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吗?网络平台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攫取商业利益,为何我们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后,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亟需回应的现实问题。 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从竞争性权益、用益权、数据资产权、权利束、数据服务合同利益等视角提出数据财产权建构的可能性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在本质上承认了一种制度发展趋势:技术革命正在逐步消融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数据无法被排他性地占有,注册、付费、订阅等产业服务模式推翻了数据所有权的实践基石。那么,在新时代,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种 所有权终结 的趋势呢? 本书在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数据权益的博弈中,选择了从数字时代的个人财产权切入,审视其概念危机和内容异化。相较于直接提供所有权补
本书为“教你打官司丛书”之一。书中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根据*的法律规范深入浅出地解说公证与律师事务法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例都由“事情是这样的”、“律师专线”、“法律规范”和“专家释惑”四个部分构成。其中“事情是这样的”旨在简要介绍法律问题的事实背景;“律师专线”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指明所涉法律问题,判断问题处理得对错与否,为当事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技巧;“法律规范”是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核心法条,为读者指明解决问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专家释惑”则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更专业的阐释与介绍。有些案例还附有“联系本案”的内容,为读者防范或处理相关问题进行提醒。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 蕴藏甚多疑义 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学者的研究。但当下中国民法学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对物权法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对于物权法领域中公私法接轨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垦的阶段,本书出版会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将依据公私法关系的一般原理,界定有关物权的公私法规范的界限,厘清物权制度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构造及其意义。据此,希望为公私法的体系化、合理化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属性和转化机制,完全可以为司法实践、相关立法提供指导。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为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罗马法宇共同法》丛书的项目之一。
本书以解释论为基础,兼采立法论,通过对法律制度的梳理来发现法律规律,通过比较法考察来探究法律传统和立法技术,重点阐释我国担保物权制度以推动法制进步。本书认为:一个国家、一个法域,如何在立法上确立担保物权的种类和选择各种物权的具体名称和权利内容,涉及法律传统的惯性、立法政策的定位和立法技术的选择。 本书论述了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权利内容和制度体系。本书提出:农地权利抵押的深层问题,不是法律问题,而是农村经济和社会保障问题。权利质权制度限制出质人对出质权利的控制、行使和处分等,与动产质权人占有质物的机理一致。各国一般都规定了留置权,而且大同小异,只是名称不同、细节有别、适用范围有异而已。担保物权的竞存,虽然纷繁复杂,但是有章可循;虽属于边缘性制度,却富有法理和逻辑。
制订物权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律本身虽不能直接创造财产,但是可以通过确认和保护财产来鼓励财富的创造。法律这一功能,主要就是通过物权法来实现的。古人说,有恒产闭能有恒心。如果缺宪法完备的特权法,不能形成一整套对财产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完整规则,那么人们对财产权利的实现和利益的享有都将是不确定的,从而就不会形成所谓的恒产,也很难使人们产生投资的信心、置产的愿望和创业的动力。 物权法的制订也是制定民法典、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步骤。我国要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就必须尽快制订和颁行作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干的民法典。物权法的制订和颁行实际上是制订民法典的核心的部分。从现实情况看,由于物权法基本规则缺乏,使已经颁布的《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也
本书所言的“财产法”是一个泛称,主要是指调整财产关系的法律,包括了调整静态状态下财产关系的法律,比如有关所有权以及具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利的财产形态的法律;和调整动态状态下财产关系,比如有关契约、担保、继承等等财产转移、或被设定负担的形态及其过程的法律。 如果把财产定义为满足人类生存需要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那么自从人类开始社会生活,就应该有着和今天的“财产法”相近的原始规范,用以调整个体之间的生存关系。私有财产出现后,这些原始规范逐步打上阶级的烙印,被赋予国家的强制力,经过漫长的演变,形成财产法律。人类文明在世界的不同地区出现并发展,无论何种文明,只要存在私有财产,就会有各具特色的财产法律文化传统。 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
物权,指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的权利。通俗地讲,物权,就是某人或单位所享有的对物的权利,其包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支配以及所有权。我们每一个人都与物权息息相关,因为我们所占有的每一样东西,都涉及物权,大到房屋、汽车,小到首饰、手机。解和掌握相关的物权法知识,不仅是在当代社会经济交往中所需要的,也是我们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为了让大家快速了解相关的物权法法律知识,我们特意编写了《物权法案例读本》一书。在本书中,我们介绍了各种物权法相关的知识。在本书中,我们介绍了物权的设立与变更、所有权、业主权益、相邻与共有、用益物权、抵押担保、质权、留置于占有等方面的知识。
本书作者在目前过于求大、求全、求洋、求新的学术氛围中,选取优先购买权这个“老”命题进行研究,除了有助于优先购买权制度自身的科学定位和理论完善之外,亦为如何以更加理性、客观、细致的态度对待深以为详的普通制度带来一定的启发,为我们如何进一步完善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一点新的思路。 本书从优先购买权的概念人手,细致而深入的探讨了优先购买权的价值、法理基础、历史演进、性质类别以及运行规则等内容,并对我国现有的制度内容进行了全面考察,进而提出了完善我国优先购买权的立法建议。应当说,这是论述优先购买权制度较为详细、完备的一部学术著作。
