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 中国民法典评注 条文选注系列的第4册,收录评注作品15篇,分布于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内容包括:第320条从物随主物转让;第394条抵押权的定义; 第395条抵押财产的范围;第404条正常经营买受人规则;第423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债权的确定;第447 452条一般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第670条预扣利息的禁止;第676条逾期利息支付义务;第726条房屋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第778条定作人的协助义务;第870条技术转让方的瑕疵担保义务;第919条委托合同的定义;第967条合伙合同的定义;第979条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与管理人的请求权;第1245条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中国民法典评注 (蓝色版)始于2016年,是由朱庆育、高圣平担任总编,以德国大型民法典评注为参照,汇集了中国民法学界七十位知名学者以及资深实务界人士共同参与和撰写,对中国
本书为“教你打官司丛书”之一。书中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根据*的法律规范深入浅出地解说公证与律师事务法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例都由“事情是这样的”、“律师专线”、“法律规范”和“专家释惑”四个部分构成。其中“事情是这样的”旨在简要介绍法律问题的事实背景;“律师专线”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指明所涉法律问题,判断问题处理得对错与否,为当事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技巧;“法律规范”是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核心法条,为读者指明解决问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专家释惑”则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更专业的阐释与介绍。有些案例还附有“联系本案”的内容,为读者防范或处理相关问题进行提醒。
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学者的研究。但当下中国民法学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对物权法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对于物权法领域中公私法接轨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垦的阶段,本书出版会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将依据公私法关系的一般原理,界定有关物权的公私法规范的界限,厘清物权制度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构造及其意义。据此,希望为公私法的体系化、合理化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属性和转化机制,完全可以为司法实践、相关立法提供指导。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为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罗马法宇共同法》丛书的项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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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以 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蓝本,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全面解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规定。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是指因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事实而引起的不动产物权之发生、变 、转移与消灭。在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通常并不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即使存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其也并不被法律所考虑和评价, 非影响物权变动的决定性因素。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法律事实本身如同不动产物权交易中的登记一样,同样具有确证权利正当性和保持社会记忆之功能。法律出于尊重社会实情,弥补登记生效要件主义之严苛,规定无须登记即可取得物权。但是这种未经公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造成了法律物权与事实物权的脱离,因此物权取得人如欲进一步从事物权交易,仍须经由登记始得为之,否则难免对交易安全和秩序造成妨害。
《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实用性,《法律法规案例注释版系列·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案例注释版(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本书以 颁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为蓝本,从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展开,全面解答《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规定。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行政执法、司法审判、律师办案,还是法学院的课堂教学、学生考试、科研论文等,都离不开对法律条文的学习、理解和解释。通过对具体法律条文的学习,我们可以掌握法律的基本知识,也可以了解法律的精神内涵,甚至是法律的内在缺陷,因此,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含义,系统掌握法律条文的内在关系,既是我们学习法律的基本功,也是一条有效的捷径。正是基于对法律条文在法律实践、教学科研中*重要性的认识,我们推出了“学习式法规”丛书,以帮助广大读者快速地自我学习和精通具体的法律知识。
当今社会,法律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然而,晦涩的专业术语,艰深的法律理论,庞杂的立法体系,这些法律与生俱来的特点,却都成为了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障碍。 为了解决这个矛盾,本社特组织编辑出版了这套法律注释本系列丛书。除了法律文本为权威标准文本外,还*限度地突出了本套书的实用性与易用性,
徐涤宇、胡东海、熊剑波、张晓勇著的《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尝试解决以下三个问题:(1)运用公法对私法权能的界定功能、民法转介条款的规范转化功能、宪法的整合机制,尝试建立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整合的一般理论。(2)运用公私法区分的基本理论,对《物权法》和其他有关物权制度的公私法文本进行实证分析,界定其性质,发现可能的公私法转化机制。(3)反思现行法中公私法规范的配置和衔接问题,进一步完善和补充公私法协调的物权制度。这种关于私法与公法的体系融通性尝试研究,使得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通过间接方式整合。在理论上,这也是对化解近代私法危机的一种有益尝试,这将导向对公私法关系的一种 加积极的理解。在实践中,针对《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屙l生和转化机制,也可以为司法实践、
《担保物权制度研究》内容介绍: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特定物或特定财产权上所设定或者依法发生的定限物权。担保物权的物权性,是担保物权 基本的属性。相对于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来说,担保物权又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及不可分性等独特属性。担保物权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担保物权的立法有规律可循,但是立法技术有可选择性。担保物权的历史,从所有权的担保出发,到一定阶段出现了质权,而抵押权制度 建立。这是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权利发育的必然。但是一个 、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如我国1999年《合同法》第286条所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同于德国和我国 地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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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俊晔所著的《不动产财产权利价值论》以价值视角观察不动产财产权利问题,下接地气、上通哲理。 章权利价值论,在物、债二元框架下观察权利属性新范式,即一项具体权利中物权属性与债权属性的兼容模式和价值状态。第二章价值形态论,在经济理性人与资源稀缺性假设前提下,利用马克思劳动经济学原理分析不动产问题。第三章价值转化论,提出权利价值转化过程中价格与效用的双重性。前者是不同主体间的客观等价联系,后者是不同客体间的主观效用选择。第四章价值实现障碍论,根据实践抽象出四类障碍,通过帕累托标准等原理解决。第五章价值冲突论,提出化解冲突的基本范式,以冲突识别为前提,以权利归属为核心,以衡平救济为关键。第六章矛盾调和论,以实践经验为基础,以经济规律为指引,探索居中化解纠纷的科学方法体系。本书透
刘云生编著的《物权法(研究生教学参考书)》以物权、债权二元区分为切入点,集中阐析物权法之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注重挖掘传统固有物权制度资源,考辨罗马法以来之各项制度源流,于比较法视野下对现行《
《集体地权流转法律创新研究》内容简介:集体土地流转改革是未来中国农村集体土地改革的方向。基于私权保护的要求,集体土地使用权自由流转能够有效保护使用权人的利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应是具有财产属性的私人财产权,具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但是由于中国实行土地公有制,传统的公有制优越思想仍然具有一定的市场,因此出现了私权让路于公权、私权权能不完整的现实,其中很为典型的表现是农民仅拥有对土地使用权的处分权,而不能享有对土地的处分权。未来我们要深化农村经济改革,改善农民的社会地位,这些目标的实现依赖于对农民土地使用权的充分承认和权利配置的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用益物权市场化是这些改革的核心目标之一。本著作围绕集体土地流转中的物权法障碍,分析未来制度创新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