询问被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如何在遵循未成年人认知、心理与表达能力发展规律的同时,客观还原案件真相并避免对被害人造成 二次伤害 ,成为当前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亟需破解的难题。《保护最脆弱的人 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询问指引与论证》立足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办理的规定,吸纳国内部分地区开展 一站式 办案救助机制的实践经验,广泛参考域外国家与地区在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方面制定的专业规则与指南,采用多学科视角,系统性地构建了适合我国司法实践的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被害人询问指引,并从询问原则、规则、询问流程、询问内容与技巧等方面为一线办案人员提供了较为细致并具有可操作性的指南。
本书以《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为蓝本,内容全面具体,涵盖全部执行程序,对与执行程序相关联的破产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亦有介绍。一书在手即可学习执行程序的全部知识点。 作者结合教学与实务经验,精心设计了本书的体例结构。全书约25万字,将执行程序基本理论与必要的实务知识有机结合,语言通俗易懂。内容全面具体,涵盖全部执行程序,对与执行程序相关联的破产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等亦有涉及。力求让读者一书在手,不必再翻找其他资料,即可学习全部执行程序。 为了让读者能够轻松阅读、快速理解及精确记忆,本书将真实实务案例与图、表、脚注相结合。在大部分执行程序开始介绍前,都穿插导入案例,以期先让读者对知识点建立直观印象,接下来正式学习时更易于理解。紧随其后,多数程序都配有相应流程图,或配有类似程序知识
全书论述涉及民事执行的各个主要方面,作者对民事执行的概念、目的、价值、功能以及民事执行法律关系、执行机关、执行救济、民事执行立法等问题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分析,其中既有现象的描写,也有理性的思考,既有对现行制度的透析,又有与外国制度的分析比较,既有宏观的立论,又有微观的求证。应该说,从如此全面的视角分析比较民事执行的基本理论问题,目前尚不多见。 本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选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第二、资料翔实,集近年外民事执行理论研究之大战。第三,论述全面,论证充分。第四,敢于创新,对民事执行法律制度的若干理论问题提出了独到的见解。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意思的正当形成和准确表示、原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期限、条件、负担条款的设置、法律行为的确定和解释、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部分第三分册,把“法律行为”作为书名。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标题;在许多现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厄瓜多尔民法典》和《哥伦比亚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现代的法学著作通常包括这一部分,或包括一个法律制度赋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论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总则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
和大家分享民商事诉讼仲裁律师的经验、教训和知识是孙巍写这本书的初衷。在六年多的执业过程中,孙巍经历了很多,有教训,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和实用知识。孙巍希望这些教训不要在同行,尤其是那些刚入行的律师朋友们身上重演:又希望和其他律师分享若干年来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起初,这种愿望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内举办讲座和培训进行的,后来孙巍开设了个人博客,有了更多的读者。现在,孙巍希望能够借助法律出版社这一全国最、最权威的法律出版机构,以书的形式和更广泛的朋友交流。
《举证责任》一书从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立场出发,紧密结合我国司法实际.综合运用多种学术方法(历史方法、比较方法、系统方法和辩证方法),在批判地借鉴前人理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举证责任的“两重性”观点,即“非转移性和败诉风险性”是举证责任这一事物的两个基本性质,缺一不可。 ??? 以此为基本点,作者重新深入分析了古今中外有影响的举证责任诸学说,重新解释和设定了举证责任的分配标准;提出了“在特殊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可以被分割”的观点等。显著地填补了我国举证责任基础理论的空白,拨开了司法实践中的重重迷雾。
本书从比较的视角对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结构进行深入的剖析。立体地刻画了我国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和基本结构,并进而阐明了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体制生成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要素。由于现行民事诉讼体制是原有社会体制的产物。有悖商品经济社会条件下民事纠纷解决的基本特性和规律,已经不再适应我国民事诉讼现在和将来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实现民事诉讼体制的转型。通过转换体制,建构一种能够适应现代社会民事纠纷解决的诉讼体制,这种转换后的新体制是以当事人主导为其基本结构的体制。本书还进一步从技术层面详细地论述了诉讼体制转换的基本作业。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划时代的修改提供了全新的理论和技术指导。