本书是关于物权表征方式之公信力的专题研究,全书从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入手,区分特权的静态“表征”与动态“公示”,阐明二者与公信力之间的联系。随后,探讨了公信力承认之基础,以及不同特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公信力的不同体现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集中笔墨对公信力的具体构造予以展开,详细分析了作为公信力之体现的善意取得制度。后,探讨了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的关系,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以公信力替代无因原则,以建立保护交易安全的弹性框架,并建议采行要因形式主义的特权变动立法模式。
本书主要内容为与物权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部门规章。本书按照综合、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进行划分,按照法律效力级别排列文件,以求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运用法律。
我国是一个现代化后发国家,闭关锁国、拒斥某些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可谓教育深刻。从本质上来说,财产征收、行政补偿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因而相对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根同源同文化,但在法制建设方面沿袭德日较多,无论是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因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为我们开展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不可多得的经验素材。 在我国,统一的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制度还未建立,但是直接约束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实践的规范文件并不少见。这是我们的优势,也是我们的不足。如何以先进的理念作指导,并在借鉴和学习的基础上,绘制出一个反映
1.直面问题的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想读者所想,急读者所急,*限度地用法律帮读者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难题。 2.权威完整的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有五十五年的专业法律出版经验,能确保文本的权威准确。完整地给读者呈现法律文本,法条之间不穿插影响整体阅读和把握的注释、案例等附加信息。 3.易发常见的实用问题 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难题,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精心挑选,细致解答。 4.方便可查的附录资料 附录有相关的索赔流程图、常用文书、法规索引等资料,便于读者使用,也为读者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指引。
本书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从物权法总论、所有权、他物权的经济分析角度,对我国传统物权法的理论经和实践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本书重点对我国统一物权立法的各种制度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提出了符合法学和经济学规律的论证。全书的角度新、观点新、方法新,不仅是一本旨在大胆创新我国物权法的法学专著,也是一本值午我国经济学办参考的好书。
为了帮助读者准确理解与适用法律,我社于2008年9月开始推出“法律注解与配套丛书”,深受广大读者的认同与喜爱。随后,应广大读者的要求,我社陆续扩充本丛书品种,目前已有61种之多,成为法律工作者办案运用和公民法律学习的有力助手。2011年3月基于市场需求推出第二版批,2012年6月推出第二版第二批,2013年10月推出第二版第三批。本套丛书主要包括注解、应用及配套三部分。
就经济学理论而言,所有制问题是研究一切经济问题的基础,所有制的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基础层面和核心地位的改革。就法学(尤其是经济法、民商法)理论而言,财产权法律制度居于经济法律、民商法律制度的基础层面和核心地位。企业法人所有权理论,在我国法学理论界早就有人提出过,但未能得到应有的重视。从理论上对法人所有权进行研究,研究其经济基础、法律基础和法人制度基础;研究其与所有制的关系,特别是与公有制的关系;也研究其与经营权和国家所有权的关系等,清除人们的观念障碍是十分必要的,也是本书研究的重点之一。 如何建立法人所有权制度?其途径是什么?其法人所有权制度建立后如何运作,如何将法人所有权与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等等,也是本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
《民法物权论》讲述了:著者自任职于“法院”(一九五五)后,有缘在司法官训练所、台大、政大、东吴、辅仁、中国文化等大学讲授民事诉讼法(一九五六迄今),以“法院”民庭代表资格,参与民法总则之修正(一九七四-一九七九),受司法官训练所聘为民法物权讲座(一九六四-一九七九)。对此三门法学,长期历久钻研,兼顾理论与实务,将思考及经验,撰著成书,深入浅出,易读易懂。惟两岸法制不同,文字表达方式,亦有出入。读者如能备有台湾版之六法全书(各种法律条文)及法学辞典,则更易了解。著者生平事迹,曾经同班同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教授谢怀拭先生于一九九九年以寿辰贺辞方式简介(附后),请读者参阅,不赘。
本书是一本关于德国物权法实体土地法方面的译著,章节内容层次清晰、译文准确精当,在版式、内容上与德文原书对照、统一,系统地展现了德国物权法在实体土地法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解释,突出地体现了德国法律严谨、系统、富有逻辑的特点,并能够让我国相关研究者清楚地看到德国的物权法关于实体土地法是如何规定的。
王立志的这本《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针对我国目前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的立法存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严谨、深入的研究。本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视角,在坚持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同时,阐释了船舶物权实体法通过登记程序法实现的程序进路,探讨了不动产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与程序差异,分析了现行船舶登记程序规范的立法与实务问题,并对各国(地区)船舶物权登记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实务,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体例、结构和立法原则问题作了详尽剖析,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理论架构和制度体系,提出了《船舶物权登记法建议稿》,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