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对自己的个人信息,享有财产权吗?网络平台利用我们的个人信息攫取商业利益,为何我们自己却不能从中获得任何收益?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确立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后,这些问题成为我国数字经济发展过程中亟需回应的现实问题。 国内实务界和学术界从竞争性权益、用益权、数据资产权、权利束、数据服务合同利益等视角提出数据财产权建构的可能性方案,这些解决方案在本质上承认了一种制度发展趋势:技术革命正在逐步消融传统的所有权概念,数据无法被排他性地占有,注册、付费、订阅等产业服务模式推翻了数据所有权的实践基石。那么,在新时代,我们又当如何面对这种 所有权终结 的趋势呢? 本书在企业数据权益和个人数据权益的博弈中,选择了从数字时代的个人财产权切入,审视其概念危机和内容异化。相较于直接提供所有权补
本书为“教你打官司丛书”之一。书中采用以案说法的形式,运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根据*的法律规范深入浅出地解说公证与律师事务法的法律问题。每个案例都由“事情是这样的”、“律师专线”、“法律规范”和“专家释惑”四个部分构成。其中“事情是这样的”旨在简要介绍法律问题的事实背景;“律师专线”是从律师实务的角度指明所涉法律问题,判断问题处理得对错与否,为当事人妥善解决此类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技巧;“法律规范”是摘录与案件有关的核心法条,为读者指明解决问题所援引的法律依据;“专家释惑”则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更专业的阐释与介绍。有些案例还附有“联系本案”的内容,为读者防范或处理相关问题进行提醒。
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的一体化作为我国物权立法的一个创造,它在给我们带来了一个新的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许多需要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课题。面对这些课题,国内学者存在明显的分歧乃至对立,这种分歧和对立在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困扰的同时,也在提醒我们,要妥善处理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这一本身就 蕴藏甚多疑义 的物权变动模式所涉的基本问题,就必须对其体系整体有一个更为全面的认识和理解。《准不动产物权变动规则体系研究》的一个主要研究目的即在于此。
公私法接轨的问题在国外早已引起学者的研究。但当下中国民法学界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均没有对物权法中的公私法接轨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论著。对于物权法领域中公私法接轨问题的研究,在我国基本上还处于待开垦的阶段,本书出版会及时填补这一空白。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将依据公私法关系的一般原理,界定有关物权的公私法规范的界限,厘清物权制度在不同层次上的法律构造及其意义。据此,希望为公私法的体系化、合理化在物权法领域的实现,提供有说服力的论据。 在实践中,针对我国《物权法》及其他被公法工具化的物权制度,有效界定其规范属性和转化机制,完全可以为司法实践、相关立法提供指导。 《物权法领域公私法接轨问题研究》为我们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的合作项目《罗马法宇共同法》丛书的项目之一。
本书是一本关于德国物权法实体土地法方面的译著,章节内容层次清晰、译文准确精当,在版式、内容上与德文原书对照、统一,系统地展现了德国物权法在实体土地法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及相关解释,突出地体现了德国法律严谨、系统、富有逻辑的特点,并能够让我国相关研究者清楚地看到德国的物权法关于实体土地法是如何规定的。
1.直面问题的基本思路 紧紧围绕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常见问题,想读者所想,急读者所急,*限度地用法律帮读者解决生活、工作中的难题。 2.权威完整的法律文本 法律出版社有五十五年的专业法律出版经验,能确保文本的权威准确。完整地给读者呈现法律文本,法条之间不穿插影响整体阅读和把握的注释、案例等附加信息。 3.易发常见的实用问题 就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碰到的难题,聘请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精心挑选,细致解答。 4.方便可查的附录资料 附录有相关的索赔流程图、常用文书、法规索引等资料,便于读者使用,也为读者进一步解决问题提供思路指引。
本书是关于物权表征方式之公信力的专题研究,全书从物权表征方式与公示,公信原则的关系入手,区分特权的静态“表征”与动态“公示”,阐明二者与公信力之间的联系。随后,探讨了公信力承认之基础,以及不同特权变动立法模式之下,公信力的不同体现方式。在此基础上,本书集中笔墨对公信力的具体构造予以展开,详细分析了作为公信力之体现的善意取得制度。后,探讨了公信力与物权行为无因原则的关系,从立法论的角度,主张以公信力替代无因原则,以建立保护交易安全的弹性框架,并建议采行要因形式主义的特权变动立法模式。
物权制度是专门规定确认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的法律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称《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中国物权制度的构筑和完善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本书按照《物权法》的体例结构,以《物权法》的立法规定为主线,系统地分析了物权制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并实现了立法内容的解释与基本原理分析的结合。突出了《物权法》的中国特色,全书紧紧围绕中国物权制度而展开和阐述。 重点突出,条理清晰,结构完整,逻辑严密,既具有理论深度,又具有实用价值。 全书分为五编十六章。具体包括:编:物权法总论(包括物权法导论、物权的一般原理、物权变动);第二编:所有权(包括所有权概述、不动产所有权、共有);第三编:用益物权(包括用益物权概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
