托人、受益人或者法院的变更与终止权;推定信托与归复信托等。
《民法讲义I总则》为日本京都大学教授山本敬三教授课堂讲义的部分。此教材在日本相较于其他同类教材无论从内容、形式和版式风格,都有全新突破,特别是讲授的内容,博众家学说所长,观念清晰中肯。至今,该书三年三版,并且在日本受到诸多好评。此书的引进,将对提高我国同类教材的水平会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本书是中国著名法律思想史学家武树臣先生长期系统研究中国法源流问题的重要成果,是中国法律思想史专业的一部基础性理论著作,内容涉及中国数千年法律文化中具有典型性意义的课题。作者首先探讨中国法的起源,继而梳理中国法的发展进程,最后对中国法的演进规律进行总结和展望。作者提出,中国法的独特之处是伦理主义精神和混合法。它们体现了古代先民的智慧,有效维系了中华民族的统一和发展。混合法包括成文法与判例制度相结合,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相结合,这种法律样式对我国今天的法制建设仍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实践调查表明,当前我国制度设定所赋予律师的“期望角色”与律师在具体司法运作过程中所实际呈现出来的“实践角色”之间发生了显著的断裂。本书立足于中国基层律师的司法实践,力图通过田野调查,对中国基层实践中的律师角色“断裂”问题进行深入地描述、解释和反思。分析表明,基层司法运作过程之中,律师“期望角色”与“实践角色”之间的断裂现象实质上反映的是在特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的制约之下,作为正式社会控制方式的现代“法治”秩序与其他非正式社会控制方式所引导的多元地方秩序之间的并立、冲突与协调问题。在诸多地方秩序之中,又尤以两类地方秩序对律师角色构建过程所产生的影响最为显著:第一类地方秩序指的是根植于乡土社会民众血脉之中的、中国“礼俗”文化传统所孕育出来的“关系信任、情理标准及中庸原则
尽管契约伦理的形成和发展是社会进化的产物,但自觉地从理论上去积极建构,并理性地分析其与权利的内在关系,还是十分必要的。《契约伦理与权利:一种理想性的诠释》以伦理为视角来分析权利,细述了伦理与经济、政治、文化之间的内在联系,并更加明确地阐述了伦理与权利之间的关系。全书主要包括契约伦理内在特质与权利凸显、契约伦理道德准则与权利神圣、契约伦理法律体现与权利正当、契约伦理价值层次与权利走向、契约伦理诚信品质与权利保障、 契约伦理中西境遇与权利差异以及契约伦理与当代中国权利立法等内容。
本书为契约法的部分,讨论契约的成立与生效。在内容上涵盖传统法学教育课程民法总则法律行为的部分,与债编通则关于契约之成立与代理权授与的部分,以及物权法中有关物权行为的基本概念。买卖契约既然是法律行为中的典范,债编各论买卖若干的规定,也成为讨论的对象。缔约上过失,是因谈判缔约磋商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教科书多在契约成立的脉络中讨论之。但此制度理解上,许多基础知识,出现在后,与债之关系的内容有密切的关系,拟待他日再论。本书虽然无法将身份行为也一起讨论,没有资格称为完整的法律行为论述。然而,身份行为在法律行为当中,具有特殊性,被德国法律行为论收入其法律行为的最上位概念的抽屉中,感到相当的不自在,仿佛走进陌生的国度。终究,民法总则关于法律行为规定,最主要的适用对象,并不是身份行为,而是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