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卷德语国家的视 角)》以 侵权责任法的基本问题 为研究对象,重 点分析了欧洲大陆国家,尤其是德语国家(奥地利、 德国、瑞士)的侵权责任法以及一些*新的侵权责任 法草案,依此论证了侵权责任法在整个法律救济体系 中的定位,探讨了 保险替代侵权 模式带来的各种 争议问题,进而深入研究了侵权责任法的各种功能。 在上述原则性思考的基础上,本书讨论了各种具有争 议和新出现的问题,比如侵权与违约的关系、损害赔 偿的基本前提等。书中,作者海尔姆特 库齐奥重点 分析了各种归责要件、归责限制、损害赔偿以及时效 等问题。本书对于我国学者全面了解欧洲大陆侵权责 任法,尤其是奥地利、德国与瑞士侵权责任法的基础 理论、学说争议以及前沿思想具有重要的意义。
全球治理(Global Governance)的理论在20世纪90年代被提出,并在实践上获得一定的发展。全球治理指的是顺应世界多极化趋势而对全球公共事务进行共同管理。 本书将从国际法治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法治与国际经贸新规则两个方面着眼。分为三部分:国际法治与国际政治新秩序;国际法治与国际经贸新规则;中国在国际法治中的作用。
《论海洋自由》共有十三章,可分为四大部分,*部分含*章,为总述,是其理论或原则的概括,提出了自由贸易和自由航行的观点。第二部分包括第二章至第七章,主要论述海洋自由:第二章至第四章主要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葡萄牙人对东印度无主权;第五章至第七章也主要从占有、教皇赠送和时效等三个角度论述海洋及其上的航海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三部分为第八至第十一章,主要论述贸易自由权,其中第八章是这四章的总述,第九至十一章,分别从发现、教皇赠送和战争等三个角度论述与东印度的自由贸易权不属于葡萄牙人。第四部分即*后两章是总结,一方面否定葡萄牙人的行为,另一方面要求荷兰人坚持自己的贸易权利。
本书是由一线律师撰写,论述国际商事仲裁实务的图书。 全书共分为六章,具体内容如下: *章 一带一路 下的国际仲裁,论述了中国主导的国际投资仲裁机构的设立,什么是国际投资仲裁等内容。 第二章 当事人*关心的问题,从胜负两方的是视角讲述了国际仲裁当事人关心的问题。 第三章 当事人了解仲裁的世界,论述了仲裁的优点,仲裁与诉讼的区别,仲裁机构及仲裁相关规定; 第四章 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条件,论述了仲裁协议的起草与内容,仲裁协议的效力,关于仲裁协议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当事人经历仲裁的过程 仲裁程序,论述了申请仲裁,选择仲裁员,以及仲裁庭审; 第六章 当事人获得的*终结论 仲裁裁决,主要论述了,当事人选择了适用法律,当事人未选择适用法的情况,以及仲裁员适用法律的义务和裁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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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背景下,中国为国际法价值体系的重塑提供了方案,它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中国的和平崛起将使中国基于身份自觉而逐步完成世界权力的转移,而和谐价值观必将为国际法的价值体系奠定中国底蕴。其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不仅确立了国际法价值观的中国立场,同时也有助于构建和谐共生的国际关系。其三,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推动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中国理念,从实质上体现了国际法价值的主体间性,其新安全观也使得构建以安全为主导的国际法价值体系成为可能。其四, 一带一路 倡议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初步实践,不仅促成了经济融合,也增进了政治互信,在该倡议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国际合作也必将创制新的国际法规范,进一步夯实国际法价值体系重塑的现实基础。本书对此作了全面梳理和充分阐释,有助于构建中国在重塑国际法
文化遗产保护是世界各国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关系到全人类文明的传承,各国文化的延续和各民族凝聚力的增强。我国在拥有众多的文化遗产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严峻的挑战:大量的文化珍宝流失海外、非法盗掘、非法出口和走私问题十分突出。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和国内法框架对我国的文化遗产进行有效的保护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该书以国际法和比较法为视角,对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进行了较为深刻的研究,期望能为传统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注入新鲜的血液,拓宽法学研究的领域,为提高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理论研究水平与实践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发挥积极的作用。 该书分为四篇共20章,主要围绕非法出口的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武装冲突下文化财产的国际法保护、水下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以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其他
《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从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的线索写国际法,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研究视角。这是国际法学界还没有进行过研讨的视角。《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的基本观点和论点都可以引出学术问题和学术争论: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及国际政治相辅相成;国际法是在势力均衡的背景下才能产生、发展和生存;国际法与帝国理念格格不入;帝国理念占据了历史的主流,所以国际法只是历史发展洪流中的一小段历史;国际法的发展演变伴随着非国际法因素,体现了殖民主义、侵略和非正义一面;国际法演变到当今,已经成为维护和平、抑制战争、弘扬正义的普世性法律规则。
