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在早期近代中国的经济生活中所扮演的角色,一般被认为仅仅处于次要地位。而本书所要展示的,则是契约在这一时期各种日常人际关系与交易构建中所发挥的极为重要的作用。对当下学者而言,契约对日常经济活动中诸多细节所留下的记录具有重大价值。 曾小萍、欧中坦、加德拉编著的《早期近代中国的契约与产权》的文章对清代以及民国时期的经济和法律制度,特别是与契约和财产紧密相关的那些领域,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并就这些制度在特殊的社会背景下如何运转有清晰的阐述。汲取对古老文档资料的新近研究成果,契约嵌入中国社会与经济生活,并在商品化的扩散中发挥了作用。其中,有两篇文章的命题涉及广泛:一篇是曾小萍力证强大的财产权利存在着一个独特的中国传统;另一篇是欧中坦结合美国法学知识,针对中国比较研究框架的
《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第二版)》,本书是《劳动争议裁诉标准与规范》的第二版。版于2011年问世,并荣获了首届“首都法学成果奖”(著作类)三等奖。本书出版后,劳动法领域立法频繁:2011年,《社会保险法》正式施行;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了《劳动合同法》;2013年,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4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实施。这些规范性文件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必然产生新的影响,也直接导致本书版中的诸多内容需要更新和替换。第二版在内容上的增删修改超过
本书是部专门研究生命权的宪法学专著。从讨论什么是生命权出发,对世界各国生命权人宪的历史与现状、生命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而要由宪法来保障、国家在生命权宪法保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怎样才能实现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厘清了生命权的概念;论证了“生命权是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宪法的保障”这一核心命题;分析了生命权的双重性质与国家对生命权的双重义务;系统地提出了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体系。 本书在资料方面具有独特贡献。次对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生命权规范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实证分析,所附录的“全球161国宪法生命权条款表”将为生命权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宅贵的资料。
公法与私法的“接轨”是一项浩大、繁杂的系统工程,规范的设计与配置是这一工程中的核心技术,强制性规范则担当着“顶梁柱”的作用,规范设计和配置的技术含量,在很大程度上是靠强制性规范的合理配置来体现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强制性规范的设计和配置与公、私法的“接轨”,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要使公、私法“接轨”工作做得尽可能,必须 妥当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首先,在规范设计和配置上,必须在以任意性规范为主体的基础上,适当吸纳具有管制功能 的强制性规范以及兼具自治与管制双重功能的授权一方当事人的规范、授权特定第三人的规范和半强制性规范。 其次,在立法层面,立法者在通过立法来完成公、私法的“接轨”任务时,应当以强制性规范为媒介,妥当处理宪法与
《契约正义论》虽然内容颇具创新,但是并无生拗晦涩的文笔表达。全书文风清晰可读,用语朴实精当,达意明畅准确。著作结构合理,逻辑严密,行文严谨。从其严密的考证与逻辑论证和规范、详实、众多的注释,读者能够感悟到著作内存的逻辑力量和作者严谨的学术态度……
本书认为,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但是其作用限于制定法所认可的价值范围。因此,法律行为不必也并没有对应于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固然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由当事人自主作出,并以法律效果为其主要目的,然而法律效果的成就要件由立法者单方决定。当事人的意志和立法者的意志从两个不同方面决定了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因此,法律行为必然也实际上对应于法律效果要件。法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法律效果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