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在抗战以前。乃因参考书遗留家乡,焚毁无余,待欲尽力搜求,设法将资料弥补,奈抗战频年,播迁各地,此点竟元从办到。出版之事,图之久矣,兹者终于刊印,亦算了却心愿。但历历年拼凑,虽略有心得,究不能补原始之缺于万一,殊引为怅耳。
史尚宽先生自序,民法中,债编最为错综复杂。债之通则,为债法理论之总汇;而各种之债,则为理论及适用之经纬。自民国四十三年拙著《债法总论》问世以后,本拟即着手于《债法各论》之写作,惟以关于物权著述甚少,特将《物权法论》提早完成,于民国四十六年元月出版。旋即从事各种之研究,阅三载有半而成斯书,名曰《债法各论》。其研究方法一如关于债总、物权,远而取材于瑞士及德、日、法诸国之法典、判例及原著,近而依据我民法之规定与国情,并体察各个契约之物性与谋公私益之调和,比较综合,损益斟酌,以为立论之准绳。在我为民商合一,各种之债,诸如行纪、仓库、运送营业、承揽运送,涉及德、日等国商法之内容者,颇多。因时势之进展、德、日商法法典,均有重大之变更,而瑞士债务法曾有不少之修正(尤其保证债务已变更其原来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全部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全部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
社会生活形形色色、千奇百怪,立法者本来就无法一网打尽,而仅能弱水三千取一瓢饮,择要有名契约化,其余均仍须善用契约自由原则与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然而,在契约一般法律原则方面,依在债之一般理论下之契约法理论及抽象空洞化之思考模式,非唯使法律学习与其主要规范对象之生活事实脱离,也无法培养解决问题之能力,更无法彰显契约法律原则在经济生活法律规范上之独特地位。更有其甚者,契约一般法律原则究竟仍须适用在个别契约上,一旦制定法所揭橥之契约一般法律原则运用到实际交易、与交易习惯南辕北辙,或与当事人契约之约定内容有差距时,在国际商事交易、与国际间多数人共信共守之契约法原则不同时,制定法削足适履式的法律适用,是否可能反而抵触以当事人约定为基础之契约自由原则,不无斟酌余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因专业技术性强、牵涉主体多、法律关系复杂、争议焦点繁杂等特点,成为民商事案件中疑难案件类型之一。第五工作组从诉讼和仲裁当事人的角度,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的争议问题归类成六大部分,分别为:同主体与诉讼(仲裁)主体、合同效力、工程价款、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工期延误与索赔、工程质量与保修,对建设工程诉讼与仲裁中的证据内容进行逐条解析,具有较强的实务参考价值。
本书围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及其解释,参酌比较法上的相关经验,并结合诸家学说与有关判例,对现行立法和现有学说展开详细评析,最终提出判定违法合同效力的基本路径,即:(1)对违法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的发现;(2)基于比例原则对违法合同所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与当事人的私人利益进行权衡,看是否应当将合同判为无效。此外,本书还对违法合同无效后的缓和问题展开了探索,论证了对无效合同作缓和处理的基本原理和主要规则。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行政合同中既包含了单方权力因素,又蕴含着双方合意因素,这是行政合同与单方行政行为、民事合同的本质区别,也是行政合同价值所在。可以说,行政合同是权力行为与合意行为相互“嫁接”的产物,因而堪称公私法的“混血儿”。本书紧紧抓住行政合同之肯綮—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一体—对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进行深入探讨。对于行政性与合同性的统筹考虑,试图用行政性与合同性之瓦砾建构起行政合同争议司法审查制度的大厦,是贯穿于本书的一条主线。
本书的作者大部分是来自知识产权审判线的法官。有的法官可以说是我国知识产权审判的开拓者,属于伴随了知识产权审判设立以来整个发展过程的资深法官,其中不少案件为其亲自承办:也有在大学或科研院所里已经充分汲取了知识产权理论营养,学有所成后投身知识产权审判的学者型法官,他们通过其自身的不断努力,已经将所学的理论与司法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正在成为专家型法官;还有担任了相应的职务后,仍然对知识产权审判痴迷不悔的领导者。大家相聚在一起,致力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判解研究之路。 书中收集的不少案例本身就在全国范围内有的影响。作者力图通过对专门召集的专家论证会的总结,特别是对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法院司法解释,甚至是国际公约能否适用该案件的评析,阐述了法官“造法”(“造判例”)的依据,
