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果主编的《证券法(创新思维法学教材)》设置证券发行、证券上市、证券交易、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收购等十一章来阐释证券法的基本理论与制度,体系完整,内容丰富。在每章的内容安排中,既有对理论的审思与理解,也有对制度的分析和评判,还添加了丰富的课外阅读资料,以拓展读者的阅读视野。本书的一大亮点是紧扣资本市场的创新发展需要,提炼证券法制的义理和精神,阐释证券法制的理念与制度,分析证券法制的程序与运作。在权衡利弊和探究得失的基础上,本书针对我国证券法制的缺陷提出了诸多富有理论前瞻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制度构想。本书阐述明晰到位,深入浅出,注重理论联系实际,适合作为法学专业本科生、研究生、教学研究人员以及证券实务部门工作人员全面学习和研究证券法的读物。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比较研究了政府监管、民事诉讼、交易场所监管等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的一般性优劣、在中国实际环境下的表现,以及未来的改进之道。通过这一视角,诸多证券法中的精微理论与实务案例得到了细致分析与结合,为市场约束和国家权力如何在证券市场治理中实现适当的配置提出了新思考。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并非关于特定的法律实施机制的专著,也并不试图在深度细致度上大幅超越对特定的法律实施机制的相关专著,而希望在一个较为宏观的证券市场法律环境改善的视角上对比探究不同的法律实施机制在中国具体环境下的成败利钝与发展空间。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比较研究了政府监管、民事诉讼、交易场所监管等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的一般性优劣、在中国实际环境下的表现,以及未来的改进之道。通过这一视角,诸多证券法中的精微理论与实务案例得到了细致分析与结合,为市场约束和国家权力如何在证券市场治理中实现适当的配置提出了新思考。 《中国证券法律实施机制研究》并非关于特定的法律实施机制的专著,也并不试图在深度细致度上大幅超越对特定的法律实施机制的相关专著,而希望在一个较为宏观的证券市场法律环境改善的视角上对比探究不同的法律实施机制在中国具体环境下的成败利钝与发展空间。
在股市,既能体味精神的快感和痛苦,也能品尝物质的丰足和贫困,甚至转瞬之间就可完成从“五谷丰登”到“一贫如洗”的角色转换。 法律不是*的,但是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因此,股票与法律的“联姻”是再好不过的,起码不会再肆无忌惮地“克隆”出更多的“琼民源”、“苏三山”、“红光”、“兰州黑市”、“亿安科技”、“银广夏”、“三九医药”等股市“闹剧”;起码会让股民赢得踏实,输得明白,因为,法律是股市的好“导演”。 正是基于此,本书以行之有效的法律为原料,试图夯实股市的净土,撑起股市的蓝天。
股指期货的全称是股票价格指数期货。自美国堪萨斯市期货交易所1982年2月推出价值线综合指数期货合约即最早的股指期货合约伊始,历经二十余年的发展,股指期货以其自身显著特点,已经成为国际期货市场最为成功的期货品种之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巨大作用。中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的经济发展亦不可能游离于经济全球化之外。国外成熟市场股指期货的发展可为我们提供有益镜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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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晓编著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认为在政府证券监管公权力的不断强势下,已严重削弱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原有的“独立的”、“自治的”、“私权利”的本质,使其成为政府证券监管的一个“臂膀”。而生成于市民社会或政府知名品牌不同环境背景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其“公权化”的路径选择和内涵虽有所不同,但究其根源均是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症结。我国当前证券监管改革中,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下,树立适度的政府监管理念、确立证券业协会充分的证券业自律管理者“独立”地位,并赋予其实际的自律管理职权,应为矫正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严重“公权化”的主要路径选择。
楼晓编著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研究》认为在政府证券监管公权力的不断强势下,已严重削弱了证券业自律管理原有的“独立的”、“自治的”、“私权利”的本质,使其成为政府证券监管的一个“臂膀”。而生成于市民社会或政府知名品牌不同环境背景下的证券业自律管理制度,其“公权化”的路径选择和内涵虽有所不同,但究其根源均是证券业自律管理“公权化”的症结。我国当前证券监管改革中,在证券交易所公司制改革成为必然的趋势下,树立适度的政府监管理念、确立证券业协会充分的证券业自律管理者“独立”地位,并赋予其实际的自律管理职权,应为矫正我国证券业自律管理严重“公权化”的主要路径选择。
张付标所著的《证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研究》拟从我国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存在的问题入手,从投资者适当性的内涵、适用范围、法律性质、理论基础等方面展开宏观分析,从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中证券经营者、投资者、证券监管机构等主体的角度展开具体分析,*后提出构建我国投资者适当制度的建议。
缺乏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就没有法和法治,徒有其表的立法、法条、法袍何益之有。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司法为民”等法治口号纷纷唱响的同时,而我国在证券虚假陈述受害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方面,却出现如此的理念与价值的偏差,着实令人遗憾。而反观英美法系国家,其法院与法官即使在法无明文规定的前提下,依然能够秉持公平、衡平、正义、诚信的理念维护弱势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种法律的正义理念与精神的确值得我们的法院、法官反思与自省。法治的实现,并不是依据立法的数量、法院的结案率、法官的人数等纸面上的数据决定的;法治应是反映社会法律现象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极大性的一种状态,在这种状态中,法律代表着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体现公平、正义,符合社会发展要求,同时有效地规范和制约着国家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