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法律文件解读》以"解读"为重点,通过对*出台的商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重要地方司法业务文件进行解读,为广大读者学习理解*法律规范、正确贯彻执行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提供全方位的法律信息平台。本辑设置了"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文件与解读""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性文件与解读""司法实务问题研究""新类型疑难案例选评"等栏目,具有较强的资料参考价值和实务指导性,适合广大商事法官以及其他人员学习参考。
《内幕交易罪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研究》通过对内幕交易犯罪主体问题、行为客体问题、犯罪行为模式问题、情节严重认定问题地研究,与域外一些国家的立法规定、司法认定标准进行对比分析的方法,试图对证券内幕交易客观构成要素若干问题进行细致地阐述,并对其各个要件要素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之建议。
杜亚敏、李安祥主编的《酒店法律事务理论与实 务》从酒店设立开始,重点讲解了酒店在日常经营、 管理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常见法律问题。本书章为 酒店法概述;第二章为酒店设立、变更和解散法律事 务;第三章为酒店的星级划分与评定制度;第四章为 酒店的组织机构;第五章为酒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法 律关系;第六章为酒店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第 七章为酒店合同法律事务;第八章为酒店安全生产法 律事务;第九章为酒店的财务、会计和税收缴纳法律 事务;第十章为酒店法律责任;第十一章为酒店涉外 法律制度;第十二章为酒店的社会责任。本书可以作 为高等院校的旅游专业、酒店专业等专业的教材,也 可为酒店业、旅游业从业人士所使用。
《法学课堂***法规精编之经济法》编者正是基于这种考虑,对经济法的规定进行了梳理和筛选,并运用一种贴心的、统一的体例安排,以求完美诠释“益友”这一身份——思读者之所思,解读者之困惑。《法学课堂***法规精编之经济法》并未收录所有的经济法法条,而是抓住重点,仅收录了部分法条,这与其他相关图书略有不同。《法学课堂***法规精编之经济法》重点突出,体例独特且不失传统,分类清晰,编排科学,且便于检索。
学习和研究仲裁法,重要的方式之一即是研读案例;从事仲裁实务,有效的方式之一,也是研读案例。遗憾的是,迄今为止,国内的相关案例集或者只是收录了仲裁机构实体裁决,或者是少数程序案例夹杂在实体案例集中,或者是少数司法部门的判决零散见于有关刊物,又或者是收录了国外的部分案例。而且更为重要的是,这些案例的收集,没有时间性、连续性和实用性,没有专门的人员从事这方面的工作。于是,对于研究者或实践者而言,想寻找和利用案例,却缺乏一个系统、实用且明确的指引。
本书是有关商法学中一些基本问题的研究。内容上不仅涵盖了市民社会与民商法的关系问题;商法的概念、性质与特征问题;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问题;商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问题等宏观性、基础性的问题,还包括商主体制度、商行为制度、商业名称制度以及商法的实施等具体的制度研究。
21世纪法学研究生参考书系列。 本书开篇以导论方式就商法学研究所面临的热点问题作了概貌性梳理与提示。全书主文分上中下三篇,分别就商法的价值、源流及本体之基本问题作了颇为深刻的理论探索。关于商法的价值,本书以浓重的笔墨对商法基础理论研究的动因与价值、商法的独立性、中国商法的时代价值等作了深入反思与总结,能够使人直观地感知到中国商法研究的现状与使命。在商法历史发展线索方面,本书力图给人一种更为全面但又不面面俱到的介绍与挖掘。在商法的语源及含义、商主体、商事人格权、商行为、商事裁判的示范法效力等商法本体性问题方面,本书以相对超脱于传统商法制度与理论的立场,就相关问题的内涵作了深入的制度解读与理论重构,使这些往往不为商法学界所关注的基础而又核心的问题的理论价值得以凸显。
本书是四川大学法学院集刊的第15辑。本集刊创办于2009年, 每年出版两辑, 以“发现和培育有创意的民商法学术思想幼苗”为己任, 对稿件创意的要求有时甚于理论程度, 并要求一定要关注民生。近十年来, 该集刊不断发掘能够及时服务于社会的各种民商制度创新课题, 一以贯之地坚持力戒“无病呻吟”或“为标新立异而标新立异”的争鸣, 实实在在地为中国民生和实业提高效率、为社会生活多元化发展提供制度多样化供给而不断探索。
2009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无救济则无权利”,侵权责任法获得通过,填补了中国人的很多“权利空白”。使许多曾经为之困惑的人们有了一部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行动指南”,可以从中寻找答案。 这部包括12章节的法律,涉及了民事权益的诸多方面——生命权、健康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不仅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内容,还明确了产品召回制度、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并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侵权责任法对于日常生活十分重要,因为侵权责任法是在“动态”地保护公民权利。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企业集团是顺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而导致的企业由单一形态向联合形态演变的必然结果。在世界范围内,企业集团都是不争的事实。在企业集团内部形成了统一管理权,借助于这种统一管理权,就可以更有效地实现企业之间资源的分配,提高生产与经营效率,促进企业技术更新。正因为如此,经济学家早已着手研究企业集团现象。集团经济研究已经成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各国目前对关联企业与企业集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法、会计法以及证券交易法当中。而公司法对企业集团与关联企业的调整,则是企业集团法制的核心内容,因为它涉及独立企业之间的责任限制与管理权转移问题。传统公司法以责任限制原则以及单一公司自身的利益原则作为基础,然而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尤其是企业集团的出现,则对上述原则带来了新的研究课题。本书选择企
