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刑法总论》在针对刑法论、犯罪论两大版块,并通过具体章节论述刑法概说、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的概念、犯罪的本质和分类、犯罪构成、犯罪客体与主体、犯罪客观方面与主观方面、排除犯罪性事由等基本知识的同时,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做了更新和改进:更新增补了近年来新的刑事立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丰富了案例内容,包括《刑事审判参考》的指导案例、*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和引起社会热议的刑事案件;对 刑法的解释 共同犯罪 罪数 三个部分进行了重大调整。
刑法学研究应该实现语言论转向,刑法解释本来采取着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对刑法的客观解释是形式合理性和实质合理性的结合,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语义解释划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是客观解释的基础;语用解释补充、完善了刑法文本对当下案件的具体意义并使其明确化,保证了客观解释的实现。语义解释应遵循语篇原则,解释者须往返穿梭于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体之间,在字、词、句、段、篇之间循环,以求得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的基本意义;语用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中确定刑法文本的具体意义,解释者须在认知图式和刑法文本、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判决结论和大众期待之间进行语篇外循环,使刑法文本的具体意义得以产生。
为了更好地适应刑法学教学之需要,我们编写了读者面前的这本《刑法学》教科书。编写过程中,我们努力做到基础性与新颖性并重、理论性与实践性相结合、传统性与创新性相协调,以满足法学本科生学习刑法学的需要,同时适应法学研究生研究我国刑法学的基本需要。 本教科书以我国传统刑法学知识体系为基础,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与内容的合理成分,主要是,在犯罪论体系上将犯罪构成要件与构成要素相区别。刑法学总论依然采取传统的犯罪客体、主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但是突出了刑法学知识与理论内容的相互联系和法学专业的思维方法与推理技巧,尽可能地贴近刑事司法实践和法科学生认知规律,并为将来可能的理论转型做好准备;刑法分论部分则集中阐述具体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素,反映具体犯罪的特殊
本书贯彻《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覆盖《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刑法》,收入《刑法修正案(八)》等刑法新规范、司法解释和研究成果;为适应司法实践发展,本书收入当代刑法学者在跨国犯罪刑事管辖权、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犯罪形态等方面的新观点、新成果;追求分则内容“个性化”,邀请对各种类的犯罪做过专门研究的17所大学法学院系、研究机构的刑法学学科带头人、业务骨干、著名律师撰稿。对于犯罪论理论体系设计,本书广泛吸收1979年以来各方成果,以司法刑法学之立场,坚持理论与时俱进并注重汲取传统学说的理论资源,亦借鉴英美、大陆法系犯罪论体系之合理因素,力求构建贴近现行刑法、简捷易懂、便利适用的犯罪构成理论模型。
本书全面阐述和介绍了有关刑法的相关理论和其所包含的各种罪名的成立要件、处罚办法,包括*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和相关的*立法解释。
《中国刑法论(第4版)》既研究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又研究了刑法颁布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若干补充规定和决定。通过这些研究,使《中国刑法论》(第4版)在内容上和结构上更加完善,有助于读者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这部著述的基本和主要的内容,一方面是关于刑法规范的叙述和阐明,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学总论的范畴;另一方面是关于刑法专条及其罪状的文理解释,这主要是关于刑法各论的范畴。只有这两方面才构成刑法论结构的整体,没有刑法法规范解释就不能称为刑法论。正因为如此,当今刑法学界有个极为普遍的论证是,刑法专条是刑法规范的命题。这一论证正蕴涵着刑法与刑法学的鲜明差异。
这套教材的编写人员大部分是青年学者和专家,是我国司法警官教育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力量。更是我们事业的未来和希望。他们固然会有研究的盲点和失误,但其朝气蓬勃的气势令人振奋。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司法警官院校教育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一批学风扎实、厚德明理的青年学者必将在期待中前行,在锻炼中提高,从而担负起培养司法警官高素质人才、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世纪重任。与此同时,大批具有示范性和适应司法警官人才培养的优秀教材的出现。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国司法警官教育质量的提高。
教材所选案例作了全面、彻底的更新,基本上是来自司法机关公报、机关刊物和业务指导出版物所刊载的典型案例(或谓指导性案例)。本教材的编写原则不变,即供法学本科生和刑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使用,并作为司法实务工作者和其他专业人士的参考用书。通过分析疑难、复杂、重大案件,讲解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本教材既对官方文献所刊载的典型案例予以真诚尊重,又不放弃理论研究所应当持有的适度批判立场。
罗大华编著的《犯罪心理学(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以犯罪行为及支配该类行为的犯罪心理为切入点,对犯罪、犯罪心理、犯罪行为、犯罪人的基本概念及特点进行了描述与总结,较系统地从犯罪人特征入手,归纳了犯罪人与一般守法公民在心理和行为方面的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学科定义和研究目的。
法学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并居于先导性的战略地位。在我国社会转型的新世纪、新阶段,法学教育不仅要为建设高素质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服务,而且要面向全社会培养大批治理国家、管理社会、发展经济的高层次法律人才。近年来,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法科数量增长很快,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培养层次日渐完善,目前已经形成了涵盖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生、法学硕士研究生、法律硕士研究生、法学博士研究生的完整的法学人才培养体系,接受法科教育已经成为莘莘学子的优先选择之一。随着中国法治事业的迅速发展,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法学教育的事业大有可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前途充满光明。 教育的基本功能在于育人,在于塑造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法学教育的宗
