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新破产法实施已经四年有余,继续反思破产法实施效果是破产学界与业界永远的使命。李曙光编著的《公司重整法律评论(2012第2卷)》提供了三篇精彩的案例研究作为本卷开始,从案例中提炼出来的原理和规则对我国破产法未来的立法和实践都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其次,从法官的角度解读破产法的实施、重整中的公司治理、金融背景与公司破产重组的关联,等等,每篇论文都给我们提供了可资借鉴的重要思路。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所特有的法律制度。海难救助客体随着人类征服自然、改造自然能力的提高而不断拓展和变化的范畴。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和探索海难救助的客体,完善和发展海难救助制度,是一个既古老又常新的课题,也是一个值得我们去研究和探讨的课题。研究这一课题,对完善和发展我国的海难救助客体法律制度,修订我国海商法等有关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本书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唯物辩证法认识论的客体概念出发,遵循从思维的抽象向思维的具体演进的逻辑思路,对海难救助客体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和界定;进而通过分析和确定海难救助的性质和概念进一步确定海难救助客体的范围;而后,从比较法学的角度,对比研究、阐述了英美法系中英国法、美国法和大陆法系中德国、荷兰、希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海难救助客体中船舶
本书属Beck出版社最为经典的“法学简明(Juristische Kurz-Lehrbücher)”系列,其以人和公司为重点,同时兼顾资合公司的基础知识,此外还包括欧洲公司和公司形式的转化。本书体系结构清晰合理,语言简练,在讲解重要的概念和知识点时穿插一些简单的实例,使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非常适于作为初学者的入门和作为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
《船东保赔协会法律制度研究:以英国法为中心》作者充分利用的手英文资料,在首次全面系统地研究,介绍了被誉为“航运业的创举”——船东保赔协会一个半世纪的风雨历程和制度建构。本书以英国保赔协会为中心。从公司法的视角论证了船东保赔协会的法律人格及其组织架构。以合同法理论和保险缔约信息原理揭示了保赔合同的构成,保赔协会规则之互助共益的法律精义和会员资格的存废。努力构建了船东保赔协会独特的法律服务(义务)体系——理赔、防损和担保:并从市场和竞争的发展中指明了保赔协会与保赔险未来的趋势,尤其重要的是,作者对于中国船东互保协会的立法完善、体制创新提出了自己的建设性主张。
胡田坚编著的《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研究》是一本沉睡多年的著作。本书共五章节,内容包括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基本理论与公司法、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宏观考察、任意性和强行性规范在公司法上的微观考察、公司法中强行性规范淡化之基础、我国公司法任意性与强行性规范问题解决之方案。本书给供相关人员参考阅读。
《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以我国上市公司重整制度作为研究对象,先行就重整制度及其适用于上市公司的理论依据进行阐释之后,分别从上市公司重整程序的启动、重整机构与管理形式的选择、重整债权、重整计划等微观层面对具体的制度设计予以分析,同时,针对重整与资产重组的衔接等事项亦作出了较有深度的阐述。在论述过程中,《中国上市公司重整的内在逻辑与制度选择》结合破产法实施以来的所有真实案例,能够使读者了解到上市公司重整的方方面面。
《郑成思知识产权文集》按内容方向分为《基本理论卷》《及邻接权卷(一)(二)》《专利和技术转让卷》《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卷》《靠前公约与外国法卷(一)(二)》《治学卷》,共六卷八册,保持了郑成思著作的原貌,并在相关论述中间加以注解,卷末作关键词索引。本卷涵盖郑成思教授在商标和反不正当竞争领域的主要著作和文章,尤其是在商标权的法律地位、商标权与在先权利的冲突、制止反向假冒、加大优选商标保护力度以及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反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内容上具有独到的见解和很好的贡献。