非诉讼纠纷方式(包括传统的调解与现代代替性纠纷解决方式,即ADR)是现代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书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为主要研究对象,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系统地探讨了现代法治条件下非诉讼纠纷方式的地位、功能、理论框架以及制度建构;同时,对世界各国现行的、从民事诉讼制度到各种ADR所构成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上,对建构我国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初步的设想和预测。主导思想是,主张在法治的前提下提倡社会成员的自治性;在注重纠纷解决的公平的同时,兼顾效益与效率;在弘扬依法维权意识的同时,提倡协商与双赢的精神,在健全民事诉讼制度的同时,重视发挥传统和新型的ADR的作用,并使二者达到协调和互补,建立适应我国社会现实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在海事仲裁中,伦敦海事仲裁的性、其制度的先进性是有目共睹、毋庸置疑的。伦敦之所以能成为重要的海事仲裁中心,长期雄踞国际海事仲裁业的霸主地位,当然有其历史的地理的原因,但更重要的则是由于伦敦拥有十分健全和完备的海事仲裁制度。伦敦海事仲裁制度不仅对英国仲裁立法,而且对国际海事仲裁制度亦产生了重要而深刻的影响。 与作为同行的伦敦海事仲裁相比,我国的海事仲裁业还相当落后,海事仲裁制度还不够完善。在不断推动我国仲裁制度迈向现代化和国际化的进程中,伦敦海事仲裁制度无疑能为我国海事仲裁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与完善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启示,进而为实现我国海事仲裁业及海运业在新世纪的崛起和腾飞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本书以英国仲裁法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仲裁规则为主线,运用历史的、比较的方法,从理论
本书作为《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的姊妹篇,是作者对中国刑事诉讼和司法体制问题所作的系统研究成果之一。该书以“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为研究丰旨,对司法权的性质、司法裁判的行政决策模式、“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未决羁押制度,法院变更起诉问题、刑事诉讼中的重复追诉问题、刑事证据规则,辩护律师的职业风险以及公共处罚的第三领域等问题,作出了全新的探索。在遵从版所倡导的从问题出发提出法学理论的学术思路的前提下,该书的第二版则奉行“从问题中提出自己的主义”的理念,主张在形成问题意识的前提下,将中国的法制经验和教训上升为“概念化”,从中提炼出具有规律性的理论,从而作出中国学者自己的贡献。
时下行政诉讼的理论论述与知识读物已“汗牛充栋”,之所以要在此时写这样一部书,主要是考虑到,尽管行政诉讼方面的理论研究已日趋成熟,但对于那些真正因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而言,打一场行政官司、将自己的“父母官”推上行政诉讼的被告席,仍然是一件讳莫如深、可望而不可及的“品”。不用说普通民众,就是身为国家行政执法者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其执政、执法所必需的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基本上也还处在知之不多或知之不深的水平上,存在着对行政诉讼的畏惧心理,怕当被告,怕败诉。 行政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怕当被告的心理障碍主要有二:一是对“被告”一词的误解,觉得不太好听,甚至把行政诉讼的被告与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混为一谈;二是担心行政诉讼将影响行政机关
和大家分享民商事诉讼仲裁律师的经验、教训和知识是孙巍写这本书的初衷。在六年多的执业过程中,孙巍经历了很多,有教训,也总结了一些经验和实用知识。孙巍希望这些教训不要在同行,尤其是那些刚入行的律师朋友们身上重演:又希望和其他律师分享若干年来积累的经验和知识,共同提高执业水平。 起初,这种愿望是通过在律师事务所内举办讲座和培训进行的,后来孙巍开设了个人博客,有了更多的读者。现在,孙巍希望能够借助法律出版社这一全国最、最的法律出版机构,以书的形式和更广泛的朋友交流。
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点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处于内外协调状态才能实现社会效益。实现刑法效益是刑事一体化的目的,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是刑事一体化的内涵。本书全景性地描述了具有储槐植先生个人学术标签意义的刑事一体化思想,秉承这一具有重大方法论价值的学术理路,整合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和行刑学等刑事科学,对法治中国如何合理而有效地组织对犯罪的反应进行一体化的研究,并尝试构建一体化的刑事学科群。
本书的理论核心,是论证从“三方诉讼构造”到“四方诉讼构造”的理论转变;文章的写作贯穿了两条主线:一是从犯罪的私人侵权性特征出发对传统犯罪观念的反思;二是对被害人的复仇与赔偿心理在刑事程序中的疏导与限制。从条线索出发,论述了被害人在公诉程序中的作用、检察官与被害人的关系、自诉程序对于被害人的意义以及赔偿对于被害人的重要性等;而从第二条线索来看,被害人复仇心理实现于公诉程序和自诉程序中,被害人获得赔偿的心理则主要通过带民事诉讼、独立民事诉讼和国家补偿制度来实现。本书提出,犯罪的概念是严重的私人侵权性,由此伴随着犯罪本质、刑罚目的和量刑根据的转变,国家在惩治犯罪人与保护被害人中应当保持适度的介入。我们应当建立一种新的犯罪概念观,打通犯罪行为、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侵权行为之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