侯国云主编的《刑法(第2版)》主要介绍了中国刑法概说、犯罪概说、犯罪构成、排除犯罪的事由、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刑罚概说等内容。本书的*特点就是突出法学的应用性,即力求贴近司法考试,注重联系实际,以通说为准,尽量回避争议观点,并简明扼要、清楚明确;力求用简洁、实用的事例说明深奥的原理和规范——在每个章节的基本理论之后增加了与司法考试题型一致的练习题,并用“特别提示”的方式将特别重要的内容和关键之处提醒给读者;力求结合*的研究成果和立法动态、法律实务,本书将初版以来新增的《刑法修正案(七)》和《刑法修正案(八)》,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都反映在了本书稿中。在具体讲述中,对刑法总则与分则的理论问题做简明扼要的阐述,对每类罪的典型罪名及其法律适用以及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
本书根据我们数年来对法律硕士和法学硕士研究生讲授刑法分论这门课程的教学实践体会,以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类型为范围,选择其中在司法实践中比较常见的多发性罪种进行研究。对其构成要件及其认定中所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运用*的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从理论与实务两方面进行深入、系统的研析。对传统刑事犯罪,如放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通肇事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绑架罪、抢劫罪等犯罪形态在新型势下所呈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分析,并对其在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重大颖难点进行探讨。对侵犯经济、财产秩序犯罪的主要罪种在司法认定中的新的颖难点也有更新的阐述。对职务型犯罪,如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渎职罪的特别表现形式和构成特征以及认定中的争议问题也进行了专门的研讨。本书特别注重对上犯
赵光全编著的《刑事侦查(全国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基础教材)》是由刑侦业务部门长期从事刑事侦查工作和技术鉴定工作的专家以及高校专业课教师共同编写的。为了便于学习和运用,在内容的构思上尽可能做到理论知识和实践知识相结合,言简易懂,适当插图,以帮助理解;在体例上全书共分了五篇二十九章,包括了刑事侦查工作中涉及到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基本技能、侦查措施以及主要刑事案件的侦查方法。
本书在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的立场上,秉持正义理念,以案例演习的形式,对刑法理论颇富争议的问题进行仔细深入的研究。本书的特色如下:(1)围绕经典疑案,展开细致讨论,既重新思考传统问题,又深入探讨中性行为等新课题。(2)立足问题主义,兼顾理论建构,既使具体个案得到妥善解决,也注重完善刑法理论。(3)尊重现行刑法,借鉴国外理论,在以目的解释为指导,综合运用各种解释方法的同时,充分借鉴国外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将问题置于世界刑法学之林思考。本书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与学术价值,不仪适用于司法实践,而且适合法律研习者阅读。
当今社会的变幻莫测,与之相应,刑法也在频繁修改。当我们还没有真正进入解释的时代时,事实上却进入了立法时代。但是,任何立法都需要解释,刑法也不例外,这也是修订本教程的原因吧。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在刑法总论方面,对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的特征、共同犯罪的本质等问题作了一定修改;在罪刑各论方面增加了《刑法修正案(七)》的内容(按照“两高”的司法解释确定罪名);此外,添加了新近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
本书根据2000年以来,我国法制建设的发展和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变化,对《刑法》版的内容进行了修改。根据2000年以来的6个立法解释,对刑法总则和分则的7个条纹的有关规定,以及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问题作出了有权威性的解释,本书的全部罪名均按照刑法修正案和及*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罪名编写。对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部分,原则上只讲通说,同时简要指出不同观点。
1997年《刑法》颁布施行至今已6年有余。6年来,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4次对《刑法》进行修订,公布了4个刑法修正案。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还颁布了两部单行刑法,并对《刑法》相关条文做出了6个立法解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也对刑法中的罪名进行了两次修改补充。为了解决《刑法》的适用问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诸多司法解释。 为了将*刑事立法、司法以及刑法学的研究成果及时反映到教学中,我们组织华南理工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几位长期从事刑法学教学与研究的教师编写了这本《刑法学》教材。
刑法是以刑罚为主要调整手段的部门法,是否以刑罚为制裁措施是从形式上区别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也是正确认识刑法的基本属性,建立科学的刑法理论体系的可以进行实证考察的出发点。因此,正确地认识刑罚的内容及所代表的社会关系,是正确理解刑法所有基本范畴的前提。 从国家权力限度的角度考察,用刑罚来剥夺或限制公民个人基本的权利,对以维护和发展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福祉为根本目的的国家来说,只能是一种“迫不得已”的选择。 同其他任何人类的行为一样,犯罪行为也只能是行为人主观能动性的存在与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将自己的意志和意识状态的消极内容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结果。所谓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只能是主观罪过中包含的行为人敌视、蔑视、漠视国家法律制度及其维护的社会价值的态度转化为客观现实的现实可能性。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