信息性隐私权在隐私权法当中占有重要地位。 本书介绍了美国联邦法院所确立的信息性隐私权理论的成果。其内容主要包括:信息性隐私权理论的产生、发展及适用范围,信息性隐私权的性质,信息性隐私权的保护,如何看待信息性隐私权的争议,等等。书中理论与案例紧密结合,对美国信息性隐私权进行了系统研究与阐析。鉴于我国民法学者对美国信息性隐私权知之不多,本书内容值得关注。 本书内容新颖,理论前沿,安例丰富,适合民商法学界的专家、法官、律师及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阅读,对我国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本书属Beck出版社最为经典的“法学简明教材(Juriische Kurz-Lehrbücher)”系列,其以人和公司为重点,同时兼顾资合公司的基础知识,此外还包括欧洲公司和公司形式的转化。本书体系结构清晰合理,语言简练,在讲解重要的概念和知识点时穿插一些简单的实例,使学生容易理解和掌握,非常适于作为初学者的入门教材和作为高年级学生的复习材料。
侵权行为法中一般的原则是行为人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是对他人的行为负责。雇主替代责任就打破了这个原则——雇主对其雇员在雇佣过程中的侵权行为负责任,也就是雇主要为他人的过错行为承担责任。为什么要如此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界定“雇主”与“雇员”的范围,如何界定“雇佣关系”和“雇佣的过程中”?这涉及雇主是否承担替代责任的问题。本书以侵权法学与劳动法学的交叉研究为视角,梳理了雇主替代责任框架之下的雇主、雇员、雇佣关系的概念;以比较研究的方法论证了雇主替代责任的规则原则;以法经济学的理论剖析了雇主为其雇员行为承担责任的正当性与理论依据;构架了雇主替代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标准;专门研究了劳动派遣及借用人员的雇主替代责任承担问题,研究了志愿者在志愿活动过程中造成他人伤害的雇主替代责任问
我国商事仲裁在1995年《仲裁法》颁行后有了跨越式的发展。商事仲裁的定位也由原来的法外争端解决机制转变为高端服务业,并通过高速发展构建金融中心和拉动经济发展,弥补司法资源的不足。国际商事仲裁界的竞争也呈白热化状态,伦敦、巴黎、新加坡、中国香港、日内瓦、纽约和斯德哥尔摩是全球七大仲裁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迪拜、阿布扎比、哈萨克斯坦也分别通过立法成立了国际仲裁中心,希望后来居上。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也有重大发展,第三方资助、选择性上诉机制等概念和实践层出不穷。在此背景下,《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聚焦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试图对《仲裁法》在1995年颁行之后的发展轨迹进行系统梳理和分析。 《商事仲裁法:国际视野和中国实践》共分十一章,内容涉及国际商事仲裁概述及其性质;国际商事仲裁
《公司法视角下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研究表明,股东代表诉讼源于英国,成熟于美国。之后,为德国等大陆法系国家相继引入。我国2005年《公司法》修订中也引入了这一制度。但是,股东代表诉讼在英国公司治理中的成效甚微,即使在2006年英国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也未见根本性改变。相比较而言,股东代表诉讼在美国公司治理中却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在公开公司中作用尤其显著。但是,现今股东代表诉讼的作用也不如过去。而德国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是在保留自己传统的基础上从美国引进的,它突出表现在2005年《股份公司法》的改革之中。不难看出,股东代表诉讼自问世以来,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创制国和移植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态度不同,各自的做法和理论支撑不一。作者对英、美、德三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实践经验和学说的比较,对于我们正确认
有限责任合伙,在我国称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是20世纪90年代初诞生的一种新型企业形态。由于有限责任合伙赋予了普通合伙人以有限责任。从而根本性地颠覆了合伙企业内外部关系模式的历史传统。然而,对此企业形态的立法之仓促、法条之简陋则是人所共知的弊病,而学界的系统研究更是付之阙如。《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专题研究》即意在填补我国对此项法律制度的研究空白。它从历史的视角出发,批判地借鉴英美两国制度的可取之处,以完善我国有限责任合伙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