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管理人实务指引》以破产法理论为指导,结合作者担任上百家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实践经验,阐述了企业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和破产管理实务中常见的疑难问题,为法律专业人士承担企业破产管理工作提供了详尽的指引。 《破产管理人实务指引》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系破产管理人实务工作指引,内容涵盖破产清算、破产重整(预重整)、破产和解三大程序构建而成的完整破产体系。本部分对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履职工作进行了全场景、全流程的刻画,从管理人接受法院指定、组建工作团队,到接管债务人、并开展资产调查与债权审核工作,再到资产变价处置、债权清偿分配,直至最终破产程序终结;并附有实践经验中总结而成的文书模板。同时,就与破产程序、公司自行清算程序均紧密相关的公司强制清算程序,《破产管理人实务指引》亦作出了相关的实
本书关注的是劳动者的弱势地位和在破产程序中的特殊保护问题,研究内容以我国现行破产劳动债权保护机制是否合理以及如何优化为核心。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将破产劳动债权安排在破产财产分配的首位,这一规定体现了对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和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关注,是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干预私法领域并对相关群体进行的倾斜性保护。然而,这一规定在债权平等的基本原则下,不免让人们产生疑问,其与债权平等原则是否相悖?这涉及到法律的利益平衡和对债权的价值判断。更令学界所争议的是,如何处理破产劳动债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二者的顺位如何?破产法作为调整市场秩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法律,应当优先选择维护市场安全、稳定市场秩序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具有稳
待履行合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破产程序启动之时合同的履约状态尚未终确定,而作为终局性债务清理程序的破产程序却不得不对此予以回应。合同状态的终确定无非继续履行与不再继续履行两个维度。对于前者,本书认为在规则构建时需着重加强对非破产一方的利益保护,与此同时,其履行抗辩权应得到必要限制。此外,为更好地适应经济活动的多元化需求,应允许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后将该待履行合同转让,即使当事人间存在禁止合同转让的事先约定。后者,本书认为实则是一个破产财产的抛弃问题。即破产债务人于合同中享有的权利能否被纳入到破产财团中。待履行合同的特殊之处仅在于破产债务人享有权利以其履行自身债务为前提,且此种履行受破产法之比例清偿定位的限制。该问题的解决,无需借道 解除权 。
本书为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和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武汉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承办,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协办的论坛论文集。关注改革开放四十年来破产法的过去和未来,以期探索我国破产法实施过程中的痛点,为破产法实施中的难点问题献计献策。
从结构上看,《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共分七章。首先,分析和阐释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建构的理论基础,并从银行破产的法律适用和组织机构两方面探讨了银行破产法律制度框架体系。其次,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各国不同的银行破产法律制度予以归纳和梳理,主要论述了银行重整与清算法律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内容,并以此作为铺垫,旨在为完善和具体构建我国银行破产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最后,对中国银行体制及其破产立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和评价,进而提出完善我国银行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建议和措施。对跨国银行破产问题进行了整体扼要论述,进一步分析如何加强跨国银行破产的国际协调与合作,以弥补我国在涉外银行破产领域中存在的不足。
本书为“第六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部分成果展示。从破产申请与受理,执行程序、强制清算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简易破产程序三个方面研究和探讨了企业破产实务和理论前沿问题,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破产法理论与实务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想,有利于促进我们对破产法理论与实务问题的进一步研究,同时书中收录了第六届破产法论坛的文字实录。
本书为“民国比较法文丛”之一,主要是针对破产法这个领域,对民国时期中外各国的相关立法做一梳理、介绍与比较。
本书作者将这些年审理过的破产案件以及探索实践总结的论文,结合以前的讲课稿,梳理汇总后原生态地呈现出来。尤如法院、管理人破产工作流程的说明书,既有对法条的理解把握,又有案例、方法的具体指引,更有对需要特别注意事项的强调提示,是从事办理破产案件实务工作者的实用工具书。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
破产法是私法,破产原因制度是破产法的关键,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是破产法的核心问题。破产法的宗旨在于债权人整体权益最大化,兼顾债务人救济,同时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前二者是破产法的直接调整作用,后者为间接调整作用。现行破产法建立了市场驱动模式、引入了破产管理人制度、债务人财产概念、共益债务制度和破产重整制度等现代化破产法律机制,推动我国破产立法发展到一个新的阶段。然而债务人财产的法律定位、破产管理人的行为标准、破产免责制度如何建设、待履行合同处分规则等问题仍亟待解决。破产法为市场经济提供法制化的退出机制,同时其功能发挥依赖于市场机制的发达程度,完善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是实现破产案件“去行政化”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破产法条文较少、破产法原则尚在学界讨论中、司法解释不足,影响着破
项目化运作机制正是在现有法律体系对破产实务操作规则整体缺失的背景下,顺应了破产审判的实践需求,汲取教训、总结经验后产生的一套在现阶段具有价值的破产审判管理体系。该机制的建立与尝试表明了破产法律人的坚定决心和责任担当,同时也助推了破产法制度机制的不断完善,从而达到破产法实施效果有效提升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