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从企业生产经营中有可能、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出发,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由法学专家、实务人士及专业法律编辑,进行专业且通俗易懂的解答,主要涉及: ◎企业的创办与登记; ◎股东等人权利义务;◎企业事务执行 ;◎企业合法经营; ◎企业分立与合并;◎企业破产清算;◎订立与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常用合同;◎信贷担保;◎企业税务;◎知识产权;◎国际贸易; ◎企业行政办事; ◎企业公证;◎企业民事诉讼;◎企业仲裁
《*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之一,于2001年出版发行。自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订以来,我们先后于2006年1月、2010年7月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了修订。其后,2013年全国人大又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2010年12月,针对公司法司法审判实践中的问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基于此,为全面反映我国公司法立法的*动态以及公司法理论研究的*成果,适应教学的需要,我们决定对《*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法学教材:公司法(第四版)》进行修订。本次修订增加了自2010年以来《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公司的新规定,同时结合实际对相关内容
《董事会权力法律制度研究:理论与规则》主要运用分析法学的方法,抽丝剥茧,揭示了董事会权力的法律性质,即公司团体内部特殊法律行为和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在论证过程中,作者实现了从法学理论角度,将董事会权力的内容、公司机关分立原理、董事会决议效力规则以及公司意思形成机制多元化等公司法的核心理论问题,与法人制度和理论的统合分析,充分演绎了商事组织架构和法律规则的精奥之处。本书对公司法理论研究和实务运用都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书是胡利玲在她的博士论文《困境企业拯救的法律机制——制度改进的视角》基础上进一步修改而成。作者在书中以制度改进和多元机制构建为主线,对既有经验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和理性评价,并在国内首次对预先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全书思路开阔,论据翔实,论证严谨,立论精当,是一部优秀的学术专著。它的面世,为我国破产法学的繁荣和破产立法的进步带来了新视角、新思维和新资料,实为可庆可贺之事。 本书以制度改进为视角,以公平与效率价值兼顾、司法干预与私法自治结合为主线,对既有的法律拯救机制进行了总结, 并在此基础上对新型机制——预先重整程序进行了分析,试图为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提供新的制度选择方案。本书的核心内容包括五个部分。
本书通过税务、质量、环保、安全生产等监管部门近期出台的信用监管的法律要求,全面梳理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建立企业信用法律风险管理清单,帮助企业识别法律风险,强化内部管理,消除经营隐患。全书分为总论和分论,总论概括介绍了法律风险管理的基本知识;分论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税收征收管理法》、《劳动法》、《合同法》等40余部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风险、财务管理风险,企业设立、变更、终止风险,合同管理风险,公司治理风险,知识产权管理风险,人力资源管理风险,运营管理风险,健康安全和环境保护风险,企业文化和社会责任风险,建设工程施工管理风险,旅游管理风险等内容。
本书主要探讨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方面的相关內容,除概述部分阐明相关概念与研究范畴外,主要包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在基金法制体系中的价值与定位、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的原则、方法以及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中股东(股权结构、股东资格)、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督察长)、基金经理(经营层)相关问题的研究与分析。
公司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公司法施行以来,对于推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逐步完善,公司法也随着时局而更迭。但毫无疑问,1999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目的是支持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以促进高科技产业发展的,仍然无法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难以满足社会资金的投资需求,难以满足建立社会信用制度、维护交易安全的需求。 本书在体系结构上,既忠实于新公司法的立法体例。又合理地融入了公司法教学理论体系,突出了对公司法新制度的理论阐释,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在内容上,既注重反映公司立法的*成果,又注重以案释法,解决公司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强化本书的实用性。在研究方法上,
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国家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在几乎所有的市场经济国家中,中小企业都构成了企业的主体。中小企业在促进国民经济增长、协调地区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缓解就业压力、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自身固有的与生俱来的缺陷——投资主体过于多元化、组织程度差、商事主体独立性不足、政府管理体制不健全、企业之间不平等、融资困难、社会责任意识薄弱——她又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的弱势群体,在生存环境、政策与法律、制度等方面存在众多对其不利的因素。我国已经开始采取多种措施扶植和保护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在众多的措施中,法律因其内容的稳定性、形式的规范性与权威性、效力的强制性而成为中小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研究我国中小企业的相关法律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企业的虚伪和欺骗,使这个原本和谐而又五光十色的社会很多时候变得令人不安。为探究其中的原因,十年前我们开始关注企业、企业家的道德和责任,终把视线聚焦到了企业道德风险这一为经济学家们津津乐道的话题上。与他们不同的是,《企业道德风险的法律防治》的编者李玉梅等是以法学工作者的身份,从法的视角来审视这一现象的,并把观察思考的心得以此书的形式奉献给大家。
全套丛书的内容结合了新公司法及其他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全书力求反映*的立法成果和司法实践,力求体现法律规范的立法原意和实务运用。相信本套丛书的出版对于宣传新公司法、贯彻新公司法会有所帮助。
《纪念中国公司法颁布20周年文集》主要收录了嘉宾致辞;纪念发言;纪念中国公司法颁布20周年研讨会;完善公司资本制度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完善公司经营者责任研究;对纪念研讨的总结;早稻田大学法学部教授上村达男对研讨的总结等。