在阶级社会中,私有财产权是人之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是人的生命权与自由权的必然延伸,也是生命权与自由权的一种保证。著名的英国政治哲学家洛克有一个重要的政治观点就是:“政治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私有财产,没有财产权就不可能有正义。”[1]百姓对国家政治的*热情就是源自他们对自己财产权的享有而表现的终极关怀,建设社会主义创新型国家仍离不开对私有财产权的价值认可和法律保护。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发展,公民私有财产的形式和数量都在不断增加。2004年宪法修正案正式将私有财产权保护写入宪法,而后《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先后出台,私有财产法律保护的力度进一步提升,客观上也促进了中国经济的腾飞和崛起。但是我们清醒地认识到,我国关于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环境并不乐观,I'n-J题的关键不在于私有财产法
1、权威文本 书中收录的法律文件均为经过清理修改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标准文本,修改的条款均按照修改决定进行了相应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确保法律统一与准确适用的*文本。 2、专业解读 由国务院法制办等立法及司法机关专业人士负责对法条、专业术语以及司法难题进行权威解答,帮助读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条文含义。 3、简约实用 每个分册都撰写有适用导引,重点提示立法动态及适用重点、难点;应用部分可依据目录予以查询;配套相关规定,便于读者查找适用。 同时,第四版还在第三版基础上结合*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对法律做了更为实用的解答,并根据读者的要求在 应用 部分增加*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使内容更加充实和完整。
人类生活事实,不能一日离开物质资料:故物质资料者,乃人类生活之要素也。上古之时,人类以渔猎游牧为生,地广而人稀,财货委弃于地者,可以取之不绝,用之不尽,故物资私有之观念,无从发生。
《德国民法典》的精华在于设立总则编,总则编中卓越的成就在于创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制度中突出的成就在于创立物权行为理论,而物权行为理论中精深、抽象、玄妙之处在于其无因性。德国比较法学家茨威格特和克茨称其为"德意志法系的典型特征"。可以说,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是德国法的*成就,也是民法学界争议多、*的问题之一。争议的意义已超越了该理论本身,从民事理论建设方面,对它的深入研究不仅标志着中国物权法理论的成熟,而且将深刻影响我们对于德国法系民法基本理论的理解和掌握;从民事制度建设方面,它关系到中国物权法许多具体制度的设计,而且关系到包括债权法在内的其他制度乃至于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和制度的设计,只有正确解决了*抽象性的物权行为无因性问题,才能解决诸 如物权变动规则和原则、不当得利、公示公信、善
紧扣需要:用丰富案例和疑难解答,帮读者轻松掌握纠纷解决法律知识。文本标准: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并标明公布文号及实施日期。内容实用:由专业人士精心编辑。通过图表、应用脚注等方式为纠纷解决提供全方位信息。 快捷有效:实用附录和图书内容完美搭配,有效避免读者在解决纠纷过程中走弯路。 后续互动:如有疑惑欢迎与我们联系,实现读编互动。
本书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结合日常生活中的常见物权法律纠纷,收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根据物权法的章节条款予以分类整理。 法律条文 本书收集整理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表容涉及不动产登记、物业管理、共有、相邻关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以及留置权等诸多物权法律制度。 案例解读 本书结合常见物权法律纠纷,编写典型案例及精要评析,并收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等有关纠纷解决的规范性文件。 文书范本 本书收集整理商品房买卖合同、汽车买卖合
本书首先通过三条路径达到对财产权的一般性认识:条路径。通过对两大法系制度考查得到一种制度性的认识;第二条路径,通过从动物——孩童——人的一般思维这样一条路径去考查财产根本因素;第三条路径,从理论层面去探索财产权的规定。通过上述三条路径的考查,从而得到了财产的一般要素,然后通过对财产权进行演绎,并得到其中的一种结果——无形财产权,并对无形财产权的内在本质和规定性、法律关系等理论问题作了简要的分析。其次,对无形财产权的价值进行了分析:这表现在作为主体的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需求,以及作为客体的法律不断地变化以适应主体的需求,通过对无形财产权法律价值的分析来说明无形财产权存在的正当性。再次,按照不同的标准,对无形财产权进行了几种基本的分类:无形公共资源权、行政确认创造性成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特点: 权威出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 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 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我国是一个现代化后发国家,闭关锁国、拒斥某些人类文明发展的共同成果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史上可谓教育深刻。从本质上来说,财产征收、行政补偿是现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因而相对来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关于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我国台湾地区与大陆同根同源同文化,但在法制建设方面沿袭德日较多,无论是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还是制度建设方面都积累了一些经验。因而我国台湾地区的经验将为我们开展财产征收、行政补偿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不可多得的经验素材。 在我国,统一的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制度还未建立,但是直接约束财产征收、行政补偿实践的规范文件并不少见。这是我们的优势,也是我们的不足。如何以先进的理念作指导,并在借鉴和学习的基础上,绘制出一个反映