债务人的躲、拖、推、磨是不是让您无计可施,法律意识的缺失、纠纷解决的困难是否让您进退两难?本书针对企业收款管理与催收中的种种问题,为您提供了一套完整的收账方法和技巧,同时融入了大量与讨债相关的法律知识,堪称催款讨债的实战利器。 本书行文力求简洁,深入浅出,少讲理论,多谈做法。在谈论讨债技巧部分,从债款的事前控制谈起,根据不同的行业,不同的欠款人,制定了几十种催款技巧。在纠纷解决部分从签订债权凭证到掌握讨债时效再到一些安全的判例,更是将理论与实务操作进行了充分的结合,是一本难得的催款手册。
本书将行政合同过程研究分为三个部分,共十章内容。部分主要是介绍本书对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功能等的基本理论逻辑,并概括介绍行政合同的过程论视角。第二部分对行政合同缔结、履行、终止,以及信息公开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开展全面、动态的考察,始终贯彻“依法行政”和“契约自治”精神的统一,能为丰富多样的行政合同实践,提供民法和行政法分歧的现实理论解释。第三部分主要是站在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延长线上,以附录资料形式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行政合同专章提出修改建议,并整理提供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经典案例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素材。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本书将行政合同过程研究分为三个部分,共十章内容。部分主要是介绍本书对于行政合同的概念、性质、功能等的基本理论逻辑,并概括介绍行政合同的过程论视角。第二部分对行政合同缔结、履行、终止,以及信息公开和事后救济的全过程,开展全面、动态的考察,始终贯彻“依法行政”和“契约自治”精神的统一,能为丰富多样的行政合同实践,提供民法和行政法分歧的现实理论解释。第三部分主要是站在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延长线上,以录资料形式对《行政程序法》(试拟稿)行政合同专章提出修改建议,并整理提供行政合同过程研究的经典案例作为进一步研究的基础素材。
本书是技术合同签订实务的专门性著作,作者是长期从事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技术合同法制建设的专家。本书从原理上解释技术贸易的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掌握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本书简明通俗,注重实务,对实践中签订技术合同有指导作用。 本书可供科技界、经济界、司法界、技术经纪业以及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者阅读,也可作为高校有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
民法为众法之基。私法固不待论,欲治公法者,亦应对于民法有相当了解,而后可得其真谛。民法中尤以债法为最重要部分,而债之通则实为债法理论之总汇。忆自民国十九年民法公布施行以来,已经二十余载,其间虽有不少民法著述,然较之德法诸国,相去尚远。美国人庞德为兼通英美法及大陆法之名法学家,对于中国法律亦有研究,曾誉中国民法典为先进之法典,可惜尚少精神渊博之巨大著述及注释以宏其用。良以民法关系错综复杂,远非他法可比,非将融会贯通,难以运用。著者于立法院成立之初,即忝任民法起草工作,该法完成后原拟从事此项著述,惟以当时其它法典及重要各法尚待完成或修订者甚多,其实有所不许。参照瑞士德国及法日诸国关于民法原著,分别探本索源,综合研究,衡以中国民法规定而定取舍与变通,虽多采择各国学说与判例,而因应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书是技术合同签订实务的专门性著作,作者是长期从事技术市场理论研究和技术合同法制建设的专家。本书从原理上解释技术贸易的法律关系,指导当事人掌握签订技术合同或技术合同示范文本的规范。本书简明通俗,注重实务,对实践中签订技术合同有指导作用。 本书可供科技界、经济界、司法界、技术经纪业以及技术市场经营与管理者阅读,也可作为高校有关专业的教学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