本书以股权作为财产的流动性和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的关系为线索,论述了股权转让限制制度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兼具人合性与资合性,其人合性体现在股东之间的熟悉和信任成为公司建立的基础,基于这样的基础,股权转让限制制度被股东所采纳。常见的三种股权转让限制手段分别是同意程序、优先购买权和股权购买协议。公司章程中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以合理性为必要,不满足合理性要求的股权转让限制措施应为无效。除了股权买卖以外,股权的质押、股权继承或遗赠、离婚时的股权分割、股权赠与、执行法律所产生的交易及强制执行等均涉及股权转让限制能否适用的问题。违反股权转让限制措施的股权转让合同本身应为有效的合同,但不一定发生股权变动的后果。股权转让限制制度实际上是在股权的流动性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保护之间
资产证券化是直接金融深化的产物,资产信用是资产证券化融资的基础。国际上通行的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有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和特殊目的信托模式,中国在试点阶段采用的是特殊目的信托模式。然而,在欧美和亚洲等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在实践中是一种更常用的模式。当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进一步发展时,特殊目的公司模式会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 各国有关特殊目的公司的立法模式有普通立法和专门立法之分,其中大陆法国家通常对特殊目的公司进行专门立法。特殊目的公司是一个非常特殊的法律实体,在很多情况下是一家“空壳公司”,股东只有一人,资本是象征性的,组织机构非常简单,很少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人员。其经营业务也比较单纯,只限于证券化业务,除此之外一般不得有其他营运行为。 特殊目的公司的证券化业务包括资
本书源自我写于2006年的博士毕业论文。文章撰写时正值现行公司法颁布施行前夕,社会各界参与公司法立法活动的热情空前高涨,特别是理论法学学者提出了结合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改革,将完善公司立法作为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重要部分的思路,对我国转轨体制下公司制度建设、公司缺乏自治、公司治理结构失效等重要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和深刻的总结分析。结合这场讨论,并根据自己专业知识的积累和理论基础知识的丰富程度,我将对公司法自身的关注和对公司法律制度的研究作为基本的定位和目的,从基础理论和实证分析等不同方面探究意思自治在公司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并终以解读意思自治视角下的公司章程为主线完成了本文的写作。可以说,书中的内容和观点是自己从事法学学习和研究以来主妻心得的集中体现。
法律一本通 系列丛书自2005年出版以来,以其科学的体系、实用的内容,深受广大读者的喜爱。2007年、2009年、2011年、2014年,2016年我们对其进行了五次改版,丰富了其内容,增强了其实用性,再次博得了广大读者的赞誉。 我们秉承 以法释法 的宗旨,在保持原有的体例之上,再次对 法律一本通 系列丛书进行改版,以达到 应办案所需,适学习所用 的目标。新版丛书具有以下特点: 1.丛书以主体法的条文为序,逐条穿插关联的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司法解释、请示答复和部分地方规范性文件,以方便读者理解和适用。尤其是请示答复,因其往往是针对个案而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则,实践中具有操作指导意义。 2.丛书紧扣实践和学习两个主题,在目录上标注了重点法条,并在某些重点法条的相关规定之前,对收录的相关文件进行
为了应对全球经济与市场一体化的竞争,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内企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进行跨国经营,“走出去”战略是我国外向型经济发展到一个新的更高阶段的表现,已培育和造就了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跨国公司。然而在实施“走出去”战略中,许多企业遭遇到信用评价的法律制度和技术方法方面的双重难题。从法律角度看,我国目前一方面具备了一些基本的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合同法》等对市场的“诚实信用”原则做了规定;另一方面,市场主体信用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具体,执行不力,各个领域破坏信用的行为屡见不鲜。企业信用环境作为我国国际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投资者衡量我国投资环境优劣的重要因素。良好的企业信用度,可以增强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降低我国
重点条文注解:对重点条文根据立法、司法、行政机关对条文的释义和解读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规定进行精炼、准确的解答,为理解、适用公司法的条文规定提供实用的解读实用问题解答:结合司法实践提炼法律实用问题,并依据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进行分析解答,为处理公司相关法律事务、解决公司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实用的指引实用工具文本:收录企业名称申报、公司登记(备案)等实用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参考样本等实用工具,为处理公司事务性工作提供实用的参考关联法规收录: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电子版免费阅读使用,并持续 新),为处理公司法律事务提供实用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
本书在研究司法介入公司事务限度的基础上,对法定的既有股东权及其司法救济进行体系化的研究。逻辑结构分为理论论证和制度分析两部分。理论部分有两条主线:一条主线是股东权利体系的建构,试图以对股东权利的类型化分析为基点廓清股东权利的基本构架;另一条主线是基于股东权利保护为目的,探寻司法干预公司事务的边界和路径。制度分析部分研究股东的股权确权救济,对股东权利进行类别化分析的基础上,论述股东行使目的性权利的救济、行使手段性权利的救济以及股东退出的救济。
本书分为四部分,从不同角度阐述了营业保护机制的构建与适用。章为重整制度营业保护的一般理论。第二章是全文的重中之重,对营业保护机制重要的营业授权进行了论证。其中,融资手段的授权又是论述的重点。第三章对重整制度营业保护机制下利益关系人的权利限制进行了论述。第四章作为对权利限制的救济,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论述了对担保债权人、普通债权人、利益相关方采取的利益保护措施。
本书提出并详细论证了中国不应引入美国普通法上的控制股东信义义务制度的观点,并指出美国控制股东信义义务规则的产生就是一种错误。本书的理论创新之处还在于,作者提出自然人控制股东与法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以及国家控制股东与私人控制股东义务规则应该具有差异,明确分析控制股东承担义务的相对权利主体,并且详细分析了救济的提起方式,即控制股东是对公司负有的义务还是对其他股东负有的义务,以及与此密切相关的谁能提起诉讼的问题。特别值得注意的是,本书作者全面考察并比较了各国控制股东行为规制的不同方式,即美国普通法上的信义义务原则、美国成文法上的股东压迫原则、英国成文法上的不公平损害原则、英国的Foss v.Harhottle规则的例外、因公平和正义清算公司以及大陆法系的诚实信用原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