中国房地产法律实务研究论坛是由西南政法大学、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共同发起成立的专业、务实、多元、面向全国的房地产法律研究平台。 本论坛致力于全方位、多层面、深层次解析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各项法律制度及实务问题,通过透视、研究房地产市场法律实务中的热点、敏感问题,为从事房地产法学理论研究的学者提供实务素材、为从事房地产实务运作的实践者提供专业指引,为房地产立法与司法部门提供可靠、有效的参考意见,以促进实务界与房地产立法和司法领域的高效互动,推动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法治化、现代化历史进程。
王立志的这本《船舶物权登记论——实体法实现的程序进路》针对我国目前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的立法存在的理论与实务问题进行了系统、严谨、深入的研究。本书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视角,在坚持程序法独立价值的同时,阐释了船舶物权实体法通过登记程序法实现的程序进路,探讨了不动产登记与船舶物权登记的实体与程序差异,分析了现行船舶登记程序规范的立法与实务问题,并对各国(地区)船舶物权登记立法进行了比较研究,结合实务,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体例、结构和立法原则问题作了详尽剖析,在上述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了关于船舶物权登记立法的理论架构和制度体系,提出了《船舶物权登记法建议稿》,对我国船舶物权登记立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实用版)(*版)》特点: 权威出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 精选法规 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的解决提供密切、直接的条文规定; 专业解读 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实用附录 提炼法律流程图、诉讼文书、办案常用数据等内容,大大提高处理法律纠纷的效率。
《实现担保物权实证研究》着眼于《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实体法与程序法相衔接的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以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的丰富案例素材为数据来源,从中精心选取新《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全国各地基层****审理的较为典型的有代表性的或者具有争议性的51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而以这些案件为基础,提取案例中担保物权实现存在的普遍性问题,依据****作出的裁定书,在对案件案情、裁判结果进行简要、全面介绍的前提下,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从申请、管辖、审查、保障、裁判及综合问题等方面进行全方位地评价、分析,以期有助于读者对实现担保物权非讼程序立法意旨的理解,从而切实满足基层****审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需要,进而推动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审判工作的良性发展,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实现担
案例评析篇:精心选取土地矿产争议典型案例,涵盖目前所有土地矿产争议的热点问题,由国土资源部法律中心的专家深入分析解决方案,触及现行法律规范盲点,有效补充法律漏洞,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指明方向。实务操作篇:涵盖国土资源部*部门规章的新政解读和实务疑难问题,组织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解答实务操作中面临的困惑,提供切实可行的操作建议,为土地矿产实务工作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附录:全面收录土地矿产方面*常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为处理个案提供权威法律依据。
物权登记在整个物权法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物权登记错误救济法理复杂,横跨私法与公法两大领域,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衔接,牵扯行政权和司法权的配置,关系静态安全与交易安全的选择。作者认为,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包括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包括物权请求权的救济和债权请求权的救济。登记物权的善意取得要求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撤销错误的登记行为,充分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从物权登记到民商事登记,从物权登记错误救济到民商事登记错误救济,需要一系列顶层的制度设计。作者进一步认为,未来立法应当强化民事救济的功能,限制行政救济的适用范围。设立隶属于国务院的民商事登记局,设置通过国家司法资格考试的民商事登记官制度,是远期改革的重要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