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民警执勤的法律法规和基本技能为起点,以强化依法执行警务的观念、增强安全防范和警务程序意识、提高实战能力为重点,通过训练,着重解决警务活动中的技能战术的养成问题,达到“一要、二增强、六会、五掌握”的基本目标,即要严格树立依法执行警务的观念,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增强警务规范意识,会徒手防卫与控制技术、会使用警械、会搜身带离、会使用武器、会通信联络、会现场急救,掌握警务战术基础动作、掌握盘查嫌疑人的方法、掌握查控嫌疑车辆的方法、掌握搜索建筑物的方法、掌握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方法。使民警熟练掌握一般警务活动中“防、控、查、抓、带”等基本环节的技能和战术动作,提高民警的整体素质和战斗力。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言通过对判决理由在司法过程的地位和功能分析,指明了司法论证之于法治和裁判的意义。??章通过对“司法虚饰”问题的回顾和讨论,指出司法论证是由“法律发现”和“判决论证”两部分构成。作为司法论证之核心部分的判决论证,在性质上
警察裁量权并非天然就是警察法治的对立面。实际上,警察裁量权构成了警察行政之核心。其不助于达成”个案正义”,更利于警察任务的高效完成及“良好生活秩序”的维护。在社区警政方兴未艾的背景下,警察裁量权更是警察行政从传统“消极行政”转为现代“积极行政”之重要媒介。徐文星编著的这本《警政革新与警察裁量权之规范》在对西方法治发达国家警察裁量权理论进行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将其归为两种理想类型:传统警察裁量杈理论与新警察裁量权理论。通过比较理想类型,结合我国警察角色和警政策略定位、警察权运行背景及警察裁量杈实践等对我国警察裁量权进行全方位的深度研究。《警政革新与警察裁量权之规范》认为,警察裁量杈不仅仅是消极的,更是积极的。尤其在我国“两极化的警政策略”下,警察裁量权的总体定位是复杂的,这种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言通过对判决理由在司法过程的地位和功能分析,指明了司法论证之于法治和裁判的意义。??章通过对“司法虚饰”问题的回顾和讨论,指出司法论证是由“法律发现”和“判决论证”两部分构成。作为司法论证之核心部分的判决论证,在性质上
裁判者如何借助于一般规范(或者在没有规范的情况下)获得正当的个案判决,既是司法实践的难题,也是当代法学方法论的中心议题。本文尝试通过对司法论证理论的梳理、分析和批判,来回应上述问题。立足于裁判理论的既有共识和欧美法学方法论的近期发展,本文提出了司法论证的一般构造,并将实践和理论上的裁判进路和方法,类型化为合法化论证、合理化论证和正当化论证三种基本模式。本文的主旨,是通过对裁判进路和方法的描述性分析,来设定一些规范层面的要求和准则。??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其中,导言通过对判决理由在司法过程的地位和功能分析,指明了司法论证之于法治和裁判的意义。??章通过对“司法虚饰”问题的回顾和讨论,指出司法论证是由“法律发现”和“判决论证”两部分构成。作为司法论证之核心部分的判决论证,在性质上