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是著名德国汉学家傅汉斯(Hans Ulrich Vogel)就马可·波罗是否曾亲自到过元代中国这一经久不衰的学术论争而撰写的zui新著作。作者一一回应了对于马可·波罗之书真实性的质疑,针对英国汉学家吴芳思(Frances Wood)所撰《马可·波罗到过中国吗?》(Did Marco Polo go to China?)等书的观点,结合近年来学界马可·波罗研究的新进展,尤其是他自己在元代的纸币和贝币、食盐生产、杭州地区的税赋收入、元代行政地理等几个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坚实的证据得出结论:马可·波罗确实到过中国。全书材料丰富,收录了不少国内少见的马可·波罗原始文献材料;论证有力,对与元代纸币、贝币、赋税等问题的研究具有极gao学术价值。是一部具有前沿水平的学术著作。
寻求行政判决的合法性以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为切入点,以形式法治为辩论对手,阐述一种实质合法性与实质法治的主张。全书的核心问题是,司法判决如何获得合法性?进而言之,什么样的法治是理想的法治?
所谓羁押,是指判决前对人犯的暂时关押。本书从人身自由权入手,探讨人身自由权与国家羁押权的关系,接着论述了羁押合理性与事实依据,羁押的程序原则及控制机制,羁押待遇的国际标准和制度保障。
本书共分5个章节,对民事裁判的方法进行了全面系统地探讨和研究,具体内容包括民事裁判方法的现状及其改进、发现请求权、请求权定性、寻找请求权法律基础、确定请求权等。该书可供各大专院校作为教材使用,也可供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作为参考用书使用。
日本民事诉讼法原来是以德国法为蓝本制定的,因而其系属于大陆法系,但在战后日本法却深受美国法理论的影响。可以说,这虽给沉寂已久的日本民事诉讼法学带来了一缕新风,以致学者们也对这种理论抱有极大的兴趣,但结果上造成了实务与学说背离。本书的立场是,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属于大陆法系,其理论的本质方面必须是规范出发型,因而现为日本民事诉讼法学界多数说的纠纷解决说是错误的,而且所谓的新诉讼物理论也是不正确的。作为大学教学用教材,其中的内容当然是专门针对民事诉讼基本理论的阐释。
访谈录“口述中国海商法史”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第二课堂”项目的成果。访谈工作由北京大学海商法研究中心牵头组织,由吴焕宁、尹东年、张永坚、孟于群等知名海商法专家担任顾问,由北京大学法学院国际经济法专业研究生具体进行采写。访谈录中包括了30余位海商法专家学者的访谈。访谈对象包括20世纪50年代即参加《海商法》初次起草的学者、80年代初受中国政府之邀来北京帮助《海商法》起草的外国专家、第一代海商法教授、第一代海事法官和律师、在航运相关公司从业几十年的商业人士,平均年龄在70岁以上。采访秉持“去中心化”的理念,通过这些人士从不同角度的讲述,追忆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海商法从无到有、从简陋到完善的艰苦历程。目的是聚集群体智慧,打造属于中国海商法的社会记忆,具有独特的学术价值和实践意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和证明》一书是研究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及证据规则的学术专著。全书共八章,系统阐述了有关证据种类的思考,证据的分类,证据的收集、调查与保全,证明对象,证明责任,举证、质证与认证,证明标准等。
在任何一种法律制度之下,司法机关对争议事实的认定都依赖于对证据的占有、审查、评价和运用,因而证据对争端的解决是十分重要的。由于在领土边界争端解决程序中,证据问题涉及争议领土的最终归属和边界争端的解决,国际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初步确立了一套证据规则体系。虽然国际法院并非超国家的立法机构,但在理论亡对促进国际法治和国际习惯法的形成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同时,国际法院所适用的证据规则已经为多数国家解决领土边界争端所借鉴,对于我国解决领土边界争端也具有的启示意义。
本书主要内容包括:各种法律行为、行为能力、意思的正当形成和准确表示、原因、无效的法律行为、期限、条件、负担条款的设置、法律行为的确定和解释、通过第三人的法律行为。 ?? ?? ??《民法大全选译》的这一部分第三分册,把“法律行为”作为书名。在《民法大全》中,没有一个部分具有这样的标题;在许多现代民法典中,也不包括这一部分(例如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1865年的《意大利民法典》和1942年的《意大利民法典》、1855年的《智利民法典》,采用这种模式的还有《厄瓜多尔民法典》和《哥伦比亚民法典》、1870年的《墨西哥民法典》和1928年的《墨西哥民法典》)。而现代的法学著作通常包括这一部分,或包括一个法律制度赋予法律效果的一般前提的论述,而有些民法典也把它包括在总则部分(例如1900年的《德国民法典》、1917年的《巴西民法典》
被害人、被告人是刑事诉讼中最重要的当事人,切实保障二者的诉讼权利将直接关系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双重目的的实现。但是对二者诉讼权利的保障却存在矛盾的一面。因为被害人与被告人是对造的双方,如果注重被告人权利的保障,则必然会损害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反之亦然。因此寻求被害人和被告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是刑事诉讼的主要课题之一。”被害人化”是当今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普遍关注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基础上加强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但是作为刑事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利规定仍然存在缺陷。在今后的立法中,应顺应世界潮流和刑事诉讼发展的客观规律,借鉴其他国家的有益经验,更加突出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一直都是刑事诉讼法的中心问题,也是刑事诉讼走向文明民主的标志。我国修正后的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