本书内容立足高职高专学生学习特点和培养目标,从学生未来实际工作需要出发,有选择地将传统国际商务活动中可能涉及的实体和程序法律知识作为重点进行了设计和编排。全书共分八章,对国际商事主体、国际商事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与保险、国际商事代理、国际支付、贸易、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等国际商务中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了清晰、实用的阐述,并对与国际货物贸易有关的产品责任、知识产权及贸易管制等问题进行了概括介绍。 本书各章均设有导学案例或导学材料,以引发学生对该章学习的兴趣、了解该章学习的意义;在正文中穿插着大量的案例及解析,方便学生掌握和运用某一具体的知识点;还根据需要设置了相关链接,对那些限于篇幅和结构不能展开又需要让学生了解的法律知识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编写时,为便于
近半个世纪特别是冷战结束以来,以环境、人权等领域为先导,一场非政府组织( non-governmentalorganizations,NGO)在国际事务中 参与的革命 悄然兴起。[1]从《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的制定和生效到1997年《禁止杀伤人员公约》以及2008年《集束弹药公约》的出台,从世界贸易组织(World TradeOrganization,WTO)多哈回合有关国际贸易规则的谈判到哥本哈根和坎昆有关后《京都议定书》气候变化国际协定的酝酿,在各种重要国际谈判场所的台前幕后,非政府组织的声音和影响几乎无处不在。 与此同时,围绕非政府组织的质疑和争议也前所未有地增加了。这些质疑,既涉及非政府组织本身在透明度、责任性和合法性(legitimacy)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也涉及非政府组织作为一种新兴力量参与国际决策的有效性。这就表明,准确把握非政府组织发展的晚近趋势和问题,对
《论国际法院任择强制管辖权》(作者秦一禾)包括了《国际法院规约》的任择条款与国际法院的任择强制管辖制度;任择条款的适用现状及任择条款声明的适用问题;任择条款声明的保留适用问题;相互主义原则的法律根据等章节。
本书从国际法的视角,对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进行了深入探讨,重点考察了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多样化组织型态、国际组织与全球化进程的互动关系以及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提出了重新界定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新见解;同时,着重对冷战后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的实践、对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了及时的跟踪研究,是国内学者在国际组织法研究领域的代表性成果之一。
自然法的五项基本原则相互关联、相互制约,从而构成了一个辩证的体系。五项基本原则可以分为两个层级,层级为价值判断理性,包括存在派生关系的正义、公平、平等三原则;第二层级为实践理性,第二层级原则以层级原则为基础,其中善意原则主要源自正义原则,和谐原则主要源自公平原则。一般来说,对于不同的情势,需要适用不同的基本原则;当数项基本原则共同作用于某种情势的时候,各原则的侧重会有所不同。当五项原则发生冲突之时,前一项原则优于后一项原则。自然法正是从这五项基本原则展开,发展到一般法律原则,再具体化为强行法的。 自然国际法基本原则并非孤立,而是与实在国际法存在着互动关系的。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决定着实在国际法,实在国际法也对自然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起着反作用。 就自然法的基本原则的
在国际治理领域一个重要和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国际法的不同分支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在发生冲突的时候怎么处理。在没有单独的“国际立法机关”及众多国家、国际组织与法庭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情况下,国际法律体系处于分散状态。这种状态导致了国际法规则,即从国际习惯法与一般法律原则,到有关贸易、环境、人权、海洋法等领域的双边与多边条约间的极大差异。鲍威林为这些不同规则如何相互作用提供了一个框架,并集中于WTO法与其他国际法规则的关系上。他还就WTO条约内各种规则之间的等级进行了探讨,他反复研究的主题是如何将贸易和非贸易规则,或经济与非绎济目标在国际法的层面上结合起来。
“国际法”是法学专业的一门专业课程。其任务是使学生掌握有关国际法的基本知识,增强对国际关系、国际法律原则和规则的认识和理解,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书内容共包括十五章。章为导论,第二章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为国际法的主体,第四章为国际法律责任,第五章为国际法上的居民,第六章为国际人权法,第七章为国家领土,第八章为海洋法,第九章为空间法,第十章为国际环境法,第十一章为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为条约法,第十三章为国际组织,第十四章为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十五章为武装冲突法。 理论是为实践服务的。如何使得理论与实践有机结舍,一直是作者着重思考的问题。本教材在编写体例上,为增强学习兴趣,加深对理论的认识,每章之前一般都特设案例,其内容涉及本章之基本原理,在每章之后
国际法能否被强制执行?如果能,是怎样被强制执行的?这是本书研究的两个核心问题。强制执行作为国际法强制性的外在表现,其存在不仅是逻辑上的必然结果,而且是有具体法律制度加以证实的。现代国际法通过单独、集体和司法三类措施得以强制执行。单独强制执行即为国家自助;集体强制执行是多个国家采取的措施,特别是国际组织的制裁;司法强制执行体现在国际司法机关适用国际法的活动中。未来国际法的强制执行将继续实行单独与集体、分散与集中、行政与司法的双轨制。 本书共分五章。 章为国际法强制执行的法理基础。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依据国际法,针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采取的、迫使违法者承担国际法律责任的强制性手段。这些强制性手段包括武力或非武力、单独或集体、分散或集中、国际或国内等类别的措施。国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