本丛书从洋洋数万篇论文中取其精华,分门别类。所收论文概以作品本身的学术影响作为入选标准,其内容或对法学争论有独到见解,或对法律新问题有创见,或对现行法律有精辟剖析,或介绍外国立法例和学理,而不论作者的年龄、地域、职业和身份。各选辑论文的编排,力图按其探讨主题,依照各部门法的法条或教科书的章节顺序分列,不考虑论文发表的时间,概不涉及作者的辈名。各篇论文均在其题目之下对作者的简历和主要学术 成果略作介绍,并在文末注明论文出处,供读者进一步查考。
本书有这样几个显著特点: ,能够理论联系实际。本书依据现实需要把选用法条与参照案例结合起来,理论联系实际,有针对性进行阐释,书中在选用法规和案例时都是较为典型,案例分析容易理解,引导读者深入分析,灵活运用所学理论与法条。 第二,体例较为新颖。本书把规范阐释、关联理论、典型堞例、法规链接等内容连接到一起,使读者能够对条文的内涵、相关理论有个较为全面的了解。 第三,重视对法律思维的培养。全书侧重培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对四部分内容的整体把握,使读者对法律思考方法有个基本了解。 第四,热点条文剖析与基础理论阐释相结合。书中有公司法、证券法、保险法的法条解释,是当前商法中的研讨热点和主要内容。
代理权并非抽象的制度,而是基于交易生活的实际需要。代理权依其发生原因之不同,有意定代理与法定代理之别。经理人通常担任决策并指导企业经营者企业之经营。实务上重要之经理人,非公司经理人莫属。公司经理人行使经营权是为经理权。
本书以选取与日常生活和教学关系密切的常用法规,以这为核心,将与其相关联的法律法规分类汇编,*限度的突出列图书折实用性与易用性本系列有以下主要特点:(1)权威专家导读:由立法机关相关专家撰写该主体核心法规的导读,帮助读者对每一个法的精神与精髓有易深入的理解。(2)附加法条主旨:主体核心法规附加条旨,且将条旨标明于目录之中,读者通过目录即可快速领会核心法规涉及的法律问题。(3)关联法规精选:关联法规是某一方面对文体核心法规的深入和细化规定,采取分类编排,其与主体核心法规的关系一目了然,便于读者查找。
本丛书的宗旨是,从我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判例学说,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重大法律问题,为我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我国民商法理论水准,培养民商法理论人才。 本丛书将每年出版三卷,每卷60万字。内容包括:一、法学方法论;二、专题研究,包括民法、商事法、域外法;三、判例研究;四、硕士学位论文;五、博士学位论文;六、域外著名学者精典论著;七、重要立法资料。
在我国未来的民法典中应如何安排债、合同、侵权行为等内容,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理论问题。本书循着债的概念、债的体系及债法的体系的研究思路,对这一立法问题给出了明确的答案:未来的民法典应当设立债法总则.以统领形形色色的具体债的关系。本书创新之一是提出了新的债的分类法:典型之债与非典型之债.将债的立法问题置于这一新的分类基础之上,阐述了非典型之债的客观存在对于设立债法总则、构建完整债法体系的意义。
“商法为民法的特别法”是一种在“商法独立性”争议下被民法学者和商法学者都广为接受的折衷观点。但是,面对日新月异的商事活动,商事法律纠纷无论是从法律关系、主体还是行为上都远远超过民事案件的复杂性,在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的立法思路或审判思维都还带有深深的民法思维的逻辑烙印背景下,正确认识商事活动的本质,对于商事主体施加正确的法律约束似乎还无法全面实现。因此,本书希望从商事活动的基本规律出发,通过案例和基本理论的比较、剖析来论证商事法律规范的自身价值、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厘清我国民(商)法界对于商法自身独立性的某些片面理解和误区,还原商法的本质含义。
建立民商事中立非政府监管机制的必要性,民商主体对民商活动具有天然的自我调节能力,只有在利益严重冲突时才需政府介入来形成理性的法律秩序。不过,无论是自我调节还是政府干预,都需要有一定的监管机制。 民商事活动的监管,可分为政府监管和非政府监管。与行政登记等政府监管不同,非政府监管主要由作为“民商法人组织”的评估、评级、会计、审计、鉴定、监理、公证等具有中立性的民商机构承担。在探索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道路时,我们不能忘记我国实行的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市场经济体制,国有主体和行政主体常常是同一的,国家对其他市场主体的行为管理有着直接干预的传统。因而,我国比其他私有制市场经济国家更需要建立中立的市场交易行为非政府监管机制。毫无疑问,重大民商事行为的现场中立监督和社会监管
不知结构,何以知权利?不知权利结构,何以知商法? 本书的权利结构理论,与《商行为程序研究》、《商法原理重述》一起,构成了商法基础理论的三重探索。这三个理论或许能重构商法的基本原理。 从此以后,商法不再局限于商主体与商行为的二元结构,它有了自己独特的权利理论。 本书的权利结构原理或能为古老的法律关系理论带来新的生命力,本书的契约群理论、契约链理论或能为商法分析契约问题开拓与众不同的领地;本书在宏观权利结构方面的初步探索或能引发一门新的私法学——“宏观私法学”;本书的权利结构决定权利功能与性质的论断,或能有力地质疑此前的利益说、资格说等各种权利本质说,并生成一种新的权利本质说:结构说。 本书的权利结构原理,可能改变商法的基本原理,也可能改变整个权利法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