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书理论联系实际地研讨了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保障、合同的保全、合同的担保、合同的转让、合同的变更与合同的解除。 该书的特色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论辩色彩浓厚;二是法条、原理和案例评释相结合;三是解释论为主,辅之于立法论。有话多说,无话不说,话少少说,也是事实。 作者在本书中回应专家学者的质疑,修正不合时宜的看法,坚持自以为是的意见,反驳未见允当的批评,展开力所能及的论证。这使本书显现出十分浓厚的论辩色彩。
本书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探讨了民法典制定进程中合同法与民法总则、物权法、侵权法之间的协调问题。 卷重新探讨了合同的概念和分类、合同上的请求权与其他的债权请求权的关系、合同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当代合同法的新发展、合同的相对性与利他合同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本书还深入研究了合同成立中的强制缔约、电子合同和缔约过失责任等问题,以及合同的形式、合同的条款和分类、合同内容的解释和合同的效力等重要问题。
本书详细论证了合同法分则的相关理论,对合同法中的几种重要的合同类型进行了分析。作者认为,应当区分合同履行与清偿、给付等概念;合同履行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信履行原则,并对种类之债、选择之债、连带之债、不可分之债、向第三人给付以及第三人给付等特殊之债的履行,进行了全面而详尽的探讨;我国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结合。作者指出我国不应采纳德国法中履行不能类型化的观点;不应该设立独立的瑕疵担保制度,而应将其纳入违约责任的范畴;基于违约的请求权应当在债权请求权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作者还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合同转让与终止、不安抗辩与预期违约的关系、我国《合同法》确定的违约责任形态、责任形式,以及代位权、撤销权等合同法中的重大疑难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本书根据《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的司法实践经验和学说的发展,并在借鉴国外合同法领域的近期新研究成果和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合同法分则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本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探讨了合同法分则的体系、功能以及发展,对《合同法》规定的15类合同,即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问合同的概念、特征、效力及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并对合同法分则的完善提出了一些独到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